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见义勇为法律保障问题的思考.pdf
2页此其行使职务行为 的权力来源与贵任归属均指向公安碑林分局所以从法律意义上讲,卢凤翔的出普行为,实质上是其单位碑林分局的一种行政行为卢凤翔因王峰的出手相助而幸免于难,卢凤翔是直接受益人,碑林分局是法律意义上的受益人在便权人的赔偿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当然应由受益人予以补偿该案中,王贤发、肖志莲所获犯罪分子的民事赔偿款元远远不足以弥补其遭受的损失,甚至与一般的侵权案件比较,其 所得赔偿款都相距甚远诸如交通事故 等一般的便权案件中,若致受害人死亡的,所得赔偿都大致在元左 右从另一个角度讲,公安碑林分局作为国家机关,也有义务代表国家补偿见义勇为者所遭受的损失类比我国现行的国家赔偿法律制度,也是由当事的国 家机关先行赔付的当然,从终极意义上 讲,此次事件的受益者是全体社会公众,应由国家担贵公安碑林分局作为 国家的治安维护 与刑事侦查机关,其行为产生的资任最终应当归属于国家但我国目前针对国家机关为受益人的问题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加之社会保障法律缺失,若在此案中 以此抗辩,非要追究一个逻辑上的完善,那就将会把被害人及其家属推向一个有理难辩的境地从另一个角度讲,普通公民因他人行为获益即可能付出回报,见义勇 为者为 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而付出生命,却不知受益者为谁岂不是一个奇怪的推理。
因此,笔 者认为,在有关国 家补偿的制度、法律出台之前,类似国家机关为受益人的案件,只能根据《民法通则 》,通过民事诉讼法的途径来保护见义勇 为者的权利毕竟,缓大限度地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才是立法者与执法者们的初衷因管理的规定,尽管基本上能够满足对见义勇为行为 的法律救济,但这样的法律原则和规定与保护见义勇为者合法权益的理想状态尚存差距,具体存在以下不足,现行规定并非见 义勇为行为的专门立法无论是侵害人赔偿原则、公平原则 还是无因管理的有关规定均是民法的通 行规定,适用见义 勇为行为,是法官释法的一种具体司法实践但见义 勇 为法的 性质属于社会法,建立专门有效的法律救济机制,为见义勇为者排忧解难,才能更好地鼓励与保护见义勇 为行为补偿力度有限见义勇 为者受到的损害首先由便权人承担,在侵权人无力承担、逃逸或无法确定侵权人的情况下,由受益人补偿但无论是适用公平贵任原则还是无因管理的有关规定,均 不能缓大限度地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规定“⋯ ⋯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 内予以适 当补偿,·一”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 定“管理人为本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请求偿还”。
这里的“受益范围内”、“必要费用”,均在相当程度上限定了见义勇 为者诉讼请求的范围受益人所获得的帮助与见义勇 为者的付出并不可能是一个绝对的正比关系,有时受益人仅是财产上的些许损失,但见义 勇 为者却丧失了健康甚至是生命权对见义勇为者的补偿与褒奖不能仅仅用民 法上的对等原则来衡盆,更深层次上的意义在于一种社会公德的弘扬从受益人的角度来讲,他本身并无过错,若要承 担见义勇 为者所受损失的庞大负担,似 乎也不尽合理,所以一般不宜超过受益人受益范围第二、地方立法的瓶颈地方立法的探索无疑对制定专门 的 见义勇为法律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北京 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对于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有着积极的意义但问题 是,有些地方还没有建立起见义勇 为基 金保障制度,有的是所确定的保障措施并不足以使行为人的损害得到充分的补偿因此,包括规定见义勇为行为 的社会保障立法还是应尽快提上立法日程众法中的不足我国目前一些地方已制定了有关见义 勇为行为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为社会保障法律的制定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但 立法仍存在一些不足第一、国家层面立法存在的问题从民法通则 》等法律和司法解释来看,适用侵害人赔偿原则、公平原则或者无解决的途径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我国目前是通过民法来保护见义勇 为者的相 关权益,但毕竟这不是一种长效机制,有若诸 多的缺陷与制约。
最终的解决途径还是 应通过相关立法,确立国家对见义 勇为者的最终贵任作为补偿见义勇 为行为 的立法体系,除民法中有关侵害人赔偿原则、公平贵任、无因管理的有关规定之外,应制定 有关社会保障的专门法律笔者认为,在其中可以做出这样的规定第一、由国家对见义勇 为者的损失进行“事先补偿”,即在事件发生之初,侵权人或受益人均不能立即补偿时,国家应先行预付紧急 情况下的开支第二,对见义 勇为著的损失进行全额补偿,见义勇 为者有财产上损失的,应补偿其财产上的损失受伤的,应补偿其医疗费用及医疗期间的工资损失致残的,除补偿上述费用外,还 应评定伤残等级,使其享有与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因公负伤的待遇死亡的,应向其家属补偿其生前医疗费用和丧葬费,并发放抚恤金,承担其生前应抚养、赡养家属所支出的抚养、赔养费用总的来 说,可参照一般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赔偿范围此外,还可补偿一定的精 神奖励金额第三,在侵权人或者受益人不能完全赔付时,由国家补偿差额在这 里,国家的补偿可以分为二个部分 第一个部分属于奖励性质,所有见义勇 为者 都可么获得第二个部分属于补偿与抚恤性质,可针对不同情况的见义勇 为者,酌情给予,已获得比较适当的民事补偿者,此部分不给予或减少给予。
第四、当见义勇 为者是为保护国家利益遭受损失如本文中引用 的案例,公安机关为受益 人,则可由相关单位先行补偿,嗣后,由国家财政予以补贴第五,申请国家补偿的程序应由见义勇 为者或其近亲属持有关见义勇 为 的证明,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领取补偿第六,国家补偿的资金来源,应当以专项的财政预算为主,社会公 益捐赠作为补充回法治与社会 呢司口下口川口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