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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学 教学课件 ppt 作者 卞建林 第二章 外国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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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外国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一节 神示证据制度 第二节 法定证据制度 第三节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第四节 内心确信证据制度,第一节 神示证据制度,一、神示证据制度的概念 概念:是证据制度发展史上最原始的一种证据制度,即它是凭借神的各种启示来判断案件是非曲直的一种证据制度 存在时间:神示证据制度曾普遍存在于亚欧各国的奴隶社会,甚至在欧洲封建社会早期还保留有神示证据制度的残余 产生基础:人们对神灵的信仰和崇拜二、神示证据制度的证明方法 (一)对神宣誓 1.概念:对神宣誓是神示证据制度最常用的一种方法,即控告人、被告人以及证人都要对神盟誓以证明自己的陈述是真实的 2.原因:考虑到当事人的亲友多少了解案件事实,或者了解当事人的品德,相信他不会作出虚伪的陈述否则,这些亲友会因怕神的惩罚而不敢作辅助宣誓2.分类:冷水审、沸水审两种方式 冷水审:一般是将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或被告人一方投入河水,看其是否沉没,以检验其陈述的真伪及是否有罪 沸水审:是指令受审人用手从沸水或沸油锅中取出放置水底的某种物品,然后包扎好其烫伤手臂,同时向神祈祷经过一段时间后再根据其烫伤是否愈合来判定其陈述是否真实或是否有罪。

      3.方式:因宗教信仰不同而采取不同的对神宣誓方式 (二)水审 1.概念: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当事人接受水的考验,显示神意,并以此判定当事人对案情的陈述是否真实,或者被控人是否有罪三)火审 1.概念:让被告人接受火或烧红的铁器的考验,显示神意,借以判定当事人的陈述是否真实或被控人是否有罪 2.适用情形:一般用在大案、要案中 (四)决斗 1.概念:以双方当事人在决斗中的胜败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以判断当事人的陈述是否真实 2.具体规则:许多国家的习惯法也有明确的规定 其他神示证明方法:十字形证明、卜筮等,三、对神示证据制度的评价 1.神示证据制度以宗教信仰为其思想基础,法律把审查判断证据的权力,不是赋予法官,而是赋予神灵,因此,它所采用的各种证明方法都是唯心主义的,当然难以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对案件作出正确结论 2.神示证据制度的产生不是偶然的,而是与当时的历史条件相适应的:生产力水平低下,科学文化技术落后,人们愚昧无知 3.神示证据在一定程度上对于正确断狱息讼也存在一定的价值返回,第二节 法定证据制度,一、法定证据制度的概念 1.概念:或称形式证据制度,是指法律根据各种证据的不同形式,对其证明力的大小以及如何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预先明文规定,法官审理案件必须据此作出判决,而不得自由评断和取舍。

      积极理论:18世纪后期之前 法定证据制度理论 消极理论:18世纪后期之后 (1)积极理论:当刑事案件具备了法律规定的“完全的”或“完善的”证据时,无论法官个人对案件的看法如何,都必须作出有罪判决2)消极理论:当缺乏法律所规定的证据时,即使法官个人认为被告人有罪,也不得作出有罪判决. 二、法定证据制度产生的历史条件 1.适用时间:盛行于欧洲16~18世纪的君主专制时代,在德国、奥地利、俄国等国家,直至19世纪后期仍然实行法定证据制度 2.代表性法典: 1532年神圣罗马帝国的《加洛林纳法典》(最早规定法定证据制度的代表性法典) 1853年《奥地利刑事诉讼法》、1857年《俄罗斯帝国法规全书》等(其他具有代表性的法典) 3.产生基础:封建君主专制政治体制与纠问式(又称审问式)诉讼形式的产物,三、法定证据制度的特点 1.法律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证据的规则;(最主要特点) 2.法律对于证据证明力和判断证据规则的规定,主要是根据证据的形式,而不是根据证据的具体内容; 3.刑讯逼供是取得被告人自白——“证据之王”所普遍采用的合法方式; 4.封建等级特权盛行; 5.法律对证据证明力和判断证据规则的规定是审查判断证据绝对性的依据。

      四、法定证据制度的基本规则 1.对于被告人的自白,不管是被告人自己主动供认的,还是刑讯逼供的,几乎所有国家的法典都认为是最完全的证据,是所有证据中的“证据之王”,而从不考虑被告人口供是否符合案件的客观实际 2.关于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法律作了形式主义的规定,主要是:两个典型证人的证言可以认作是完全可靠的证据,一个可靠证人的证言,只能算半个完全的证据3.法律对书证证明力的大小作了具体规定,如认为书证的副本没有原本的证明力大,公文书的证明力大于私人写作的文书的证明力等 4.法律限制法官分析研究证据的证明力,也不要求其判断证据是否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性,只要求法官机械地按照法律的规定,识别各种证据的证明力 五、对法定证据制度的评价 1.从政治上讲,法定证据制度是适应封建君主中央集权的政治需要而建立的作为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定证据制度适应当时社会的历史发展,将审查、判断证据的权力赋予法律而非法官,即用 法律明确规定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运用规则,从而结束了各封建领主控制、运用证据的混乱状态2.与具有浓厚宗教迷信色彩的神明裁判和司法决斗相比,法定证据制度本身虽然并不科学,但它毕竟更多地体现了人类理性的作用,这是人类社会进步的结果。

      ①法定证据制度要求法官必须按照法律对证据证明力、判断证据规则的预先规定来审理案件,有利于消除在运用证据中的混乱状态,从而有力地限制了法官的司法专横; ②法定证据制度是对神示证据制度的否定,它的产生是人类文化科学发展的结果,是人们运用证据的经验在法律上的反映 3.法定证据制度是建立在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理论基础之上的,是反科学的,具有浓厚的封建性、残酷性和反动性返回,第三节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一、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概述 (一)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概念和特点 1.概念:主要是指一切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以及证据的取舍和运用,法律不预先作出规定,均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并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制度2.特点: ①审查判断证据的权力在于法官,即法官凭借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证据和运用证据; ②法官必须根据自己的内心确信认定案情 3.对自由心证的必要限制 为了防止法官权力的绝对自由化,资产阶级统治者在立法上、理论上对法官运用证据裁判案件作出了一定限制 (二)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及评价 1.历史背景: ①17、18世纪,以英国洛克和法国卢梭为代表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了“天赋人权论”,主张人生而具有生存、自由、平等的权利,倡导“理性”和“良心”,并提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②法定证据制度不仅不利于资产阶级追究和惩罚犯罪,其体现的封建等级特权也与资产阶级的主张相矛盾; ③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欧洲资产阶级革命战胜封建社会以后,在确立资本主义制度的同时,包括各种法律制度在内的上层建筑领域也相应发生了变革; ④1790年12月26日,法国资产阶级代表杜波尔向宪法会议提出了一项革新草案,主张废除法定证据制度而采用自由心证制度,赋予法官自由判断证据的权力。

      该草案于1791年1月18日得到法国宪法会议的通过,同年9月29日发布训令正式宣布:法官必须根据自己的内心确信作为裁判的惟一根据;,⑤1808年法国颁布的世界上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第342条对自由心证制度作了较详尽的规定; ⑥继法国之后,欧洲大陆各国的诉讼立法,如1877年《德国刑事诉讼法》,1892年沙皇俄国的《刑事诉讼条例》等,也都将自由心证制度确立下来 2.对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评价 体现了资产阶级改革封建证据制度的时代要求,并且,在政治上适应资产阶级自由民主的思想,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意义: ①自由心证制度的确立,推动了诉讼制度的民主化,引起了诉讼结构的变革②对于诉讼参与人来讲,自由心证制度代替法定证据制度,使被告人获得辩护权,确定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使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法律上得到一定程度的尊重,无疑是证据制度史上的一大进步 ③自由心证制度的确立,对于法官、陪审官来讲,也使其从法定证据制度的束缚下获得解放,对于证据的审查判断,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完全听凭法官根据自己的理性和良心自由判断,从而为法官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提供了某种可能性二、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规则 总体特点: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对证据的运用逐步产生了一套详细、完备的规则,并主要依靠习惯法和判例的方式加以体现。

      这些规则多数建立在实际判例的基础上和本身就是审判经验的总结,因此与欧洲法定证据制度相比有其进步性但过于繁琐、复杂的规则在司法实践中难以理解和运用,并且在某些规则中,存在严重的主观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思想 (一)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则 1.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规则:控诉方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证明标准为“排除合理怀疑”;,2.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规则:谁主张谁举证,证明标准为“盖然性占优势” (二)关于证据相关性问题的规则 1.相似事实:一般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有例外; 2.人的品格:一般不能用作证据使用,但有许多例外 3.前科:一般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在刑事诉讼中,如果被告人的前科属系争事实,证明前科的证据就取得了成为本案证据的资格 (三)关于证据法律性问题的规则 1.关于证人证言的规则 (1)关于证人的能力和义务:在诉讼中,任何人均能够并且有义务被强制作证,但存在一些例外2)作证前的宣誓:一般情况下,证人作证均须宣誓,除非具备法律明确规定的特殊情况 (3)不提供证言或不出示文件的特权:①任何人享有反对自我归罪的特权;②婚姻特权;③法律职业上(律师)的特权;④牧师与神父的特权;⑤有关公务人员的特权。

      2.关于书证的规则:主要是关于文件内容的证明,签署私人文书证明以及和文件有关的口头证明等方面的规定 3.证据的排除规则 (1)自白排除规则:违反自白人自愿所取得的不当的自白或不自由的自白,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2)违法证据排除规则:侦查人员违反法定的程序、手段、职权所取得的实物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3)反传闻规则:陈述人将非亲自感知所得的事实用以证明争议问题的陈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4)意见证据规则:证人根据其感知的事实所作出的意见或推断性证言不得作为证据采用,专家证人除外 三、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据制度 1.总体特点:在诉讼结构上实行职权主义,对证据的证明力、取舍和运用等限制很少,即关于证据的运用规则很少有限制性的规定虽然也有少数的运用证据的规则,都没有形成英美法系国家繁琐、复杂,的证据规则体系,甚至连英美法系国家基本的证据排除规则都没有确立 2.日本的混合式证据制度:在采用自由心证制度的同时,也规定了一些证据规则 3.大陆法系证据制度的发展趋势:在两大法系相互融合、相互借鉴、共同发展的趋势下,当今大陆法系国家基本上实行的是一种半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只不过各国“自由”的程度、限制宽严的程度不尽相同而已 。

      返回,第四节 内心确信证据制度,一、内心确信证据制度的概念和内容 1.概念:主要是指前苏联所适用的一种证据制度,又称为社会主义的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其基本含义是指审判员心理上对案件所作的结论的正确性和可靠性的信念这种信念是审判员通过对各种证据调查研究、分析综合以后产生的复杂心理思维活动的结果,它使审判员内心深处深信其对案件的认定和裁判是正确的 2.内容:法院不受任何形式证据的约束,可以斟酌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某些证据对于案内一切证据所作的判断,概由审判员根据建立在综合考虑案件一切情况的基础上的内心确信来进行二、内心确信证据制度形成的历史条件 1.沙俄在18世纪初实行的是法定证据制度,在19世纪末实行的是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2.前苏联无产阶级革命政权建立之后,对应当建立什么样的证据制度及如何对待自由心证制度的问题上,产生了激烈的争论利用自由心证制度的形式,并赋予它新的阶级内容的主张最后被立法采纳 3.当时前苏联处于革命胜利初期,社会主义法制很不健全,采用内心确信原则,可以用“革命的法律意识”、“社会主义良心”来填补法律规定的空白 三、对内心确信证据制度的评价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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