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docx
7页大学生考试违规处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维护考试公平公 正,保证人才培养规格和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 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XX学院实施方法》等 规定,结合学校课程考核工作实际,制订本方法第二条凡在籍在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含考 查,下同),有违反考试规章制度,影响考试秩序和考试公 平、公正行为的,依据本方法予以认定与处理第三条学生考试违规的认定,视情节轻重,分为违反考试 纪律和考试作弊两大类第四条违反考试纪律处理类别为:批评教育、取消当次考 试资格考试作弊处分类别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 观察、开除学籍第二章违反考试纪律认定第五条在考试开始时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1、进入考场后,不服从监考教师指令或未按考场排座系统要求在的座位就坐的;2、对闭卷考试,除主考教师的工具书、计算器等必备文 具外,未将与考试相关的教材、笔记、资料、具有存储(通 讯)功能电子设备等放在位置的;3、桌(墙)面、桌内或座位旁有他人所抄写(摆放)与 该门课程考核有关的内容或资料,学生在考试前未检查或检查 发现后未立即向监考教师报告的;4、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等考生个人信息,或用 规定以外的笔答题的;5、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6、未带身份证、学生证(校园卡)参加考试的。
第六条在考试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当次考试 资格:1、违反考试纪律,经监考教师两次批评教育(警告)仍 未及时改正的;2、迟到15分钟后强行进入考场,或开考缺乏半个小时强 行离场,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3、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擅自互借文具,经劝阻不改的;4、擅自离开考场或将试(答)卷带出考场,经查实无正 当理由的;5、夹带但未实施抄袭的第三章考试作弊认定第七条在考试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 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1、拒绝或阻碍监考教师履行监考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2、抄袭事先准备的与考试有关资料,或抄袭他人答卷, 或交头接耳、相互串通、互打暗号或手势的;3、故意将自己答案让他人抄袭,或交换(接、传)他人 答案的;4、违反规定在考场内讨论考试内容的;5、在考场内使用通讯设备收发信息或直接通话的;6、交卷后强行取回试卷修改答案的;7、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雷同试卷的第八条在考试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 记过或留校观察处分:1、故意撕毁试卷、答卷或作弊证据的;2、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的;3、不服从监考教师裁决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的;4、胁迫、利诱他人帮助作弊的,或以贿、恐吓等手段更 改答卷、考核成绩的;5、威胁、报复监考教师、检举人或管理人员的;6、考试结束后,拒绝交试(答)卷的,经劝说不改的;7、因考试作弊已经受过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再次作弊 的。
第九条在考试期间,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开除学籍:1、因考试作弊已给予留校观察处分但在查看期内再次作 弊的;2、组织学生集体作弊的,或煽其他学生罢考的;3、由他人代替考试、代替他人考试的;4、使用通讯设备作弊或其它形式作弊情节严重的;5、涂改他人试(答)卷的考生个人信息、占为己有的;6、盗窃考试试卷或标准答案的第四章考试违规处理第十条监考教师发现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符合第五、 六、七、八条规定的,应立即令其停止答卷,退出考场,收缴 考试试卷和违纪、作弊证据,并在考试试卷上标注“违纪”、 “作弊,,字样,在《考场记录表》上准确、详细记录违纪、作 弊情节并请学生签名后报考务办公室接受调查,不得擅自处 理《考场记录表》、试卷在考试结束后一起送交考试组织单 位必要时,考务办公室组织调阅评卷教师在阅卷时发现雷同或字迹相同答卷,应向学院 (部)报告,由学院(部)组织相关学科教师集体认定(必要 时报请专门机构鉴定),撰写鉴定意见后报院长(主任)审 核,一旦确认,按作弊论处接到考试违规举报后,学生所在 学院、监察室、教务处共同组织调查,依据调查结果确定考试 违规性质第十一条对违反考试纪律应予批评教育处理的,由监考教 师认定,考试结束后反应给学生所在学院,所在学院应及时对 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
第十二条对违反考试纪律应予取消考试资格的,以监考教师认定为主(必要时由考试组织单位进行核实),由学生所在 学院拟订处理意见、教务处审批第十三条对考试作弊应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和留 校观察的,由考试组织机构予以调查核实,会同学生所在学院 拟订处理意见,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第十四条对考试作弊应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监察室、教 务处调查核实,拟定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查后,提交校长办 公会议审议决定第十五条学生考试违规处理程序,按《XX学院学生违纪 处分方法》相关规定执行学生对处理有异议的,按照《XX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方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第五章处分的效用第十六条对考试违规给予取消当次考试资格或警告、严重 警告、处理的,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原那么上准予正常补 考;考试作弊给予记过、留校观察处分的,课程考核成绩记为 零分,不予正常补考,应当重修第十七条学生因考试作弊而给予警告等处分后认真改正, 到达违纪处分解除应该具备的条件,本人可提出申请解除处 分,解除处分具体方法按照《XX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方法 (试行)》执行;处分材料及解除处分材料按照《XX学院学 生违纪处分解除方法(试行)》第八条执行。
第十八条学生因考试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按照规定 办理离校手续,具体办理按照《XX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方法》 执行第六章附那么第十九条学生通过违纪或作弊行为获得考核成绩、取得相 应证书的,一经发现,学校即宣布考核成绩无效,收回相关证 书并报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条学生考试作弊给予警告等行政处分的证据材料, 由考试组织单位保存至学生最长修业年限第二十一条学生结业后重修考试、学位相关考试参照本办 法执行第二十二条本方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XX学院学生 考试违规处理暂行方法》同步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