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饮用纯净水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doc
4页浙江省饮用纯净水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GZ15320101饮用纯净水100-2009一、适用范围本评价规则适用于浙江省内各类瓶(桶)装纯净水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二、检验依据 GB17323-1998 瓶装饮用纯净水GB17324-2003 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GB7718-2004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8538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三、抽样方法和样品数量1.抽样方法样品应在受检单位仓库或售柜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或在生产线末端并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2.抽样数量随机抽取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定量包装产品:规格型号≤400ml的瓶装水,抽取样品48瓶,其中32瓶为检验样品,另16瓶作为备样规格型号>400ml且≤700mL的瓶装水,抽取样品24瓶,其中18瓶为检验样品,另6瓶作为备样规格型号>700ml且≤2000mL的瓶装水,抽取样品12瓶,其中8瓶为检验样品,另4瓶作为备样。
规格型号>2000mL的桶装水,抽取样品3桶,其中2桶为检验样品,另1桶作为备样3.注意事项(1)样品应经受检单位对其有效性进行确认2)产品规定有明示质量指标时,应在抽样单上注明若产品明示的执行标准为经备案的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则视其企业标准为明示质量指标,并要求企业提供其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文本3)样品运输、贮存条件应符合产品明示标准或标签的要求四、检验项目序号检 验 项 目标准条款不合格分类复验用样品备注1标签GB7718-2004GB17323-1998 7A检样/2色度GB17323-1998 4.2A检样/3浊度GB17323-1998 4.2A检样/4臭和味GB17323-1998 4.2A不得复检/5肉眼可见物GB17323-1998 4.2A检样/6PH值GB17323-1998 4.3.1A备样/7电导率GB17323-1998 4.3.1A检样/8高锰酸钾消耗量GB17323-1998 4.3.1A备样/9氯化物GB17323-1998 4.3.1A检样/10铅GB17323-1998 4.3.2GB17324-2003 4.3A检样/11砷GB17323-1998 4.3.2GB17324-2003 4.3A检样/12铜GB17323-1998 4.3.2GB17324-2003 4.3A检样/13氰化物GB17323-1998 4.3.2GB17324-2003 4.3A检样*14挥发酚类GB17323-1998 4.3.2GB17324-2003 4.3A检样*15游离氯GB17323-1998 4.3.2GB17324-2003 4.3A备样/16三氯甲烷GB17323-1998 4.3.2GB17324-2003 4.3A检样/17四氯化碳GB17323-1998 4.3.2GB17324-2003 4.3A检样/18亚硝酸盐GB17323-1998 4.3.2GB17324-2003 4.3A备样/19硝酸盐GB5749-2006 4.1.9A检样/20六六六GB5749-2006 4.1.9A检样/21毒死蜱GB5749-2006 4.1.9A检样/22菌落总数GB17323-1998 4.4GB17324-2003 4.4A不得复检/23大肠菌群GB17323-1998 4.4GB17324-2003 4.4A不得复检/24霉菌和酵母GB17323-1998 4.4GB17324-2003 4.4A不得复检/25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GB17323-1998 4.4GB17324-2003 4.4A不得复检/26其它有毒有害物质法律法规或相关标准A/需要时检此项目*项目仅适用于采用蒸馏法加工的产品。
五、判定原则1.判定总则(1)当产品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其中最严要求进行质量判定;(2)当产品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时,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3)当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时,按其企业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但如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时,应在检验报告备注栏中同时注明主要项目的实测值和标准值2.质量判定结论的分类对监督检查产品检验结果,必须在检验报告结论栏目中明确给出检验结论检验结论分为以下两种形式:(1)当产品符合执行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2)当产品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3.项目判定:(1)标签判定:序号项目标准条款不合格类别备注1产品名称GB7718-2004 5.1.1GB17323-1998 7.1.1A/2净含量GB7718-2004 5.1.4A/3产品标准号GB7718-2004 5.1.7A/4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GB7718-2004 5.1.5A/5生产日期及保质期GB7718-2004 5.1.6A/6采用蒸馏法加工的产品方可用“蒸馏水”名称;其他方法加工的产品不得使用“蒸馏水”名称。
在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牌号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在其产品名称后需用醒目字样标明“饮用纯净水”GB17323-1998 7.1.2A/按照上表所列项目及标准条款进行检查,其中一项不符合标准要求即判为标签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4.质量判定原则所检项目有一项或一项以上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时,判定被监督检查产品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否则,判定被监督检查产品的检验结论为“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六、异议处理原则1.不合格异议申请与受理被检验人对监督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实施监督抽查的部门(行政机关)或其上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检受理复检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不具备复检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2.复验样品对具体检验项目的检测结果有异议,确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的,复验样品的确定应按本评价规则要求执行3.复验结论复验结果仍不合格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验结果合格的,以复验结果为准4.复验费用确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的,异议申请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复验费用(含样品运输费用)预先支付给复验机构,否则视同放弃异议权利。
复验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验检验费用由原检验机构退还异议申请人5.不予复验的情况(1)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复检申请的;(2)被检方提出复检时,产品在复检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失效;(3)臭和味、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项目不作复检(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复检的其他情况七、附加说明1.主编单位: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联系人:李鑫,联系:0571-850293272.评审单位:何晋浙(浙江工业大学)、陈燕燕(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戚民(湖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郑云峰(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周利南(杭州市食品酿造有限公司)、钟国娣(杭州旺旺食品有限公司)、盛华栋(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本评价规则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