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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验收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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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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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路工程验收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验收工作,保障公路安全有效 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和改 (扩)建公路工程验收活动第三条公路工程应按本办法进行验收验收分交工验 收和竣工验收未经交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 使用第四条交工验收是检查合同执行情况,确认工程是否 按批准的技术标准、建设规模、施工内容全部完成,工程质 量满足设计和技术规范要求,并通过安全评价,移交下一阶 段施工或满足通车运营要求竣工验收是对工程项目的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等 级,完成土地确权、环境评价等各专项验收第五条公路工程验收的依据(一) 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二) 批准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三) 施工许可四) 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五) 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六)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七) 《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 发〔2012〕30号)和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安全评价标准(交通 运输部另文下发)(八) 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六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分对各合同段的验收和通 车前对整个项目的验收。

      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质量监督机构、设计、监理、 施工单位参加必要时邀请有关专家参加交通主管部门全过程参与对整个项目的交工验收,重点 对项目工程标准、建设规模、建设程序进行监管质量监督机构依据《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附件1) 对工程质量进行综合质量检测、评定对分段通车的项目,可按合同约定分段组织交工验收 第七条交工验收的条件(一)按合同段的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1•工程按设计批复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合同 各方就工程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2•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3. 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4•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检测、评定合格5•施工、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二)对整个项目的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全部合同段交工验收已完成2•质量监督机构对所有合同段工程质量已确认合格且 在检测发现的质量缺陷已全部整改完成3. 设计单位完成设计现场检查并确认4. 完成安全评价并合格5•竣工资料按“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附件2) 第一至六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完成收集、整理 及归档6.运营服务设施功能齐全第八条 对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的程序和主要工作(一) 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提出合同段 《交工验收申请》(附件3)报监理单位审查。

      二) 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抽检资料,对施工单位 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同意,向项目法人提交 独立抽检资料、质量评定资料和监理工作总结及交工验收申 请三) 项目法人在交通主管部门监督下组织监理单位检 查合同执行情况,依据《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合 同段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1・检查施工自检、施工总结及资料2. 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 料监理单位负责完成监理资料的汇总、整理,协助项目法 人检查施工单位的合同执行情况,核对工程数量3•按频率对工程实体进行检测、检查,审查有关资料, 包括主要产品质量的抽(检)测报告及委托试验报告等四) 设计单位根据施工设计图核查、确认工程建设规 模、技术标准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含变更设计)一致, 向项目法人出具检查结论五) 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按监督巡查、随机抽检、 阶段验收、交工检测进行综合评定,向项目法人出具质量检 测意见,明确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第九条对整个项目进行交工验收的程序和主要工作(一) 成立交工验收委员会,交工验收委员会由交通主 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项目法人等单位和 特邀专家组成,人数应为7人及以上单数。

      交工验收委员会 对工程内业资料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查交工运营的项目还应吸收公安、安监、运营、养护部门 参加国防公路应邀请军队代表参加二) 听取项目法人的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单位的设计 工作总结报告、质量监督机构的项目质量检测意见和合同段 的质量验收结论(附件4)三) 分组进行内业资料检查对合同执行情况、施工单位自检报告、总结(附件4) 及资料(包括主要产品质量的抽测、检测报告及委托试验报 告)、监理单位的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附件4)及质 量评定、竣工档案资料、工程变更和工程计量等进行检查四)分组进行外业检查外业检查以外观检查为主,必要时对工程实体指标进行 抽查按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安、绿化、机电、房建工 程等专业进行分组,按以下频率进行抽检1・路基路面:按总里程10〜20%的频率进行检查,对高 填深挖、急弯、陡坡、挡土墙路段,应重点检查2•桥梁隧道:对特大桥、特殊结构的大桥和隧道应逐一 检查;一般大中桥按总座数的10〜20%抽查;小桥涵等构造 物按总座数的3〜5%随机抽查3•交安工程:对安全设施的完备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按 总里程的10〜20%的频率抽查4•机电工程:对影响通车运营的监控、通讯、收费系统 和照明设施进行重点检查,频率三30%。

      5•房建工程:对影响通车运营、服务的设施进行逐一检 查6•绿化工程:对隧道进出口、互通立交区、深挖方路段 进行重点检查,其他路段按总里程的10〜20%抽查五) 交工验收委员会依据对工程建设规模、技术标准 及工程完工数量、工程计量、档案资料、工程实体和有关资 料的核查,以及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检测意见和结论, 确定工程质量最终评定结果对项目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是 否满足运营条件作出评价结论,对缺陷责任期需解决的问题 提出建议六) 通过交工验收的合同段,项目法人应及时颁发“公 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附件5)工程项目整体交工验收 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完成“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附件 6)及时安排运营、养护管理单位按合同约定对无质量缺 陷的工程接收第十条交工验收质量等级评定(一) 交工验收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工程质量评分值大于等于80 (75)分为合格,小于80 (75) 分为不合格二) 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采用所含各单位工程质 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即: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值=Z (单 位工程质量评分值X该单位工程投资额)/工单位工程投资 额三) 工程质量评分采用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 平均值。

      即:工程质量评分值=Z (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值 X该合同段投资额)/Z合同段投资额四) 项目投资额原则使用结算价,当结算价暂时无法 确定时,可使用招标有效合同价或预估结算价,但在评分计 算时应统一第十一条交工验收委员会发现工程项目存在下列情况 之一的,不得通过交工验收一) 工程项目没有全部完成二) 安全评价不合格三) 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的质量缺陷未全部整改完成; 或做出了质量不合格的鉴定结论四)运营服务设施功能不完备第十二条交工验收质量评定不合格的工程应返工整 改,直至合格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 由项目法人责成施工单位限期完成整改合格后由项目法人 会同质量监督机构复查和批准第三章竣工验收第十三条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项目法人应在通车运 营后2〜3年期间内依法完成工程质量、土地确权、环境评 价等专项验收各专项验收合格后30日内向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办理备案手续一)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附件7);(二)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三)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档案专项验 收意见;(四) 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证明;(五) 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保验收意见;(六) 审计机构出具的工程结算审计结论;(七)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收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公 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见附件8)第十四条工程质量专项验收是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竣 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项目通过质量专项验收后缺陷责任 期终止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专项验收按项目管理权限由交通 主管部门组织,项目法人配合土地确权、环境评价等各专项验收由项目法人配合相关 政府主管部门完成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运营期内工程质量鉴定,采集汇总运 营期内部分质量指标变化第十六条 工程质量专项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 工程缺陷责任期满二) 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全部 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三) 项目财务决算编制完成,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或其授权单位认定四) 竣工文件已按“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的 全部内容编制完成,并已移交项目法人五) 质量监督机构完成了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出具工 程质量鉴定报告六) 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参建单位自检,完成工程缺陷 责任期工作总结(见附件9)第十七条工程质量专项验收申请(一)公路工程项目符合质量专项验收条件后,项目法 人按项目管理权限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书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 质量专项验收工作。

      二)申请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专项验收时,需提交 下列材料:1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专项验收申请(见附件10)2•项目法人缺陷责任期工作总结3质量监督机构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报告第十八条工程质量专项验收工作程序:(一) 工程质量专项验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成 立工程质量专项验收委员会,由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 构、项目法人、接管养护单位和特邀专家组成应为7人及 以上单数二) 听取项目法人工程缺陷责任期工作总结报告和接 管养护单位项目使用情况报告(见附件9)三) 听取质量监督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四) 检查工程实体和外观质量,审阅有关资料五) 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确定工程质量等级六) 形成并宣布工程质量专项验收意见第十九条工程质量专项验收委员会对工程实体进行 全面检查,采用查阅资料、现场查验的方式查阅重点为交 工验收工程质量问题修复情况、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缺陷工 程数量和修复情况、通车运营期间部分质量指标变化情况、 工程质量鉴定情况现场查验以外观检查为主,必要时进行 工程指标检测一)外观检查外观检查按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安绿化、机电、房建工程等专业进行检查:1•对工程质量鉴定时有争议的工程、确定返工或补强的 工程,曾发生过较大质量事故的工程,以及接养单位提出有 质量缺陷的工程应逐一检查。

      2.路基路面工程对高填深挖、急弯、陡坡、挡土墙路段, 应进行重点检查,检查频率不小于上述路段长度的10%3•桥梁隧道工程对特大桥、特殊结构的大桥和隧道视工 程情况重点检查,中、小桥、涵洞可随机抽查4•交安、绿化、机电、房建工程进行重点检查二)工程实测项目根据外观检查结果,认为必要时对路面平整度、车辙、 破损等指标进行检测,检测路段由验收委员会随机选取,检 测机构由组织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工程质量专项验收委员会依据上述工程外观质量情况 和实测检查项目,按照《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计算现场质量 得分第二十条质量专项验收质量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 算,其中交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定得分权值为0. 2,缺陷责任 期内出现的缺陷工程扣分(标准见质量鉴定办法)权值为 0.2,缺陷责任期内部分质量指标变化后工程质量鉴定得分 权值为0. 4, 工程质量专项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评分权值 为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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