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快递行业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docx
12页邮政行业平安监督管理方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邮政行业平安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平安,爱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管理、经营和运用邮政服务、快递业务及与此相关的平安活动,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邮政行业平安监督管理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障寄递渠道畅通和邮件、快件寄递平安,确保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生产平安和邮政行业从业人员人身平安 第四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邮政行业平安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行业平安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相互协作,健全邮政平安保障机制,加强对邮政通信与信息平安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平安管理的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平安、公共平安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用户交寄邮件、快件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不得通过寄递渠道危害国家平安、公共平安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隐匿、毁弃、非法开拆邮件、快件,不得损毁邮政与快递服务设施或者影响邮政与快递服务设施的正常运用。
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协作邮政管理部门实施邮政行业平安监督管理工作 其次章 通信与信息平安 第九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提示用户照实填写寄递详情单,包括寄件人、收件人名址和寄递物品的名称、类别、数量等,并核对寄件人和收件人信息,精确注明邮件、快件的重量、资费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寄件人出具身份证明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要求用户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在用户在场的状况下,当面验视交寄物品,检查是否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寄递的物品,以及物品的名称、类别、数量等是否与寄递详情单所填写的内容一样依照国家规定须要用户供应有关书面凭证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要求用户供应凭证原件,核对无误后,方可收寄 用户拒绝验视、拒不照实填写寄递详情单、拒不供应相应书面凭证或者不依据规定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予收寄 第十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在收寄过程中发觉用户寄递国家禁止寄递的物品的,应当拒绝收寄已经收寄的邮件、快件中发觉有上述物品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马上停止转发和投递 对其中依法须要没收或者销毁的物品,应当马上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作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对已经收寄的不须要没收、销毁的禁寄物品以及一同查处的禁寄物品之外的物品,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与寄件人或者收件人取得联系,妥当处理 第十一条 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第十二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妥当投递邮件、快件须要签收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干脆交付收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或者依法由他人代为签收 机关、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等应当为邮政企业投递邮件供应便利,并保障代收代投邮件的平安 第十三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采纳技术手段,对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实行平安监控,防止邮件、快件在寄递过程中短少、丢失、损毁 监控设备应当全天二十四小时运转,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三十天,并依据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报送 第十四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爱护用户的信息平安和通信隐私,确保所驾驭的用户运用邮政服务、快递业务的信息不被窃取、泄露未经法律明确授权或者用户书面同意,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将用户运用邮政服务、快递业务的信息供应应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但公安机关、国家平安机关、检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除外。
第十五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平安检查设备,支配具备特地技术和技能的人员对邮件、快件进行平安检查平安检查设备的标准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依据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项目收集、统计、分析运营信息,确保有关数据的真实、完整,并按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送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为接入邮政管理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预留相应的数据接口,并按规定与邮政管理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联网 第十七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协作邮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国家平安机关的平安监督检查,为监督检查人员供应相应的便利条件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设计和建设邮件、快件处理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平安机关、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第十八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保障本企业寄递渠道的畅通 因自然灾难、社会事务、生产平安事故、经营不善等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邮件、快件积压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刚好组织和调配运力,进行有效疏运 第十九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从业人员不得非法扣留邮件、快件 其次十条 邮件、快件积压或者被扣留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协调处理,必要时可以组织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运输、投递,由此产生的费用由邮件、快件积压或者被扣留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担当。
第三章 生产平安 其次十一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遵守本方法和其他有关平安生产的规定,加强平安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平安生产条件,确保生产平安 其次十二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落实平安生产管理责任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平安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企业平安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企业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企业平安生产资金的投入和有效运用; (四)主动协作相关部门对本企业的平安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五)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平安生产工作,刚好消退生产平安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刚好、照实报告生产平安事故 其次十三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落实岗前平安培训制度,强化从业人员平安生产学问与技能的培训、教化,使其具备与本岗位相适应的平安生产学问和处置技能未经平安生产教化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据规定经特地的平安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其次十四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落实平安生产保障、平安生产检查与事故隐患排查、平安生产教化培训、平安生产信息报告等制度 其次十五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所运用的设施设备的安装、运用、检测、修理、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有较大危急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当设置明显的平安警示标记 其次十六条 邮件处理中心、快件分拨中心、营业网点、员工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记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出口 前款所列人员密集场所及用于存放物品的临时场地和库房应当按规定设置防火、防触电等平安设施、设备 其次十七条 邮政企业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加强邮政汇兑、邮政储蓄资金票据的平安管理 其次十八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新建、改建和扩建邮件处理中心、快件分拨中心,其平安设施必需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运用已经投入生产和运用的平安设施不符合平安防护标准和要求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予以更换或者改建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邮件处理中心、快件分拨中心设计建设前及竣工验收后,应当向当地省级邮政管理机构备案。
其次十九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平安生产保障的权利,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供应工伤保险和相应的个人平安防护措施、装备,营造平安的工作环境 第四章 应急管理 第三十条 邮政管理部门以及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依据《国家邮政业突发事务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突发事务应对工作机制,提高应对邮政行业突发事务实力,预防与削减邮政行业突发事务及其造成的损害 第三十一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邮政行业平安监督管理的实际,定期对本行业突发事务应急预案的可行性、科学性与有效性进行评估,适时修订定期组织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开展突发事务应急演练 第三十二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依据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制定突发事务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依据情势改变适时修订更新,并刚好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和物资、技术、经费保障,满意突发事务预防与处置工作的须要 邮政管理部门为应对突发事务,可以调集和征用有关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人员、物资及车辆、场地和相关设备,并依据有关规定赐予补偿 第三十四条 发生自然灾难、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务、社会平安事务等,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在一小时内向突发事务发生地的省级邮政管理机构和负有相关职责的公安、国家平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报告: (一)本企业人员死亡或者失踪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邮件、快件一次丢失、损毁一百件以上,或者积压一千件以上的; (三)邮寄爆炸物、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危急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在寄递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的; (四)邮件处理中心、快件分拨中心内发生重大事故,生产中断的; (五)其他可能严峻影响寄递渠道畅通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在情形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相关状况: (一)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因面临高额债务追偿或者因投资、经营不善导致无法履行对其他主体的债务,可能影响正常开展寄递业务的; (二)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因经济纠纷或者违法行为被有关机关查封运营设备、设施,或者冻结资产的; (三)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分立、合并、投资融资、变更终止协议等,可能影响正常开展寄递业务的; (四)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快件十件以上,或者因有意延误投递邮件、快件被侦查机关立案调查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寄递渠道畅通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突发事务发生后,发生事务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在报告信息的同时,应当刚好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限制事态 邮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照规定刚好组织处置并向上级部门报告,必要时,联系有关部门共同处置 第三十七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妥当处置邮政行业突发事务,查明事务缘由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依法对有违法行为的责任人作出处理涉及其他部门管理职权的,应当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保障邮政通信与信息平安、平安生产的政策、制度和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与监督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落实平安责任制,督促企业加强内部平安管理; (三)对邮政行业运行平安进行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 (四)指导、监督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开展平安运营的宣扬教化和培训; (五)依法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实施平安监督检查; (六)组织调查或者参与调查邮政行业平安事故,查处违反邮政行业平安监管规定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九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邮政行业平安管理制度和平安学问的宣扬,提高从业人员的平安意识、平安操作技能,增加公众运用寄递服务的平安意识 第四十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