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陕西省中小企业社保政策百问百答之失业保险.docx
9页万资财务免费为西安、咸阳、宝鸡、郑州、太 原、呼和浩特、创业者免费注册公司、200 元/月财务代理、1500 元商标注册、资质代理服务陕西省中小企业社保政策百问百答之失业保险1、什么是失业保险?答:失业保险制度是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资金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失业保险同其他社会保险项目一样都是政府行为,侧重于保障基本生活需求,并以货币为主要形式提供帮助,不同之处在于失业保险除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外,还具有预防失业和促进就业的功能作用,与劳动力市场相互关联的程度十分密切2、如何筹集失业保险基金?答: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我国的失业保险基金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而依法筹集的专项资金从其来源看,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财政补贴以及失业保险基金孳生的利息失业保险基金筹集应当遵循以支定收原则、适度原则、公平性原则、经济性原则3、参保单位和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比例是多少?答:在《失业保险条例》发布前,我国实行的是失业保险费由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的办法。
《失业保险条例》发布实施后,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都应当缴纳失业保险费,但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目前,我省积极鼓励农民合同制工人按照城镇职工标准参加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条例》颁布后,失业保险的费率是 3%,其中,参保单位 2%、个人1%;2014 年 7 月 1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我市实行阶段性降低三项社会保险费率,失业保险费率降至 1.5%,其中,参保单位 1%、个人 0.5%;为积极应对供给侧结构改革,从2016 年 7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我市再次阶段性降低三项费率,失业保险费率降至1%,其中,参保单位 0.7%、个人 0.3%4、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是如何确定的?答:参保单位以本单位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参保职工以本人工资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低于统计部门发布的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60%的,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的,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0%作为缴费基数万资财务免费为西安、咸阳、宝鸡、郑州、太 原、呼和浩特、创业者免费注册公司、200 元/月财务代理、1500 元商标注册、资质代理服务。
5、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什么条件?答:根据《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003〕88 号)第十六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 1 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6、如何理解“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答:“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以下几种情况:①终止劳动合同的;②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③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④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而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⑤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而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7、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接近退休年龄是否还能继续享受失业保险金?答:根据《西安市贯彻〈失业保险条例〉实施意见》(市政发[2004] 第 153 号)第二十条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未能重新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2 年,可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其标准为原失业保险金的 80%。
符合这一政策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后 1 个月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申请8、西安市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如何计算?答:根据《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003〕88 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最长不得超过 24 个月:①累计缴费时间满 1 年不满 2 年的,领取 3 个月失业保险金;②累计缴费时间 2 年以上不满 3 年的,领取 6 个月失业保险金;③累计缴费时间 3 年以上不满 4 年的,领取 9 个月失业保险金;万资财务免费为西安、咸阳、宝鸡、郑州、太 原、呼和浩特、创业者免费注册公司、200 元/月财务代理、1500 元商标注册、资质代理服务④累计缴费时间 4 年以上不满 5 年的,领取 12 个月失业保险金;⑤累计缴费时间 5 年以上不满 10 年的,领取 18 个月失业保险金;⑥累计缴费时间满 10 年以上的,领取 24 个月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费缴费时间按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分别累计计算此外,根据《西安市贯彻〈失业保险条例〉实施意见》(市政发[2004] 第 153 号)第十八条规定,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连续领取期限不得超过 24 个月。
9、失业人员的缴费年限如何确定?答:根据《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003〕88 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实行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之前的职工个人连续工作年限,视同个人缴费时间,与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之后的实际缴费时间合并计算;职工个人累计缴费时间与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的累计缴费时间不一致时,以职工个人累计缴费时间为准《西安市贯彻〈失业保险条例〉实施意见》(市政发[2004] 第 153 号)第十九条对此进行了细化,明确“实行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之前的职工个人连续工作年限,视同个人缴费时间,企业实行个人缴费的时间为 1998 年 7 月,事业单位实行个人缴费的时间为1999 年 1 月,社会团体实行个人缴费时间为 2003 年 8 月10、在什么情况下失业人员不能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答:根据《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003〕88 号)第十七条规定,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重新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①应征服兵役的;②从事有报酬工作的;③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根据《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003〕88 号)第十八条规定,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①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②移居境外的;③无正当理由 3 次拒绝就业服务机构提供适当的就业机会的;④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2015 年 9 月,我市为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创业,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市人社发[2015]208 号),失业人员在领万资财务免费为西安、咸阳、宝鸡、郑州、太 原、呼和浩特、创业者免费注册公司、200 元/月财务代理、1500 元商标注册、资质代理服务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一次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11、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因员工已经申领了失业保险金,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答:失业保险制度是国家对于劳动者处于失业状态而提供的一种物质帮助失业保险金发放的主体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发放的目的是对劳动者今后转换就业的过渡期间给予一定时间的物质帮助,使劳动者能够稳定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再次就业而经济补偿金的发放主体是用人单位,其发放目的是对于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的相应补偿因此,二者存在本质区别而且相关法规也明确规定,二者不能混同,用人单位不得因为劳动者已经领取失业保险金而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12、单位未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能不能享受失业保险金?答:根据《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如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或未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职工,可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己的权益13、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费率调整前多交的费用怎么处理?答:在阶段性降低费率前,参保单位已缴纳的三项社会保险费不再办理退费手续,从下次应缴三项社会保险费中扣除多缴部分14、已参保缴费但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参保缴费时间如何计算?答: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但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待其重新就业并再次参保缴费后,前后缴费时间合并计算15、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未领完已核定的失业保险金,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应如何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月数?答:根据《西安市贯彻〈失业保险条例〉实施意见》(市政发[2004] 第 153 号)第十八条规定,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连续领取期限不得超过 24 个月万资财务免费为西安、咸阳、宝鸡、郑州、太 原、呼和浩特、创业者免费注册公司、200 元/月财务代理、1500 元商标注册、资质代理服务。
为了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创业,根据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市人社发[2015]208 号)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也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失业人员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后,只保留医疗保险待遇和失业人员取暖费16、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如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答:由原单位失业保险关系所在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失业保险关系转入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转出地失业保险金标准支付17、领取失业金人员有哪些基本生活待遇?答: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保生活上有以下几项待遇:①失业保险金根据市人社发[2015]99 号文件规定,从 2015 年 5 月 1 日起,西安市按照同城同待遇原则,将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由 2014 年的 960 元/月提高至 1110 元/月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未能重新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2 年,根据《西安市贯彻〈失业保险条例〉实施意见》(市政发[2004]153 号)有关条款规定,可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其标准为原失业保险金的 80%②领取失业金期间医疗保险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60%为缴费基数,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费率进行缴费。
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大额医疗补助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补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失业人员个人不缴费③失业人员冬季取暖补贴从 2014 年 11 月起,西安市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人员发放取暖期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 225 元,领取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4 个月,按月随失业保险金发放,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段若不在取暖季内,不享受补贴;若在取暖季内,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到期,补贴也随即中止④女性失业人员生育补贴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可一次性领取相当于本人 3 个月失业金的生育补贴费⑤基本生活费用物价补贴万资财务免费为西安、咸阳、宝鸡、郑州、太 原、呼和浩特、创业者免费注册公司、200 元/月财务代理、1500 元商标注册、资质代理服务根据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启动我省城乡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