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审计准则中有关审计执法时限的规定》.docx
6页《新审计准则中有关审计执法时限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对审计执法工作中的时间界限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其中有些规定与随 后颁发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中的规定有冲突为此,今年审计署以第号、第号令发布施 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及九个通用审计准则和 规定,新的准则和规定对提交审计报告、审计复核、审计决定执行、 审计复议、审计听证、审计行政诉讼等的时限作了变更、补充本文 将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中涉及基层审计执法时限的条款及变 更前后的规定一并整理如下,以便大家掌握和运用一、审计一般程序1 .送达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 书《审计法》第三十七条、《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二十条)审计文书直接送达的,以被审计单位在回执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 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审 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这里指的审计文书包括审计通知书,也 包括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审计复议决 定书等)2.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 提出书面意见。
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审 计法》第三十九条、《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国家审计基本准 则》第三十一条)3. 提交审计报告审计组实施审计结束后,应及时向审计机关提出 审计报告;提出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六十日(《国家审计基本准则》 第三十二条,旧准则规定时间是十五天,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适当延 长)4. 审计复核复核机构或专职复核人员应当自收到复核材料之日 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 得超过十个工作日遇有补正情形时,补正材料的时间不包括在复核 时间内《审计机关审计复核准则》第九条,旧规定是审计报告复核 五日内完成,最长不得超过十天;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复核三日 内完成,最长不得超过五天)5. 审计处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 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二年内未被发 现的,审计机关不再给予审计处罚《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三十七 条、《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第十六条)6. 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 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 位。
《审计法》第四十条、《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7. 审计决定生效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法》第四十 条、《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8. 审计决定执行审计决定一般应于九十日内执行完毕,特殊情况 下经审计机关批准可适当延长《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 年发布施行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被审计单位或者 协助执行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审 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9. 审计决定检查和强制执行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 起三个月内,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 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执行;仍不执行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九十日内, 了解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如发现被 审计单位超过九十日未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报告人民政府 或者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向人民 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二、审计听证程序1 .审计听证权利告知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反国家规定 的财务收支金额百分之五以上且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罚款,或对违反国 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处以二千元以 上罚款,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在三日内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应当自 收到审计听证告知(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书之日起三 日内,向审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 听证权利。
《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三十八条、《审计机关审计听证 的规定》第三条、第六条)2. 审计听证通知审计机关应当在举行审计听证会七日前向当事 人送达审计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审计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第八条)3. 审计听证回避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应当在审计听证会 举行之前提出;申请书记员回避可以在审计听证会举行时提出《审 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第十二条)4. 审计听证举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审计听证会的,视 为放弃听证权利《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第十五条)5. 审计听证延期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场,需要通知新的当事人 到场,或者有新的事实需要重新调查、核实等情形,可延期举行听证《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第二^一条)三、审计复议程序1. 提出复议的时间被审计单位可以自知道该审计具体行政行为 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审计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 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审计机 关审计复议的规定》第五条,原规定时间是十五天)2. 提出复议的先后顺序被审计单位对地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 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向本 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但对地方审计机关办理地方政府授权交办的事 项和依照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办理的审计事项所作出的具体 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该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四十三条、 《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第十二条)3. 复议申请受理审计复议机关收到审计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决定受理的,以法制机构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第十五条)审计复议机构应当自复议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审计复议申请书 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 提出复议答辩书,并提交作出审计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 有关材料《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第十九条)4. 作出复议决定审计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审计复议申请之日起 六十日内作出审计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计 复议决定的,经审计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审计机关审 计复议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年发布施行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 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5. 复议决定生效审计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第二十六条)6. 审计行政诉讼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 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审计行政复议。
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第十四条)复议申请人不服审计复议决定,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 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附件)7. 复议决定强制执行申请人逾期不起诉、不申请裁决、又不履行 审计复议决定,经复议维持原决定的,由作出原决定的审计机关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变更原决定的,由审计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第三十条)内容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