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与债权的区别.doc
36页物权与债权的比较 物 权债 权概念指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畴内,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并排除她人干涉的权利是权利主体按照合同商定或者法律规定,祈求相对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性质、特性对世权,具有独占性、排她性,反映物质财富的静态所有关系对人权,不具有排她性,反映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法律关系主体是特定权利主体和不特定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客体物物、行为、智力成果内容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并排除她人干涉祈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祈求权和受领权产生方式种类及内容均由法律创设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实现方式物权所有人自己行使权利实现权利须凭借债务人履行义务效力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权无追及效力和优先权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金栋法律征询网,免费帮您预约全国范畴内解决财产继承、人身侵权、民事补偿、合同纠纷等案件的出名律师,全程为您提供免费法律征询服务免费法律征询热线: 北京出名债权债务清偿、继承、周军律师 一、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物权与债权为两种不同的财产权,具有如下种种区别: (一)物权与债权反映不同的财产关系,体现不同的经济利益 物权反映静态的财产支配关系,其体现的经济利益,是通过对作为物权标的物的物质资料的支配(使用、收益、处分),或者满足物权人生产、生活的需要(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或者实现物权人的债权(担保物权)。
债权反映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其体现的经济利益,是债权人通过祈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获得债务人给付的财产④,或者获得债务人提供的劳务虽然债权以财产给付为标的,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亦仅能祈求债务人为财产给付行为,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财产对此王泽鉴先生指出:“债权不是对给付标的物之支配给付之标的,有为物之交付者,于此情形,债权人对于该给付标的,亦无支配权之可言,例如甲出卖某家用电脑给乙,尚未依物权法之规定移转其所有权时,债权人乙尚非该电脑的所有人,不得直接支配该物,排除当事人之干涉由于债权人对债的标的物并无支配权,自然也就不也许通过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而享有标的物的使用价值和互换价值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物权反映静态财产关系,债权反映动态财产关系,对物权与债权的这一区别点,学界早已论及例如,王家福先生主编的《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一书就将“债权反映着动的财产关系,物权反映着静的财产关系”作为债权与物权的首要区别但是,物权与债权内涵的经济利益上的差别,却很少有人进一步追究其实,按利益法学的基本观点,“权利的基本是利益”,反映一定社会关系,体现一定利益,是权利最本质的属性。
因此,在考察两种不同权利的区别时,应当将它们反映的不同关系、体现的不同利益放在首位 (二)物权与债权的主体、客体不同 物权反映的财产关系是物质资料占有人与社会一般人之间的关系,故物权为对世权,以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义务主体,任何人都依法负有不侵害她人物权标的物,不干涉、阻碍她人行使物权的不作为义务债权反映的财产关系是特定当事人间的财产流转关系,故债权为对人权,以特定的债务人(财产转让方或劳务提供方)为义务主体,特定的债务人依债的内容对债权人承当给付财产或提供劳务等作为的义务依债的目的,特定的债务人对债权人也也许承当不作为的义务,以实现债权人的某种特定利益例如,在因出版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中,作者有按合同的商定将作品交出版社出版的义务(作为的义务),同步又有不将同一作品交其她出版社出版的义务(不作为义务) 同样基于物权、债权反映的财产关系不同,物权、债权的客体也是不同的物权为对物权,物权的客体原则上只能是特定的物质资料⑤,而不能是她人的作为的行为请帮工为自己开机器进行生产作业,那是基于劳动关系享有了祈求帮工为自己工作的债权,而不是基于自己对机器的物权的效力。
债权为对人权,债权的客体则只能是债务人的给付行为虽然以财产的给付为客体的债,债权也只能针对债务人的财产给付行为,而不能直接针对债务人的财产债权人只能经债务人的给付行为而获得债务人的财产,不能不经债务人之给付而直接扣押、提取债务人的财产遇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也只能祈求法院运用国家公力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仍然不容许债权人动用私力,自己前去扣押、提取债务人的财产这是文明社会维持文明的社会经济生活的规定⑥ (三)物权与债权的效力不同 1.物权与债权均有实行效力、保全效力和救济效力,但其内容各不相似⑦ 物权人不必她人意思或行为的介入,仅依自己之意愿,通过自己对标的物的支配行为,就能实现物权所内涵的经济利益,故物权的实行效力体现为对物的支配权,即对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在需要聘任她人协助自己对标的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时,她人亦处在自己辅助人的地位,在物权关系中不为独立的主体由于物权之实行直接体现为支配权的行使,故物权的实行效力,在物权法著作中直接称之为物权的支配效力也有学者称之为“物权的直接支配性”与物权之实行不同,债权之实行则“依赖于债务人向债权人为一定给付”,非经债务人的给付而不能实现其债权的内容,满足债权人获得财产或获得劳务的利益,故债权的实行效力体现为债权人的祈求权和受领权,即债权人依债的内容祈求债务人为一定给付并受领该给付的权利。
债权人依债的内容祈求债务人给付,债务人应债权人的祈求而为给付,然后债权人接受债务人的给付,是正常状况下债权实现的固然过程,因此就债权方面看,债的实行固然体现为债权人的祈求权和受领权 如前所述,物权的实行既不依赖她人的意思或行为,同步也不依赖她人的财力,仅凭物权人自己对物的支配行为,就能实现物权所内涵的经济利益由物权的这一品格所决定,物权的保全目的仅在于保持物权自身的完整性而物权自身完整性的保持,则在于排除她人侵害物权标的物的行为或她人干涉、阻碍物权人行使物权的行为,以保存物权的标的物,让物权人对标的物无阻碍地行使支配权因此,物权的保全效力体现为物权人的三项物上祈求权:即物权的标的物被她人侵占时,祈求返还原物的权利;物权的标的物被她人损坏时,祈求恢复原状的权利;物权之行使受她人的阻碍时,祈求排除阻碍的权利由于物权之保全是通过行使前述三项物上祈求权,排除她人之妨害的方式来实现的,故在民法著作中,一般不称物权的保全效力,而直接称“物权的排她效力”或“物权的妨害排除力”与物权不同,债权的实现依赖于债务人给付义务的履行,而债务人之给付义务能否履行在很大限度上又取决于债务人的财产状况。
由债权的这一品格所决定,债权的保全在于避免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减少,保持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能力因此,债权的保全效力体现为法律赋予债权人的,以保持债务人责任财产为目的的两项权利——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依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当债务人因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财产权利而影响其债务履行时,债权人有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当债务人的不当财产处分行为影响债务人债务履行时,债权人有撤销债务人行为的权利 如果说物权的保全效力的目的在于通过三项物上祈求权的赋予以保全物权的完整性的话,那么物权的救济效力的目的则在于运用损害补偿的手段补偿物权人的经济损失,因此如果我们将三项物权祈求权归入物权保全效力项下,那么物权的救济效力则仅体现为物权人的损害补偿祈求权依物权的救济效力,当她人的侵权行为使物权人的物权灭失时,或者使物权人的物权的完整性受到破坏而不能答复时,或者受破坏的物权的完整性虽能答复但使物权人受有损失时,物权人均可祈求侵权行为人补偿损失与物权的救济效力体现的救济权比较单一的情形不同,由于债务人违背债的情形比较复杂,相应地救济债权的手段也就较为多样,因此债的救济效力所体现的救济权是多种多样的,使债权人在不同情形下享有不同的救济权,如祈求强制实际履行、祈求补偿损失、祈求支付违约金、祈求实行定金罚则、祈求补正不合适履行以及解除合同等等。
2.物权因其排她性和保护上的绝对性而具有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债权因其平等性、相对性而不具有优先效力、追及效力 物权的排她性是对单个的特殊物权进行抽象概括形成的性质,其意义系指同一标的物上,性质不两立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物权不得同步并成,犹如一物上不能并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物权为对世权,具有保护上的绝对性物权人于其标的物之支配领域内,非经其批准,如何人均不得侵入或干涉,无论何人若擅行侵入或干涉,法律即予以物权人特殊保护之特性,此即保护之绝对性物权的排她性和保护上的绝对性决定了物权在法律上的优先效力和追击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重要表目前:(1)同一标的物,有两个以上不同内容或性质之物权存在时,成立在先之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之物权2)物权优先于债权这重要是指“物权以某特定物为给付之标的物,而该物上又有物权存在时,无论物权成立之先后,均优先于该债权物权优先于债权,阐明在法律保护上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地位这不仅民法保护如此,刑法、行政法的保护也是如此,例如,侵害物权也许构成犯罪,而债不履行则不构成犯罪物权的追及效力是说,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权人都可以追及至标的物之所在行使物权,例如祈求第三人返还原物向抵押物的买受人主张并行使抵押权。
但是,为维护交易安全,稳定既成的物质资料占有关系,物权的追及效力须受动产善意获得制度、不动产登记公信力制度以及获得时效制度的限制 债权的平等性是说,对同一债务人的数个债权,只要已到清偿期,对债务人的一般责任财产均有平等的受偿权债权人先为强制执行者,先受清偿,其她债权人,纵其债权发生在前,亦仅能就剩余财产满足之设债权人破产,则所有之债权,无论发生之先后,均依比例参与分派由债权的平等性所决定,债权不具有优先效力债权既不能优先于其她财产权利,也不存在先成立的债权优先于后成立的债权的问题债权的相对性是说,债权针对特定的债务人,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祈求给付,不能向债务人以外的人祈求给付;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纵然有第三人的因素,除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外,债权人也只能祈求债务人承当债不履行的责任,而不能祈求第三人承当债不履行的责任债权的相对性“实寓有一项基本价值判断,旨在合适维护当事人活动之自由,不致因故意或过错侵害债务人或给付标的,即应对债权人负损害补偿责任”由债权的相对性所决定,债权也就不具有追及效力 (四)物权与债权在有无期限性上存在区别 由债的目的所决定,债不适宜永存,具有期限性。
债的期限性不是说债有一种法定的或商定的存续期,其期限届满债权就归于消灭债可以由当事人商定履行期或不商定履行期商定了履行期的债,也不意味着履行期届满,债权就归于消灭履行期届满后,债进入诉讼时效期在诉讼时效期,债权人可以祈求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因此,在履行期届满后诉讼时效期届满前,债权不仅不消灭,其效力反而最强诉讼时效期届满后,债由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债变为不具强制执行力的自然债,仍然不绝对消灭因此,对债的期限性,不能理解为债有一种拟定的存续期,该期限届满,债归于消灭;只能理解为由债的性质和目的所拟定,规定债权人迅速行使债权,债务人迅速履行债务,通过债的履行而实现债的目的,从而消灭债不容许债权人长期不行使债权,债务人长期不履行债务,使债长期存在诉讼时效制度本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