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国维“二重证据法”蕴义与影响的再审视.doc
13页王国维“二重证据法”蕴义与影响的再审视 刊《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摘要:王国维的“二重证据法”,一直得到学界的赞扬,然而深入审视,实乃以新的文字资料参证古籍文献资料,不必看作“二重证据”,其中以商代君主世系推想“夏后氏世系之确实”,更是严重的逻辑错误二重证据法”是针对“古史辨”派提出的反对理念,在中国现代史学史上起到阻断史学革命、将传统史学过早衔接于新史学的作用此后史学界在上古史的研究中,将“二重证据法”的负面作用扩大、滥用,造成不良的影响,应当及早摒弃 关键词:王国维 二重证据 古史辨 考古学 王国维是20世纪初期杰出的史学家,早在1917年,他就通过辨识甲骨文字、破解其中历史信息而撰成《殷卜辞中所见先公先王考》、《殷卜辞中所见先公先王续考》等重要论著,取得了确证殷商君王世次的重要学术成就1925年,他又高调提出所谓“二重证据法”的命题,成为学术史上被多数人评价极高的史学方法然而细检众论,随声者多、考实者寡,对于“二重证据法”这个影响重大的问题,理应置于大的学术背景及史学史的进程中重新审视。
一、“二重证据法”风靡于世的时代因缘 历史学在其持续发展之中,史料范围的扩充乃是一个必然的推进过程早在西汉,据说就在孔宅旧居墙壁内拆出先秦古字录写的《尚书》,西晋时期,河南汲郡魏襄王墓出土《汲冢纪年》等古字史籍,都曾经用于研究和考订历史在考据学兴盛的清乾嘉时期,广泛利用各种资料考史已经蔚成风气,钱大昕、孙星衍、王鸣盛等学者以及乾隆朝官修《西域图志》,均有利用金石文字等史料治史的实例王鸣盛说:“恒独处一室,覃思史事……又搜罗偏霸杂史、稗官野乘、山经地志、谱牒簿录,以暨诸子百家、小说笔记、诗文别集、释老异教,旁及于钟鼎尊彝之款识、山林冢墓、祠庙伽蓝碑碣断阙之文,尽取以供佐证[1]这已经从史学理念上认识到治史应当运用多方面的资料共同验证在王国维之前,已有孙诒让据甲骨文论断“作册”乃为官名,纠正近两千年间说经解史的一项讹误,而众所周知:罗振玉更在利用甲骨卜辞考订史事上取得丰富成果王国维的古史考订,正是承袭乾嘉至清季历史考据家治学的方法,又得之于罗振玉的引导、资助而取得突出成就 1913年,王国维《明堂庙寝通考》初稿中首次提出了“二重证明法”的概念,他说: 宋代以后,古器日出近百年之间,燕秦赵魏齐鲁之墟,鼎彝之出,盖以千计,而殷虚甲骨乃至数万。
其辞可读焉,其象可观焉由其辞之义与文之形,参诸情事,以言古人之制,未知视晚周、秦汉人之说何如?其征信之度,固已过之矣……然则晚周、秦汉人之书遂不可信欤?曰不然!晚周、秦汉之际,去古未远,古之制度、风俗存于实事者,较存于方策者为多,故制度之书或多附会,而其中所见之名与物,不能创造也纪事之文或加缘饰,而其附见之礼与俗,不能尽伪也故今日所得最古之史料,往往於周秦、两汉之书得其证明,而此种书亦得援之以自证焉吾辈生于今日,始得用此二重证明法,不可谓非人生之幸也[2]但是,这里“二重证明法”的命题没有引起什么反响,甚至王国维自已后来也从《明堂庙寝通考》文中删去了这段议论,[3]并未重视此后从1914年年底,王国维开始涉足于甲骨学,学术大进,《生霸死霸考》、《殷卜辞中所见先公先王考》、《太史公行年考》、《殷卜辞中所见先公先王续考》、《殷周制度论》等力作频出,学术声望直线上升1925年,王国维就任清华国学研究院导师,开《古史新证》之演讲课,在《总论》中重新提出“二重证据法”理念,此次表述与1913年之说意旨一致,但语句颇有不同,且录其文于下: 吾辈生于今日,幸于纸上之材料外,更得地下之新材料;由此种材料,我辈固得据以补正纸上之材料,亦得证明古书之某部分全为实录,即百家不雅驯之言,亦不无表示一面之事实。
此二重证据法,惟在今日始得为之虽古书之未得证明者,不能加以否定;而其已得证明者,不能不加以肯定,可断言也[4]这就是几十年蜚声于中国史学界、考古学界的所谓“二重证据法”,历来论者对之赞不绝口,极少质疑的意见也被淹没于鼓吹的声浪之中为什么1925年提出的“二重证据法”,与1913年的“二重证明法”命运截然不同,能够风靡于世而享誉至今呢?择要而言,有三大因缘: 第一,王国维此时已经具有很高的学术名气,其《殷卜辞中所见先公先王考》、《殷卜辞中所见先公先王续考》等著述利用甲骨文资料,将商代君王世系考证得确然明晰,且与《史记》等古籍记述一一对照,很是吻合,有这项突出的成就作后盾,对王氏关于史学方法的论述起到有力的烘托作用这一点相当重要,但还不是最主要的原因 第二,1925年王国维重提“二重证据法”,实际有着明确的针对性,即出于反对1923年兴起的“古史辨”派疑古学风,不点名地将批评的矛头指向顾颉刚以及倡导“尧舜禹抹杀论”的日本学者白鸟库吉、内藤湖南等人而顾颉刚倡导的“古史辨”派之学,是冲击旧史学上古史体系的学术运动,具有伟大的思想解放意义同时因“疑古过勇”而未免个别问题上矫枉过正,于是不仅遭到守旧学者的激烈反对,某些具有新思想的学者由于种种复杂原因一时也难于接受。
但是在新思想大有传播、“圣王”油彩已经褪落、“孔孟之道”灵光不再的历史条件下,守旧派对“古史辨”派的抵御是十分乏力的,这时节,只有王国维的考订成果证明了《史记》记述殷商史事的可信度,成为维护旧古史系统的一捆救命稻草,王国维也正好站出来标榜“二重证据法”以反对“古史辨”派,其名声大噪,盖缘于此第三,1925年表述的“二重证据法”与1913年的说法相比,已经策略性地披上了“新”学的外衣例如1913年提出“故今日所得最古之史料,往往于周秦、两汉之书得其证明,而此种书亦得援之以自证焉”,立足点是“所得最古之史料”;1925年则曰“幸于纸上之材料外,更得地下之新材料”,而“地下之新材料”被许多人理解为现代性的考古学成果当时中国的考古学已经兴起,为学术界新生事物,得到广泛关注与推重,特别是王国维讲课时所面对的年轻一代学者,思想上更趋于求新这个表述上的细微变化,获得了接受新学术思想影响群体的青睐但在实质上,“虽古书之未得证明者,不能加以否定”的断言,比起1913年坦言古籍“或多附会”、“或加缘饰”更为守旧,与极力反对“古史辨”派的人们灵犀相通,故能左右逢源,广得赞誉 这样分析,并非深文周纳1922年《东方杂志》刊载题名抗父的《最近二十年间中国旧学之进步》[5]一文,据学界考订,该文章乃王国维代笔撰成,该文叙述罗振玉、王国维等利用出土铜器、汉晋竹简、金文、甲骨文考证古史的成就,大力赞扬,但从标题上概括为“中国旧学之进步”,是王国维当时仍以“旧学”自居。
至1925年暑期,即开讲《古史新证》的同一年,王国维在清华国学研究院作《最近二三十年中中国新发现之学问》[6]讲演,其宗旨、内容与抗父之文基本相同,只是为了突出一个“新”字,删去先前谈到的王先谦等人以传统治史方法所取得的成绩,而将自己的学术定为“新发现之学问”可见这种隐“旧”标“新”的变动,是有意作出的调整 以上第二、第三两项原因,使“二重证据法”乘着新兴考古学的之风而扩大影响,也得到守旧学者的首肯而第一条原因,使顾颉刚等“古史辨”派学者,也不能不对其取得的学术成就由衷称许但是,不能因为王国维获得具体的历史考证成就,就不加分析地追捧他的史学方法论理念,因为史学方法论属于理论的层次,在学术史、科学史上做出显著具体成就却得出荒谬理论的学者,早已不乏其例因此,必须对“二重证据法”予以严格的剖析二、王国维“二重证据法”之解析评判 依据王国维对“二重证据法”的表述,并且结合其实际的研究业绩予以解析评论,可得出以下三点判断: 第一,1925年王国维提出“二重证据法”,主要依托于他利用甲骨文字对商代诸王世系的考订,但在方法论上这根本算不得“二重证据法”,因为他实际运用的乃是甲骨片上的文字记录王国维明确解释说:所谓“地下之材料,仅有二种:(一)甲骨文字。
殷时物,自盘庚迁殷后迄帝乙时二)金文殷周二代[7]既是文字记载,就与古籍记载实际属于同一性质,不过更加可信而已如果从图书馆、档案馆的角落发现可靠的文件,在史料性质上与地下出土的甲骨的文字记载一样,这是很明白的道理考订清朝历史,若利用清内阁档案算不算“二重证据法”?如果再加以满文资料,算不算“三重证据法”?再加上蒙古文资料是“四重证据”吗?加上英文资料、日文资料、法文资料、德文资料……呢?因此,可以赞誉王国维对殷商历史的考据成就,但标榜为“二重证据”,并且将这种标榜提升到普适性的方法论层次,多少有炒作、唬人之嫌甲骨文、金文资料,具有明显的记事内容,用于考订上古历史是个很自然的学术趋势,必当会随着材料的大量发现、文字辨识的进展而广泛展开,无须打起“二重证据法”的旗号来鼓动 王国维的“二重证据法”,其实是个很模糊的概念,怎样的史料才算是“二重”?“二重”的材料怎样结合成证据?这种结合有什么规范?如此等等,皆属朦胧状态,极易被人任意发挥,引入歧途,变为荒唐的穿凿附会在一个强调经世致用的文化环境,名家提出适度模糊的命题、略具朦胧的理念,更有可能走红,因为留下了他人各以己意理解和发挥的空间王国维之“二重证据”,如果参照他的史学实践予以准确地解读,应当是“纸上之文字材料”与“地下之新文字材料”,即都是文字史料。
但后来对“二重证据法”的推崇和发挥,普遍地将之引入考古学领域,将器物、遗迹等与古籍文献的记载对接,从而导致研究方法和结论上复杂而严重的混乱 第二,王国维《古史新证·总论》说:“虽古书之未得证明者,不能加以否定;而其已得证明者,不能不加以肯定,可断言也这里将“古书”分为“未得证明”与“已得证明”两类而予以“断言”,表现出王国维思想的守旧、逻辑上的武断、结论上的错误 “未得证明”之古书是不是可以否定,需要经过考核、研究,发现其疑点即可以质疑,有疑点而无法辩解、开释的部分,则可以否定,但还不是否定全书若疑点太多,覆盖了全书的主要组成部分,则可以基本否定因此“古书之未得证明者”,应当是可以怀疑、可以部分否定、也可能全面否定的对象 对于古书“其已得证明者”,除了要追问“证明”的方法和结论能否成立之外,还应当审视其到底证明了其中什么内容,决不允许证明该书其中一点,就肯定全书王国维恰恰犯了这种大的谬误,他的《古史新证》认为:“《史记》所述商一代世系,以卜辞证之,虽不免小有舛驳而大致不误,可知《史记》所据之《世本》全是实录而由殷周世系之确实,因之推想夏后氏世系之确实,此又当然之事也他更作推论:“然则经典所记上古之事,今日虽有未得二重证明者,固未可以完全抹杀也。
[8] 这在逻辑上是非常荒谬的,但至今仍然有人因袭且发扬其谬误,可谓贻害无穷,不得不详为剖析 1、《史记》所述殷商世系,不是根据《世本》,因为《世本》乃西汉刘向将先秦零散资料汇集分篇而编辑成书,司马迁不可能见到《世本》其书据《史记·三代世表序》,司马迁称其根据的文献是“五帝系谍”、“尚书集世”等等,因此《史记》所记述的夏代世系,未必与记述商代世系同一资料来源,这样,从商代的世系去推想夏代世系的可信度,就连基本的前提也不成立王国维识不及此,姑且不论然而,假若《史记》的夏、商世系记载出于同一文献来源,就可以判断为同样确实吗?答曰:不可!特申论如下 2、从甲骨文资料已可确知:商朝极其重视祭祀先王、先祖,且已形成反复进行、颇具规范的定制这正是殷商甲骨文能够稽考商代诸王世系的根基惟殷先人,有册有典”[9],即殷商还具有文字书写的官方册典,而商朝既然重视祭祀先王,则必当写有先王世次的谱牒册籍,这应是《史记》等史籍记载商王世系的最早的文献来源假如夏人也有较成熟的文字、也有极其重视祭祀先人的定制,也同样“有册有典”,当然也可能留下可靠的记载先王世系的文献,但如果三个条件缺其一项,就不能与商朝相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