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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第八章 民事能力法律冲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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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窝***
  • 文档编号:260028265
  • 上传时间:2022-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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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章民事能力法律冲突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 1、出生制度差异 2、死亡制度差异 (1)生理死亡 (2)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 宣告的原因、效力、法律后果差异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法律适用规则 (一)适用有关法律关系准据法所属国的法律 (二)适用法院地法 (三)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 三、涉外失踪或死亡宣告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 (一)管辖权的确定 1、由当事人国籍国管辖; 2、由当事人的住所地国管辖; 3、原则上由失踪者本国法院管辖,但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可由其住所地国或居所地国管辖多数国家采之 (二)失踪或死亡宣告的法律适用 (1) 适用失踪人的本国法 (2) 有些国家主张适用失踪人住所地法 (3) 原则上适用失踪人本国法,但内国法院对死亡宣告有管辖权时适用法院地法 (4) 原则上适用失踪人本国法,但涉及在内国的不动产时例外 (5)原则上适用失踪人本国法,但失踪外国人在内国有财产及应依内国法的法律关系时,适用内国法第二节民事行为能力法律冲突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法律冲突之表现 1关于法定的成年年龄的规定不同 2关于禁治产制度的规定不同 (1)原因差异 (2)效力差异 (二)自然人行为能力法律适用规则 1、原则上概依当事人属人法。

      2、例外限制 李查蒂案商务活动的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可以适用行为地法,即只要其属人法或行为地法有一个认为该自然人有行为能力时,则适用该法认定其有行为能力 限制: (1)不动产行为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2)商业行为 (3)缔结婚姻之能力 一是排除属人法;二是属人法不再具有唯一性三、禁治产宣告的管辖与法律适用 (一) 禁治产宣告的管辖权 其一,只能由被宣告禁治产者的本国法院管辖; 其二,也可以由被宣告禁治产者的住所或居所地国家的法院管辖 (二) 禁治产宣告的法律适用 (1) 法院地法; (2) 被宣告人的属人法; (3)重叠适用被宣告人本国法及法院地法 四、我国关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之规定 1986年民通第1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解释(1)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2)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有民事行为能力;(3)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民法典草案第九编之规定: 第二十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住所地法律或者经常居住地法律自然人依照其住所地法律或者经常居住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关于婚姻家庭、继承以及处分不动产的民事行为能力除外 第二十一条 自然人被宣布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条件,适用其住所地法律或者经常居住地法律如果其住所地法律或者经常居住地法律认为该自然人具备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条件,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认为不具备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可以不作宣告 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效力,适用宣告地法律 第二十二条 自然人的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其住所地法律或者经常居住地法律,但自然人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或者法律关系决定地法院也可以依照法院所在地法律宣告其失踪或者死亡 第十一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第十三条 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第三节 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 解决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问题,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是依法人属人法的规定 外国法人在内国活动,其在内国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范围,实际上必须重叠适用其本国法和内国法(也是行为地法),受到其本国法和内国法的双重限制和制约 第十四条 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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