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解析与指南.doc
233页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草案)目 录《企业会计准则第1 号——存货》应用指南…………………………1《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3《企业会计准则第3 号——投资性房地产》应用指南………………7《企业会计准则第4 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11《企业会计准则第5 号——生物资产》应用指南……………………13《企业会计准则第6 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18《企业会计准则第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23《企业会计准则第8 号——资产减值》应用指南……………………28《企业会计准则第9 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32《企业会计准则第10 号——企业年金基金》应用指南……………36《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股份支付》应用指南…………………40《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44《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或有事项》应用指南…………………47《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应用指南………………………51《企业会计准则第16 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56《企业会计准则第17 号——借款费用》应用指南…………………60《企业会计准则第18 号——所得税》应用指南……………………63《企业会计准则第19 号——外币折算》应用指南…………………68《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应用指南…………………71《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应用指南………………………77《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80《企业会计准则第23 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87《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号——套期保值》应用指南…………………91《企业会计准则第27 号——石油天然气开采》应用指南…………96《企业会计准则第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应用指南………………………………………………………………99《企业会计准则第30 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101《企业会计准则第31 号——现金流量表》应用指南………………179《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195《企业会计准则第34 号——每股收益》应用指南…………………206《企业会计准则第35 号——分部报告》应用指南…………………209《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211《企业会计准则第38 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14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221《企业会计准则第1 号——存货》应用指南一、企业商品存货的成本根据本准则第六条规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企业(如商品流通)在采购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等进货费用,可以先进行归集,期末根据所购商品的存销情况分别进行分摊,对于已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主营业务成本);对于未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期末存货成本企业采购商品的进货费用金额较小的,也可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销售费用)二、周转材料的处理周转材料,是指企业能够多次使用,并可基本保持原来形态而逐渐转移其价值的材料,如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可以采用一次转销法或五五摊销法进行摊销;施工企业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和其他周转材料等,可以采用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或者分次摊销法进行摊销三、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一)可变现净值是指存货的预计未来净现金流入量而不是存货的售价或合同价企业预计的销售存货现金流入量,并不完全等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存货在销售过程中可能发生相关税费和销售费用,以及为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还可能发生的加工成本等相关支出,构成现金流入的抵减项目,扣除这些抵减项目后,才能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二)以确凿证据为基础计算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凿证据,是指对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有直接影响的确凿证明,如产品或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与企业产品或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供货方提供的有关资料、销售方提供的有关资料、生产成本资料等。
三)不同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1.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2.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3. 资产负债表日,同一项存货中一部分有合同价格约定、其他部分不存在合同价格的,企业应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相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分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的金额《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一、本准则规范的范围(一)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子公司投资二)企业持有的能够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三)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四)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除上述情况以外,企业持有的其他权益性及债权性投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根据本准则第四条(三)规定,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对第三方的投资投入企业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者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值不公允的,应当按照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企业无论以何种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应收项目进行处理,不构成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三、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核算(一)投资损益的处理1.根据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确认投资损益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进行调整后加以确定比如,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相对于被投资单位已计提的折旧额、摊销额之间存在差额的,应按其差额对被投资单位净损益进行调整,并按调整后的净损益和持股比例计算确认投资损益在进行有关调整时,应当考虑重要性项目2.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照被投资单位的账面净损益与持股比例计算确认投资损益,但应在附注中应当说明这一事实及其原因1)无法可靠确定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2)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较小;(3)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对被投资单位净损益进行调整。
3.本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通常是指长期性的应收项目比如,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债权,该债权没有明确的清收计划、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期间不准备收回,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的净投资在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亏损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处理:首先,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其次,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足以冲减的,应当以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账面价值为限继续确认投资损失第三,在进行上述处理后,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企业仍承担额外义务的,应按预计承担的义务确认预计负债,计入当期投资损失被投资单位以后期间实现盈利的,扣除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应按与上述顺序相反的顺序处理,减记已确认预计负债的账面余额、恢复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投资收益二)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按照持股比例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额计算应享有或承担的部分,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增加或减少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持股比例变动但仍需按照权益法核算的,按照新的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份额与长期股权投资原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四、共同控制经营及共同控制资产(一)共同控制经营企业使用本企业的资产或其他经济资源与其他合营方共同进行某项经济活动(该经济活动不构成独立的会计主体),并且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对该经济活动实施共同控制的,为共同控制经营在共同控制经营下,每一合营方归集本企业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同时按照合营合同或协议约定分享合营产生的收入等共同控制经营的合营方,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理:1.确认其所控制的用于共同控制经营的资产及发生的负债2.确认所发生的与共同控制经营有关的费用及应享有共同控制经营产生收入的份额二)共同控制资产企业与其他合营方共同投入或出资购买一项或多项资产(有关的资产不构成独立的会计主体),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对有关的资产实施共同控制的,为共同控制资产每一合营方通过其所控制的资产份额享有共同控制资产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按照合同约定分享相关的产出并分担所发生费用的份额比如两个企业共同控制一栋出租的房屋,每一合营方均享有该房屋出租收入的一定份额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对于共同控制资产,合营方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理:1.根据共同控制资产的性质,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确认本企业拥有该资产的份额2.确认与其他合营方共同承担的负债中应由本企业负担的部分或本企业直接承担的与共同控制资产相关的负债。
3.确认共同控制资产产生的收入中本企业享有的部分4.确认与其他合营方共同发生的费用中应由本企业负担的部分以及本企业直接发生的与共同控制资产相关的费用7《企业会计准则第3 号——投资性房地产》应用指南一、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本准则第三条规定,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建筑物、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一)已出租的建筑物和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从租赁期开始日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包括自行建造或开发完成后用于出租的房地产其中,用于出租的建筑物是指企业拥有产权的建筑物;用于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通过出让和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租赁期开始日,是指承租人有权行使其使用租赁资产权利的日期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取得的、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闲置土地,不属于持有并准备增值的土地使用权三)一项房地产,部分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部分用于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经营管理,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部分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可以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四)企业将建筑物出租,按租赁协议向承租人提供的相关辅助服务在整个协议中不重大的,应当将该建筑物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8比如,企业将办公楼出租并向承租人提供保安、维修等辅助服务二、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企业通常应当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也可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但是,企业应当采用一种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一)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在成本模式下,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 号——固定资产》和《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