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村商业银行关联客户授信管理办法.docx
9页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对关联客户的授信管理,有效防范 和控制关联客户过度授信、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信贷集中引起 信贷资产损失,规范关联客户授信业务(以下称本业务)操作, 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及本行 信贷管理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客户是指具有关联关系并与本行建 立或拟建立信贷关系的企事业法人客户,包括集团关联客户和非 集团关联客户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包括贷款、贸易融资(如信用 证打包贷款、进出口押汇等)、票据承兑、贴现、信用证、保函等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是指经本行批准在一定期间内给予客户 的授信业务最高使用额度,是本行对该客户最高风险承受能力的 量化指标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分支机构、部门办理本业务第五条 本行对关联客户授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原则本行对关联客户授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 对关联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二)适度原则本行根据授信对象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 担能力,合理确定对关联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防止过度集中风 险;(三)预警原则本行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 关联客户授信风险第二章 授信对象第六条 本业务授信对象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事业法人:(一)在股权和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 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有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 收入和利润的可能,应视同一个关联客户进行授信管理。
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 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主要投资者个人和关键管理人员的 父母、配偶、子女第七条 符合以下原则之一的企事业法人,无论相互之间是 否存在投资关系,都构成间接控制的关联客户:(一)在财务和经营政策方面,通过章程或协议进行控制的 企事业法人;(二)通过与其他投资者协议,在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会 议上,以持有的表决权进行控制的;(三)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由其他企事业法人 任免的第八条 同企事业法人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客户纳入关联客户管理第三章 授信方式和额度第九条 本行关联客户授信方式分为“整体授信,统一使用 额度”、“整体授信,分配使用额度”、“单独授信,汇总控制额度” 三种一)“整体授信,统一使用额度”的授信方式,是指根据集 团合并报表,核定其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由集团本部统一承贷承 还,对其下属子(分)公司不单独授信;(二)“整体授信,分配使用额度”的授信方式,是指根据集团合并报表核定集团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同时根据集团本部、子 公司财务报表和资信状况分配授信额度,由集团本部、子公司承 贷承还;(三)“单独授信,汇总控制额度”的授信方式,是指根据非 集团关联各独立企事业法人的财务报表和资信状况单独核定授信 额度,实行总量控制。
第十条 实行“整体授信,统一使用额度”授信方式的,授 信对象为集团本部,主要特征是:(一)该集团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 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二)子公司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在集 团本部之下;(三)集团本部在整个资产规模中占主导地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拥有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第十一条 实行“整体授信,分配使用额度”授信方式的, 授信对象为集团本部、子公司,主要特征是:(一)该集团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 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二)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 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三)子公司财务资料完整,资产明晰,并且具有独立经营 决策权第十二条 实行“单独授信,汇总控制额度”授信方式的, 授信对象为非集团关联的各独立企事业法人,主要特征是:(一)共同被第三方所控制;(二)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三)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 收入和利润,应视同一个关联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第十三条 关联客户的授信额度应根据本行各授信业务有关 办法的规定单独核定,如核定的授信额度小于已有授信额度,则 维持现有额度并逐步下降。
第十四条 授信额度实行“一次核定,分次用信”,不得突破, 但经审批同意的除外,授信有效期为两年第四章 授信调查和审批第十五条 关联客户授信除按照本行相关规定进行尽职调查 以外,还须重点调查以下几个方面:(一)关联客户的组织结构及相互之间的关联关系;(二)关联客户真实的经营规模和真实的财务状况;(三)关联客户的经营动态;(四)关联客户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的信用记录和融资情况;(五)是否存在子公司为母公司担保、关联企业互保和交叉 担保的现象第十六条 支行(分理处)按照总行要求,经对关联客户进 行认真调查、评估后提出授信额度及方式,并依据本行的信贷事 项审批流程进行报批第五章 关联客户管理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负责对关联客户的初定,总行前台部门 负责对关联客户的核定与统计第十八条 新增关联客户,支行(分理处)应在授信前10 个 工作日内填写《关联客户认定申报表》,并提交总行前台部门关联关系发生变动,支行(分理处)增加或取消关联客户的, 应当在变动后的 10个工作日内,填写《关联客户变更申报表》提 交总行前台部门第十九条 支行(分理处)初定关联客户时,支行(分理处) 客户经理、风险经理、负责人应作出书面承诺,保证其填写的关 联信息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第二十条 支行(分理处)应按照总行前台部门核准下发的 关联客户名单,及时对信贷管理系统的关联客户信息进行维护(关联客户信息系统建成后运行)第二十一条 总行前台部门应每年确定重点关联客户名单, 对重点关联客户的关联关系和授信总额、品种、方式实行名单式 管理,对其经营、融资变化等情况实施重点监测管理第六章 授信业务管理第二十二条 关联客户原则上只能在本行一家支行(分理处) 机构取得授信和办理信贷业务如集团本部、子公司已在本行多家分支机构取得授信和办理 信贷业务的,则可在原分支机构取得授信和办理信贷业务第二十三条 关联客户授信按照“统一管理、协同配合、分 工负责”的原则,由主办行和协办行分别落实内部评级、授信及 贷前调查、初审、贷后管理等常规性信贷管理工作的责任主办行由关联客户集团本部或主要企业的开户支行(分理处) 担任,协办行由与其他企业有信贷关系的开户分支机构担任,具 体由总行前台部门按照有利于业务发展和加强管理的原则确定第二十四条 主办行职责(一)负责集团本部或主要企业的常规性信贷管理工作,牵 头做好所负责关联客户的内部评级和统一授信工作,收集授信资 料,协调关联客户授信额度的分配、调整;(二)初定集团本部或主要企业与其他关联客户间的关联关 系,并负责做好关联关系标识的录入和维护工作;(三)收集集团本部或主要企业的经营动态、投资策略、发 展态势、主要关键人员的人事变更以及关联客户的股权结构等重要信息,及时向总行、协办行通报,并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和信息 交流。
第二十五条 协办行职责(一)负责所在地关联客户常规性的信贷管理工作;(二)及时收集、提供客户信息、资料,配合总行、主办行 做好关联客户的内部评级和统一授信工作;第二十六条 主办行和协办行要履行职责,加强信息沟通和 协调配合,对不履行职责或工作不力的主办行或协办行,总行可 暂停审批其新信贷业务和分配授信额度第七章 授信风险管理第二十七条 关联客户授信应与本行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关联客户授信总额控制在本行资本净额的 15%以内,逐步压缩至 10%第二十八条 通过资本运作快速扩张、经营领域多变且主营 业务不突出、关联关系复杂的关联企业,本行原则上不予授信或 应审慎授信第二十九条 防范关联客户之间相互担保的风险,本行从严 控制关联客户之间的相互担保第三十条 支行(分理处)按照本行相关规定,加强对关联 客户的贷后管理和风险管理,保证其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和共享, 应监控关联客户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防止企业资产、收入和利 润的非正常转移,以便能够对风险提前预警支行(分理处)客 户经理应于每月 10日前向风险合规部备案新增、变更关联客户认 定表,按季报送本单位关联客户贷后管理和风险管理情况书面报 告,由风险合规部集团关联客户风险审查岗对本行关联客户进行 监测、评估。
第三十一条 总行前台部门应每半年对重点关联客户进行调 查,掌握关联客户整体经营和财务变化情况,收集风险信息,评 估分支机构日常信贷管理的尽职程度,督促风险化解方案的及时 落实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商业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本行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