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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料]论司法公正与自由裁量的冲突与互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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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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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司法公正与自由裁量的冲突与互动  司法公正是人类自有司法活动以来不懈追求的永恒主题,是古往今来人们渴望实现的共同目标为确保司法公正,司法系统进行了一系列司法制度改革,以求实现司法公正最正确社会效果和社会价值国家制定法的价值要通过法在社会中的运行得以实现,在法律运行过程中,法也赋予司法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司法自由裁量权运用当与否,直接关系到司法是否公正,关系到司法机关的声誉,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本文就司法公正与司法自由裁量的冲突形态与协调互动展开论述,以力图更准确、更明晰剖析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运用司法自由裁量权,确保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有序开展  一、司法公正与自由裁量冲突的假设干形态  司法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或者审判组织根据自己的认识、经验、态度、价值观以及对法律标准的理解而选择司法行为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权力司法自由裁量权是法官职业的根本属性和本质要求,其正当行使,对于公平合理解纷止争、确保司法公正有着重要意义但是,当前司法的现状与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很大差距,司法自由裁量权在审判中的滥用与司法公正的根本要求不相适应,产生了一定的冲突,具体表现形态如下:  1、法律冲突形态现有的理论和经验说明,在立法上制定一个包罗万象、逻辑统一、内容完备的法典是不现实的,法律确实定性是相对的,法律标准存在冲突、模糊、滞后甚至漏洞已是不争的事实。

      法的制定往往是对现实生活中已存在社会现象进行归纳上升为国家意志而生成的,它既是以往社会秩序的延续,又是在与原有秩序的冲突与交流过程中得以认识和开展的故在法的制定中,要考虑到社会开展和现实因素,对一些法律现象及裁决不能规定太细,而需要一定的弹性范围,以便具体操作,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可能司法公正要求用统一的标准来裁决纠纷,但由于:(1)社会生活的急剧变化使得已有法律条文过时或不标准;(2)语言的不确性,立法者在制定法条时存在认识局限性,甚至有意识使用模糊语言;(3)法的内部不和谐,很多法律仅有原那么性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4)诸多地方性法规之间的冲突、政策与法的冲突等等司法实践中,案件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法需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如何自由裁量取决于法官,这样势必会造成司法自由裁量权与司法公正的冲突  2、体制冲突形态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法官职业化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我国司法体制仍存在一些缺乏之处:法院在业务方面受上一级法院指导,同时将法院的人事管理归属于当地政府,法院被视为同级政府的一个工作部门,法官按公务员管理序列进行管理法院所需的经费主要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预算核发,法院审判任务繁重却经费困难,制约了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

      法官待遇偏低,基层法院的法官要求调离法院的现象常有发生,同时也削弱了法官自身抵御非法干扰的毅力和能力法官的提拔任用、级别的解决须通过当地政府组织部门,个案的处理如得罪了领导,可能会影响该法官的政治前途在这种体制下,极大制约了法官的自由裁量的正确行使,不利于公正司法,自由裁量权与司法公正产生了冲突  3、法官素质冲突形态一定意义上,法官对法律的认识能力与认识方式决定着一个裁判的结果状态,甚至于在现实主义法理学者那里,“这些司法人员在解决纠纷时的所作所为就是法律本身〞 法官是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主体,其职业素养包括法律理想、职业道德、法学理论知识和审判实务技能是法官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前提和根底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推进,人民法院的地位不断加强,与之相适应的法官的绝对数量逞增长趋势,但法官组成人员成份复杂,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生进入法院工作的人员所占比例偏低,法官素质参差不齐,难以适应法官职业化要求由于局部法官政治、业务素质较低,在行使司法自由裁量权时,容易发生法律识别上的错误,造成法律适用不正确,处置不当等问题,导致司法自由权的异化和滥用,甚至成为极少数法官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工具,影响了司法公正。

        4、庸俗伦理冲突形态由于受社会上其他行业不正之风的影响,审判活动经常受到关系网、说情风的冲击案件当事人总是千方百计通过案件承方法官的亲朋好友、同学战友、裙带关系等等,要他们以这样那样的借口和理由找上门来如不接待,说你不近人情;如接待,他就请你“照顾照顾〞,网开一面这种庸俗伦理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法官正确行使司法自由裁量权,动摇法官公正自由裁量的决心,抱着只要不违反法律原那么的心态,将自由裁量的砝码倾向于亲友说情的一方,践踏了法官神圣的职业良知,做了这种庸俗伦理关系的奴隶  5、法律意识冲突形态普法教育是我国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一个重要举措,对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改善执法环境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普法教育根本上来讲还是流于形式、走过场,仍有相当多的干部群众对法律一知半解,在农村一些群众还处于法盲状态这就给法院审判案件带来“传唤难〞、“取证难〞、“审理难〞、“执行难〞案件起诉到法院后,首先遇到的难题就是有的被告不应诉、不出庭;为了查清案情,局部群众不愿作证,不愿自找“麻烦〞;在案件审理裁判中,程序、实体处置是否合法,由于不懂法,缺乏对法官的监督制约能力,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显失公平,造成案件久拖不决、反复开庭增加当事人负累、强迫调解甚至违法收集证据偏袒当事人一方等等,出现了一些当事人对法律的抵抗情绪,极大损害司法自由裁量权的应有成效。

        二、司法公正与自由裁量的价值取向  司法公正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诉讼程序,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裁判案件,真正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打击犯罪、制裁违法,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司法公正受到疑心,将会损害法院公信力在一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制度中,司法公正表达在公平对待当事人、程序公正以及严格适用法律上正像德夫林勋爵所指出的“公正是最高的司法道德〞,“一个没有表现出公平的法官,对审理程序来说,就像一个允许以肉搏战决定输赢而玷污庭审的裁判人或一个翻动扑克牌的预言家一样,是没有用处的〞司法公正,从微观层次讲,包含了依法与合理两个方面的价值要求,也包括司法公开、司法被动等程序内容和正确适用实体法律的内容,要处理好从程序上解决充分、合理地保护当事人诉权及诉讼权利,与合理、节俭地利用司法资源,维护司法权威这一对矛盾关系司法公正,是从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裁判的意义讲的,它要求我们既要贯彻法律原那么,又要依据具体规定,既要大的方面公正,又要在小的方面做到合理  法官自由裁量权是司法的正当权力,依此种权利的性质,法官在司法过程中不仅不能任意裁决,它反而制约法官滥用权力的一种武器。

      依法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是使法律针对具体适用的最普遍的方式之一,从而使法律具有灵活性和适应性法官司法自由裁量权合理存在很长的时期:(1)英美法系国家认为,大法官是“国王良心的守护者〞,“按照良心办事是所有法官在进行司法审判时遵循的一条根本原那么〞19世纪后期,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霍姆斯就提出“法律的生命从来都不是逻辑,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英美法系的主流观点是法官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2)在大陆法系国家,现代意义上的自由裁量权始于自由心证制度确实立18世纪德国和法国的刑事诉讼法典相继确立了自由心证制度正如梅里曼分析的,在大陆法系国家,立法机关不可能制定完善无缺的法律,也不可能保证法典规定本身没有任何矛盾,法典的制定不能做到明确无误,法官也不能对案件作出裁判,而必须本着公平、正义这一总的立法精神或法律原那么为案件处理找到法律依据因此,法官在法律适用中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是不可防止的;(3)我国是成文法国家,虽然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法官具有自由裁量权,但由于案件事实的复杂性和实体法规定的局限性,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对审判程序的选择、证据的审查核定、案件真实的认定和裁判标准的选择上必然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的权力。

      任何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都要到边界时才停止,没有边界的权力便是一种无休止的任意性的权力,必然弊害无穷〞 自由裁量权亦如此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和开展,是基于正确行使法律维护社会正义的需要,是实现法律的原那么性与灵活性的需要,是维护现代司法理念权威性的需要  司法公正与自由裁量价值取向是一致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为了更好的将法律的原那么性与灵活性有机的结合起来,根据案情和法律的弹性幅度准确把握法律,妥善的裁决纠纷,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到达定纷止争,促进社会和谐开展,进一步树立司法权威和公正司法意识总的来说,司法公正是自由裁量的前提和保障,自由裁量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法律方式具体表达在以下几个方面:  1、依法裁量是司法公正的要求司法裁量权的行使必须依法进行,这是对法官自由裁量的法律约束和限制,也是对自由裁量的引导和指导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应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总的立法精神的原那么,在认定是否存在法律漏洞并且依据何种方式消除、弥补存在的法律漏洞时,必须依据已有的法律原那么予以评价,并在此根底上作出裁判丹宁说:“假设他们违反法律,那么就越出了它们被授予的权限,因而其判决无效〞可见“依法进行〞极为明显。

      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要在依法的前提下进行合理控制,如违背已有法律原那么进行自由裁量,势必造成同一或相类似类型的案件的裁判结果相差甚远,影响了法院适用法律的统一性,同时也损害了司法裁判在公众中的权威性和正当性  2、合理控制裁量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措施司法自由裁量的行使乃是在特定情势下对正义和合理的事物行使平衡权,这就是设定自由裁量权的价值目标法官自由裁量权是刑事法制的锁头,同时也是违法擅断、破坏刑事法制的钥匙,这个锁头和钥匙都是拿在裁判官的手中〞 法官自由裁量权是一把双刃剑,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在很大程序上取决于法官的主观能动性,裁量权行使得当能更好地表达司法公正,行使不当将有损司法权威,降低司法公信度,因此司法自由裁量权必须加以合理的控制,制定相应配套制约监督措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控制,应当从客观原那么和微观制度的设定来确定权力运行的界限,将自由裁量权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对法官的裁量权的限制应该以维护法律的精神和原那么为限,而不能限制法律公平正义价值的彰显,将法官个性化因素降低到缺乏以影响自由裁量权的正当化行使程度  3、自由裁量须以司法公正为前提和保障法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以便于法官更为合理公正的执法,做出正义的裁判,寻找洁理与情理的最正确结合点,到达社会效果、政治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最正确统一。

      自由裁量权的设置的出发点就是为了更有效地维护司法公正,只有以司法公正为前提,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才有现实价值失去司法公正的自由裁量,只会导致自由裁量的滥用,减弱法的社会调节功能,当事人的合法权力得不到应有的公开保护,法的威严受到践踏,自由裁量权成了法官不正当交易的黑色屏降  三、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促进司法公正  正确行使司法自由裁量权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和重要手段,“如果每一位法官都能正确行使司法自由裁量权,法院的公正司法水平将会有很大的提高,司法的公信力也会大大提升,申诉人上访率会大幅度下降因为从现在申诉止访的情况来看,明显违法的为数很少,大多是司法自由裁量权行使得不好〞可见,正确行使司法自由裁量权,实现自由裁量与司法公正的互动,对确保司法公正有着重要的意义如何实现自由裁量与司法公正的互动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进一步完善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减少法律漏洞  为适应社会开展及案情的需要,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需规定一些法律弹性幅度,以便于执法者针对个案的情况作出具体裁判同时,法律健全和完善需要一个过程,众所周知,无论一个社会的法律秩序多么完善,总会存在一些漏洞,没有法律漏洞的法律秩序是不存在的。

      再高明的立法者也不可能以规章条文来网罗一切行为准那么,以已制定的法律规定来覆盖一切具体案件成文法本身的局限性、滞后性使得法律无论多么超前和预见性,都无法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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