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设置暂行办法.doc

8页
  • 卖家[上传人]:ss****gk
  • 文档编号:206362026
  • 上传时间:2021-10-31
  • 文档格式:DOC
  • 文档大小:75.50KB
  • / 8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发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设置暂行办法的通知(86)教职字010号(1986 年 10 月 18 日)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担负着培养中等专门人才的重任,必须认真办好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 在贯彻执行该暂行办法时,注意总结经验,加强领导,努力改善学校办学条件,不断提高管理水 平,促使我国中等专业教育健康、迅速地向前发展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设置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是人才培养结构中的重要层次,为加强中等专业教育的宏观管 理,促进中等专业教育的发展,保证教育质量,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简称中等专业学校),是指经山国家规定的主管机 关批准成立的、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山地方统一组织入学考试的、以应届初级中学毕业生为主要 招生对象的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第三条 设置中等专业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木办法的各项原则规定,培养 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等专门人才,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 建设服务第二章设置原则第四条设置中等专业学校,应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中等专门人才的需求以及实际可能提 供的办学条件,在部门、地方的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和指导下进行。

      第五条 设置中等专业学校,要妥善处理好发展中等专业学校与相关的各类学校的关系,合 理布局第六条 设置中等专业学校,应讲求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广泛开展跨部门、跨行业、跨地 区的横向联系,联合办学或委托培养学生第七条 新建中等专业学校的校址,一般应选择在交通便利、经济文化较发达、物质生活供 给有保障的地区,并尽可能靠近学生进行实习的场所学校环境应符合教学和卫生保健要求 第三章设置标准第八条 设凭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规模不应少于6 4 0人(体育、艺术类学校另订), 专业设置要与规模相适应,不宜过多第九条 设置中等专业学校,须有符合要求的、精干的领导班子校长和教学副校长应有任 讲师以上职务资格,熟悉专业教育对领导班子的具体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设置中等专业学校,须建立、健全教学、行政、后勤等管理机构,并配备政治素质 好、业务能力强的负责人专业科主任要有任讲师以上职务资格第十一条设置中等专业学校,须有与学校的专业设置、学生人数相适应的,质量合格、结 构合理的专任教师(每门课程至少有一名讲师或其它相应职称的教师);专职和兼职结合的思想 政治工作干部以及行政、实验技术、图书资料和工勤人员教师资格审定办法按国家规定,实行 职务聘任制或任命制。

      教职工的编制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设置中等专业学校,须有与学校的专业设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必需的教 学、实验、实习、图书阅览以及生活和体育活动场所其占地面积及校舍建筑面积,按国家有关 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设置中等专业学校,应按有关制定中等专业学校教学计划的程序和原则规定,制 定实施性教学计划第十四条 设置中等专业学校,须按专业性质、学生人数配置必需的仪器、设备、标木、模 型及图书资料,以保证教学计划的执行和按教学大纲的基木要求开出实验适用图书平均何生不 应少于6 0册第十五条中等专业学校办学所需的基建投资和经费,须有稳定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第四章审批程序第十六条 中等专业学校的设置、调整或停办,均应山办学单位提出申请,地方学校(含社 会力量办学)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山教育部门会商计划、财政及主管业务厅(局) 等有关部门后,报人民政府批准(也可授权教育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各部委所狷学校,在征得 学校所在省、臼治区、直辖市同意后,山各部委审批地方学校与部属学校均需报国家教育委员 会备案第十七条 设置中等专业学校的手续,一般分为申请筹建和批准招生两个步骤已具备招生 条件的,也可直接申请招生。

      第十八条 设置中等专业学校,须进行可行性论证,申请筹建时应提出含下列内容的报告:1. 学校名称,隶属关系;2. 专业设置、学制、在校学生规模;3. 招生来源及服务面向,有关专门人才需求预测及现状,办学稳定性说明;4. 师资来源及组成结构的说明;5. 学校选址、占地而积及环境状况;6. 基建投资和经常费的来源第十九条专业的设置、调整或停办,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部委的教育部门审批,其 具体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新建中等专业学校的筹建期,自批准之日起,达到申请招生要求,不得超过3年; 从批准正式招生之口起,达到规定的计划规模及设置标准,不得超过5年第二十一条申请招生时,学校的办学条件应按当年招生专业达到本条例第三章设置标准的 要求地方学校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美部门检查,部属学校以部委为主,会同地方教育行 政部门检查,认为合格,山办学单位按附表要求填报建立学校及招生申请表,报省、自治区、直 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部委教育司(局)审批,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后方能招生第二十二条需要调整或停办的中等专业学校,均应山办学单位提出报告,说明学校调整或 停办的原因,对现有教职工和学生的安置方案,以及校舍、教学设施的调配意见等,审批程序按 本条例第十六条的手续办理。

      第二十三条 被调整或停办的学校如涉及两个以上的部门,其申请文件应山有关部门共同提 出面向全国接受委托培养任务的学校,其调整或停办应征得国务院有关部委同意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调整或停办的学校,均应保证在校生完成全部学业,不得提前结业分配 其校舍及教学设施亦应用于发展职业技术教育,不得挪作它用第二十五条 凡不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擅白筹建、擅自招生及虚报条件建校的,省、自治 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有权给予停止招生或停办等处置,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第五章其它规定第二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对本地区学校应定期进行检查和质量评估, 对不符合要求的,应视情况分别给予限期整顿、智停招生直至停办的处理第二十七条 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证书,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验印,山 学校颁发,未经验印者无效第二十八条中等专业学校改办专科学校,需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批第六章附则第二I•九条 各省、tl治区、直辖市教育领导部门及国务院各部委应根据木办法的有关规定, 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木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凡与木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木办法为准本年度招生专业及人 数校级领导班子人数、年龄、学历•脱耕设况: .—• • • • ・■ • ♦ ■ ・■・••教研军数!.•■■■■■■ •• •• • ••现有占地w积!(亩) jRR • ・ • ■ WO ■ • •■•OB • ♦现有实矣设备总值:(万元)!现"哉书册数及I编刊的彼 -(汽)-批椎单位怠也(章) 备案争位意见 ? . I • . •♦ •♦1 • . .巾报表格按附表一、二、三、四格式上报。

      附表一建立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及招生申请表申请单位: (章) 一九 年 月曰学校名称I I学校地址 j■ . . — — — •■— 一•• •• ■ — ■ ■ • • — a* • • ■■■ . ■ • — 1 — . — •隶属关系! 批准筹建时间!I I~ ~ T」一 ■ .,— . ■ — ■■ 一 ♦ f ■ ・・•••• •—•・ — ・•・ ■ — - —•• • • m ■ •..• ■■ I ・・w< M 在校学戏大规模[ :1111 !• ■ 1 ■— "■ ■ ■ E—, 1 ■ • •■■■• ** ・■• ■■•一 ■ . !■>■■■ ・ ・・・■ 一 |・•・.. •・・ ・ —^一^ 一^ ・ ・ |・ | ■专业设置j专任教师数!——• ■・・・••・— —.■■■■ ■・・..・・ 一 .・・•■—・. — —■ -・"现有校舍面积!(mt) ?.% ——_ . . _ _ - —■・・,―― — ■・• — •— —mR • * •-利用本校设备可开出实验的百分比! 包括借用设备可开出实验的百分比附表二 现有教职工队伍情况裹教职工队伍结构情况■• • • 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I -兼职教师其 中合计K r ■ 1・情况专任教师专 职政工人员实脸,图书 资料人员!行政人员工勤人员校内校外^ 1.I ;•1 4t • .•1• 各专业科及教研室专任教师情况专业科 教研室 名 称合计教授• 1专 任高级讲师教 师讲师助理讲师・* — •MB* —— ■・.教员_ 1..■ 111 .I•• •• • ♦总 计41• .1 ..1i附表三 上专业培养目标及课程安排情说表培养目标.- ;;.•,•; f%、• ♦ • • •• ..: y• •课 程:安 排 ... ..序号1/ .课程学・■ . 8时.’1学:1<分.学时分配•.第’_学期一第学期, (弟学期第- 四 学 期第 五 学期第学期第 七 学 期第八 学期. •. .•• .■ ■• — ♦,・1.1.1111•「!1. • .,•1 .1a;实践性教学环节应加说明,酎表垢校舍基本情况表需要土地面积现有土地面积(亩)(亩)需要校舍建筑总面枳(m‘ )现有校舍建筑合 计:教室(mx ) •- ( m,)(m‘)•,附属工 厂、农 场,林 场,牧 场,医 院等概 况实验室1图书馆i行改办公!生活用房.、: .:用 房i(m,)i ( m1) ; ( ) 1 ( m% )其它用房(m2)。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