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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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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平***
  • 文档编号:5615145
  • 上传时间:2017-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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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总 则第一条 营 业 用 汽 车 损 失 保 险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本 保 险 合 同 ) 由本 条 款 、 投 保 单 、 保 险 单 、 批 单 和 特 别 约 定 共 同 组 成 凡 涉 及 本保 险 合 同 的 约 定 , 均 应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营 业 用 汽 车 是指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用于客、货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汽车( 以 下 简 称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第 三 条 本 保 险 合 同 为 不 定 值 保 险 合 同 保 险 人 按 照 承 保 险别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 附 加 险 不 能 单 独 承 保 保 险 责 任第 四 条 保 险 期 间 内 , 被 保 险 人 或 其 允 许 的 合 法 驾 驶 人 在 使用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过 程 中 , 因 下 列 原 因 造 成 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 碰撞、倾覆、坠落;(二)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三) 暴风、龙卷风;(四) 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五) 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六) 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第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责 任 免 除第六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 地震;(二) 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 府 征 用 ;(三) 竞赛、测试、教练,在营 业 性 维 修 、 养 护 场 所 修 理 、养 护 期 间 ;(四) 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五) 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六)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七) 驾 驶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5、 使 用 各 种 专 用 机 械 车 、 特 种 车 的 人 员 无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核 发的 有 效 操 作 证 , 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八) 非被 保 险 人 允 许 的 驾 驶 人 使 用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 九 )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转 让 他 人 , 未 向 保 险 人 办 理 批 改 手 续 ;(十) 除 另 有 约 定 外 ,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时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无 公 安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核 发 的 行 驶 证 或 号 牌 , 或 未 按 规 定 检 验 或 检 验不 合 格 第七条 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 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二) 玻璃单独破碎,车轮单独损坏;(三) 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四) 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五) 火灾、爆炸、自燃造成的损失;(六) 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七 ) 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八) 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九) 标准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十 ) 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十一) 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十 二 ) 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十 三 ) 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十四) 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

      第八条 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照下列方式免赔:(一) 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 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 8%,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 10%,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 15%;(二) 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 30%;(三) 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不能证明事故原因的,免赔率为 20%;( 四 ) 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 5%;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五) 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 10%;(六) 保险期间内发生多次保险事故的(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除外),免赔率从第三次开始每次增加 5%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 险 金 额第十条 保 险 金 额 由 投 保 人 和 保 险 人 从 下 列 三 种 方 式 中 选 择 确定 ,保 险 人 根 据 确 定 保 险 金 额 的 不 同 方 式 承 担 相 应 的 赔 偿 责 任 :(一) 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 置 价 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 置 价 是 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被保险机动车同类型新车的价格(含车辆购置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根据投保时保险合同签订地同类型新车的市场销售价格(含车辆购置税)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二 ) 按 投 保 时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的 实 际 价 值 确 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新车购 置 价 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 三 ) 在 投 保 时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的 新 车 购 置 价 内 协 商 确 定 保 险 期 间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 险 人 义 务第 十 二 条 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第 十 三 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保险人接到报案后 48 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 十 四 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一) 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二) 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三)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 10 日内支付赔款第十五条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投 保 人 、 被 保 险 人 义 务第 十 六 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改装、加装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 十 七 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 十 八 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 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 十 九 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第二十条 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必须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的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赔 偿 处 理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和通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获得赔偿金额的证明材料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保险人勘验事故各方车辆、核实事故责任,并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第二十三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无法重新核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机动车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协商处理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被保险机动车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 70%;被保险机动车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 50%;被保险机动车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 30%第二十六条 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赔偿:(一) 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1、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签订地同类型新车的市场销售价格(含车辆购置税)确定,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折 旧 金 额 =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核定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二) 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1、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三) 施救费用赔偿的计算方式同本条(一)、(二),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保险机动车与被施救财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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