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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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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gg****m
  • 文档编号:232032305
  • 上传时间: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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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南大学文件西校〔2013) 384号关于印发《西南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单位:《西南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已于 2013年6月20日经校第二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七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 并于2013年11月20日经校长办公会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西南大学2013年12月6日 西南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为规范我校学位论文管理,树立严谨求实的学风,提高人才培养 质量,根据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教育部令第34号)制定本细则第一条向我校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 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毕业作品)(统称为学位 论文),出现本实施细则所列作假情形的, 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一) 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二) 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三) 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四) 伪造数据的;(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第三条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校将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 位的,学校将根据规定程序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取消学位 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将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 日起3年内,学校不接受该申请者的学位申请存在上述作假行为的学位申请人员,若为在读学生,学校将根据 具体情况和认错态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 籍等相应处分;若为在职攻读学位人员, 学校在给予相应处分的同时, 将向其所在单位通报作假和处分情况第四条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岀售学位论文或组织学位论文买卖 者,代写人员若为本校在读学生,学校视情节给予开除学籍或留校察 看处分;若为在职人员或其他学校在读学生,学校将向其所在单位通 报作假情况第五条指导教师未认真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 论文指导和论文审查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将视责任轻重对其做出暂停学生学位(毕业)论文指导教师资格、暂停招收 研究生、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处理第六条学校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院(部、所、中心)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出现论文作假的单位,其绩效分将作相应减扣第七条院(部、所、中心)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或同一批次学位申请中连续2人(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影响恶劣的,学校予以通报批评,或减少或者暂停其相应学科、专业 的招生计划,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负责人进行 问责。

      第八条发现涉嫌作假的学位论文, 招生培养单位须立即报告主管 部门,并组织由单位领导、相关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的工作组在 7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将涉嫌作假的学位论文和调查材料提交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须在 3日内完成对涉嫌作假论文的查实和初步认定工作,并提出处理建议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 学位评定委员会须在 3日内对涉嫌作假论文的作假事实进行认定并做 出处理决定,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处理决定书应送达本人对其他相 关人员的处理由学校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第九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对证据材料进行查证核实时,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做出初步处理决定前,均应 当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举行听证会第十条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或依法向西南大学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第^一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抄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西南大学办公室2013年12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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