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治超业务培训(可编辑).docx
39页2022年治超业务培训第一篇:2022年治超业务培训 2022年治超业务培训 第一部分:法律法规部分(重点部分) 一、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陕西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实施意见〔2022〕609号 一、车辆超限运输的认定标准 (一)普通载货车辆的车货总重超限认定标准为:二轴车辆20吨,三轴车辆30吨,四轴车辆40吨,五轴车辆50吨,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55吨但对特殊车辆按以下规定处理: 1、运输不可解体大件货物使用大型多轮轴平板车,车货总重在55吨以上的,车辆单轴(轮组)平均轴载不超过10吨按规定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后,方可行驶公路 2、符合国家生产标准的自行式吊车、消防车等特种车辆,车辆总重超过超限认定标准,但其符合车辆行驶证(产品技术说明书)核定的总质量的,不作为超限车辆 (二)普通载货车辆的车货总高度、总长度、总宽度的超限认定标准分别为:4米(集装箱车4.2米)、18米、2.5米但对特殊车辆按以下规定处理: 1、大型平板车等特种车辆的总长度、总宽度超出超限认定标准,但其符合行驶证核定尺寸,或载货后未超出其尺寸范围,且高度未超过4米的,不作为超限车辆。
2、运输不可解体大件货物、鲜活农产品、联合收割机、规则尺寸物品等专用车辆,其车货几何尺寸超限处罚标准可放宽至总高度4.5米、总长度22米、总宽度3.5米 二、陕交发〔2022〕43号;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厅运管局,省高速集团,省交通集团,省公路路政执法总队,省高速公路收费管理中心,厅外资办,宝汉公司,各收费公路经营公司: 为保障公路和桥梁的完好、安全、畅通,加强不可解体大件物品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根据超限运输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陕西省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大件运输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组织人员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大件运输管理办法》,加强和规范大件运输管理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最大限度方便承运人,促进大件运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各单位要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等有关规范和规定,定期对所辖路段内桥梁、涵洞等构造物进行检测、评定,真正实现“户籍式”动态管理,准确掌握所辖路段公路桥梁技术状况和承载能力,为大件运输车辆通行许可及时准确提供决策依据。
省公路局要建立全省桥梁技术状况和承载能力数据库,方便承运人办理大件超限运输申请,各单位桥梁技术状况和承载能力变化情况要及时向省公路局报送 三、高速公路省界办证点应配备专职路政人员,严格履行大件运输审批各项程序,把好许可关省公路局要加强对高速公路省界办证点的监督指导,规范大件运输许可管理 四、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及其所属路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大件运输车辆的监护力度,最大限度简化监护手续办理程序监护协议、监护费用等监护手续和审批手续要实现“一站式”办理,大件运输车辆通行高速公路实行全程统一监护,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的通行监护要严格交接程序,确保衔接紧密,全程监护要严格“收支两条线”,加强监护费用管理 五、车货总重200吨以上或轴载质量超过公路桥梁承载能力的大件运输车辆通行许可,省公路局须报请省厅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六、各单位在《大件运输管理办法》执行中,有好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厅(治超办),联系:(029)88869165 三、陕交发〔2022〕29号;《关于调整高速公路几何尺寸超限车辆标准的通知》 总长度超过35米,总宽度超过4.0米,总高度超过4.7米。
四、国务院总理温家宝3月7日签署第593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该条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国道不少于20米;(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县道不少于10米;(四)乡道不少于5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第三十二条 运输不可解体物品需要改装车辆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车型和技术参数进行改装 第三十三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调整的,公路管理机 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变更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志;需要绕行的,还应当标明绕行路线。
第三十五条 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第三十六条 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起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协调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申请进行审批,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处理; (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四)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公路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第三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超限运输申请的,应当为超限运输车辆配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式样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三十九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设立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 固定超限检测站点应当规范执法,并公布监督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的管理 第四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车辆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检测站点进行处理 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 禁止通过引路绕行等方式为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逃避超限检测提供便利 第四十二条 载运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并避免通过特大型公路桥梁或者特长公路隧道;确需通过特大型公路桥梁或者特长公路隧道的,负责审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运输许可的机关应当提前将行驶时间、路线通知特大型公路桥梁或者特长公路隧道的管理单位,并对在特大型公路桥梁或者特长公路隧道行驶的车辆进行现场监管。
第四十三条 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 公路上行驶车辆的装载物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当在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物来车方向适当距离外设置警示标志,并迅速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他人员发现公路上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的,也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等违法行为;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清除掉落、遗洒、飘散在公路上的障碍物 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后,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道路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封闭公路的,或者占用半幅公路进行作业,作业路段长度在2公里以上,并且作业期限超过30日的,除紧急情况外,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开始之日前5日向社会公告,明确绕行路线,并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道路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令)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米以上); (二)车货总长18米以上; (三)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 第四条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方便运输、保障畅通”的原则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但对有限定荷载要求的公路和桥梁,超限运输车辆不得行驶 第十三条 超限运输车辆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第十四条 承运人必须持有效《通行证》,并悬挂明显标志,按公路管理机构核定的时间、路线和时速行驶公路 第十五条 承运人不得涂改、伪造、租借、转让《通行证》 第十六条 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必须与签发的《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保持一致 第十七条 超限运输车辆通过桥梁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且应匀速居中行驶,严禁在桥上制动或变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