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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编》广州市房租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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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则穗国房字〔2010〕1488号目录 通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第二条 适用范围第三条 登记备案机构工作要求第四条 组织实施机构第五条 租赁管理信息系统第六条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程序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一节 业务种类第七条 租赁登记备案业务类型第八条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情形第九条 转租合同登记备案情形第十条 租赁合同转让登记备案情形第十一条 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情形第十二条 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情形第二节 备案申请第十三条 备案申请一般规定第十四条 身份证明第十五条 代理登记第三节 备案受理第十六条 备案受理一般规定第十七条 受理回执第十八条 受理立案字轨编码 第四节 备案审核第十九条 备案审核一般规定第二十条 备案时限第二十一条 补正资料第二十二条 审核权限第二十三条 审核注记及告知第二十四条 注销合同注记第二十五条 会审程序第二十六条 登记备案专用章第五节 档案管理第二十七条 档案管理一般规定第二十八条 档案整理第二十九条 立卷归档第三十条 调阅档案第三十一条 复印存档租赁合同第三章 租赁合同填写规范第三十二条 租赁合同的订立第三十三条 租赁合同的份数第三十四条 租赁合同规范汉字第三十五条 出租人名称填写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名称填写第三十七条 房屋地址的填写第三十八条 房屋用途的填写第三十九条 房屋面积的填写第四十条 租赁期限的填写第四十一条 租金的填写第四十二条 房屋属临时建筑的填写第四章 房屋租赁管理报表第四十三条 报表内容第四十四条 报表填报单位第四十五条 报表填报要求第四十六条 报表填报内容解释第五章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业务收件资料第四十七条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第四十八条 转租合同登记备案第四十九条 租赁合同转让登记备案第五十条 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第五十一条 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 第六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 施行时间关于修改《广州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操作规则》的通知穗国房字〔2010〕1488号从化、增城市国土房管局,各局分局:根据市法制办《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书》(穗府法审【2010】156号)的要求,现将《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则》(下称《操作规则》)修改情况通知如下:一、修改《操作规则》第一条为:为规范本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提高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质量,促进依法行政,实现全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统一政策标准、统一操作规范、统一办事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修改《操作规则》的第四条为:本规则由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所组织实施各区(县级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机构在市房屋租赁管理所的监督、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租赁管理及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具体工作三、修改《操作规则》第四十条为:租赁期限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转租期限不得超过原合同的租赁期限;授权经营管理的房屋,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授权经营管理委托期限四、修改《操作规则》第五十二条为: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特此通知附件: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则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提高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质量,促进依法行政,实现全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统一政策标准、统一操作规范、统一办事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适用本规则第三条 (登记备案机构工作要求)本规则是租赁登记备案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业务时的基本准则,租赁登记备案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则的要求从事房屋租赁管理及登记备案工作。

      第四条 (组织实施)本规则由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由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组织实施各区(县级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机构在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的监督、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租赁管理及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具体工作第五条 (租赁管理信息系统)各区(县级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机构应当在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统一建立的房屋租赁管理信息系统上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业务第六条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程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备案申请;(二)备案受理;(三)备案审核;(四)缴交税费;(五)返还合同;(六)立卷归档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一节 业务种类第七条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业务类型)房屋租赁,租赁登记备案机构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办理下列备案业务:(一)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二) 房屋转租合同登记备案;(三) 房屋租赁合同转让登记备案;(四) 房屋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五) 房屋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第八条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情形)以下情形申请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一)新增租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二)原租赁房屋发生新的租赁关系,承租人发生变化,出租人与新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三)租赁房屋的租赁期限届满继续承租,租赁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第九条 (转租合同登记备案情形)房屋转租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其承租房屋的部份或全部再出租的行为以下情形申请办理房屋转租合同登记备案: (一)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可以转租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可以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将房屋的部份或全部转租,承租人与接受转租人签订转租合同,办理房屋转租合同登记备案二)房屋租赁合同未约定可以转租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房屋的部份或全部转租,应当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与接受转租人签订转租合同,办理房屋转租合同登记备案第十条 (租赁合同转让登记备案情形)租赁合同转让是指租赁期间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租赁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以下情形申请办理房屋租赁合同转让登记备案:(一)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将房屋产权转让或赠与的,房屋受让人或受赠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与承租人填写租赁合同转让申请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转让登记备案二)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房屋承租权转让的,应当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由房屋承租人的受让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与出租人填写租赁合同转让申请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转让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情形)租赁合同变更是指租赁双方当事人主体不变,经双方协商一致,对租赁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变更以下情形申请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 (一)租赁当事人一方更改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填写租赁合同变更申请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二)房屋的租赁期限、租赁部位、租赁价格、租赁面积等现状发生变化的,应当填写租赁合同变更申请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第十二条 (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情形)注销登记备案是指租赁当事人依法解除或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相应办理注销登记备案手续以下情形申请办理房屋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一)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到期终止的,租赁双方填写解除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申请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二)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到期终止的,若原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有约定期限届满合同自动终止,则从其约定,出租人可单方填写解除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申请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三)房屋租赁期间,租赁双方当事人同意提前解除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租赁双方填写解除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申请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四)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或在租赁期间内,若承租人自行迁出无法联系的,凭街道办事处或物业管理公司证明, 出租人可单方填写解除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申请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

      第二节 备案申请第十三条 (备案申请一般规定)(一)租赁当事人申请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或转租合同登记备案,应当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并向租赁登记备案机构提交规定的登记备案资料申请办理租赁合同转让登记备案的,应填写统一格式的《房屋租赁合同转让申请表》;申请办理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的,应填写统一格式的《变更房屋租赁合同申请表》;申请办理注销租赁登记备案的,应填写统一格式的《解除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申请表》二)租赁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向登记备案机构申请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向登记备案机构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四)《房屋租赁合同》和申请书应当由申请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代理人申请登记的,由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名(或盖章)五) 租赁当事人应当按本规定向租赁登记备案机构提交申请登记备案资料原件或者复印件按规定提交复印件的,收件工作人员应当对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进行校对,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签上姓名和日期第十四条 (身份证明) 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对提交身份证明的要求:(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1.中国内地公民申请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向租赁登记备案机构提交身份证或军官证或士兵证或中国护照;未满16周岁无身份证的未成年人,可提交户口簿或出生证。

      在《房屋租赁合同》填写证件号码时,应加注证件名称,如身份证、军官证、中国护照等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向登记备案机构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和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向登记备案机构提交身份证和来往大陆通行证在《房屋租赁合同》填写证件号码时,应加注证件名称,如香港身份证、澳门身份证、台湾通行证等3.外国自然人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向登记备案机构提交护照,但在境外办理委托认证手续的,可以提交本国身份证明在《房屋租赁合同》填写证件号码时,应加注该国的中文名称,如法国身份证、新加坡护照等,所持护照应在有效签证期限内;如果证件用外国文字书写,应同时提交经公证的中文译本二)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1.境内法人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向登记备案机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机关、事业、社团等法人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2.境内其他组织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提交营业执照、社会团体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3.在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向登记备案机构提交有关的登记注册证明外国法人提交企业登记证或公司注册证,经当地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香港、澳门法人提交商业登记证,经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澳门)认证,并经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澳门)有限公司审核加盖转递章公证证明;台湾法人提交企业登记证或注册证,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到广东省公证员协会办理认证。

      第十五条 (代理登记)  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对委托代理的要求:(一) 法定代理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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