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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浅谈执行复议的立案范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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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gg****m
  • 文档编号:210784563
  • 上传时间:202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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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谈执行复议的立案范围、条件和要求大家知道,执行复议是修改后的民诉法第二百零二条所 规定的一种执行救济制度关于执行救济,是指在执行过程 中,由于执行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给当事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法律给予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一种补救的渠道和手段执行救济的方法通常有两种:一是程序上的救济 方法,即当事人或第三人就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在程序上有 所不服,因而请求执行法院予以纠正其执行行为在程序上的 错误,我们称之为执行异议;二是实体上的救济方法,即当 事人或第三人就实体上的法律关系提出主张,请求通过审判排除强制执行,通常称为异议之诉执行复议是建立在执行异议基础上的,属于程序性救济的延伸,把握好复议的立案范围、条件及要求就显得非常重要下,根据民诉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几个月来审查复议案件的具体实践,粗浅 的谈一下执行复议案件的立案范围、条件和要求,供大家参 考一、复议申请的提出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之规 定:当事人(包括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不 服原执行法院执行异议裁定,在收到该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 可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书二、复议案件的立案范围:本院在收到原执行法院异议审查后所作出的民事裁定 书和复议申请书及卷宗(应当包括:执行卷和异议审查卷) 后,应对该复议案件能否进入复议程序进行立案审查。

      凡属 于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顺序、形式、方法、措施等程序 性执行行为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的,本院应予立案复 议;凡属于对实体权利义务提出请求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权 属提出异议的,本院不予受理已受理的,驳回复议申请执行法院的执行人员采取的执行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并经原执行法院异议审 查作出裁定的,本院应予受理,并进行复议审查具体执行 行为表现列举如下:⑴在查封、扣押、划拨、提取、扣留和冻结财产时,未 依法作出裁定;⑵对有登记的财产未依法通知有关机构协助 执行办理登记手续;⑶当事人申请续封而没有对相关财产进 行续封的;⑷应当采取轮侯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而没有采 取的;⑸法律文书应当依法定方式送达而没有送达或方式错 误的;⑹对应当张贴封条而没有依法张贴导致财产流失的; ⑺对有保存期限限制或易霉烂变质的财产因措施不力而给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造成不应有损失的;⑻对未按法定顺序、 方式和要求对标的物进行评估、拍卖或变卖的;⑼对未按规 定委托或者委托没有资质的机构对财产进行评估、拍卖或变 卖的;(10)对违反法定保留价或低于保留价拍卖成交的;(11)对 应依法通知申请执行人或按法定拍卖价将拍卖标的物抵款 给申请执行人而未通知或未按法定价抵款的;(12)对依法应当 以公开评估、拍卖方式处置的财产(如划拨土地)而采取以 物抵债的方式处置的;(13)对以执行和解方法抵债或以拍卖方 式获得固定资产应裁定过户而未作出裁定的;(14)对被执行人 到期债权,在执行时违法审查第三人的异议或第三人已提出 异议的情况下,仍对第三人采取强制措施的;(15)法定的公告、 拘留、罚款、搜查应有院长签发而未经院长签发就实施的; (16)强制迁出房屋或土地未预先公告和限定一定期限的;(17)违 法变更、追加当事人的;(18)严重超标的查封或处置财产的; (19)违法解封、解冻财产的;(20)违法进行财产分配的;(21) 对依法不能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如已有保障性规定的财 产)而采取措施的;(22)无正当理由严重超过法定执行期 限的;(23)对违法采取中止、终结和执行回转措施的。

      以 上情况,请各基层法院在异议审查时,要正确运用法律、法 规移送时要严格把关三、复议申请的内容和要求1、申请复议人应当向法院递交书面复议申请书,内容 包括:申请复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 所地及身份证号码,同时也应当告知法院确切的通讯地址、 联系等,原裁决法院的名称、案号和案由,复议申请的 请求事项和理由;申请复议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除以上 内容外,还应当包括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及住所地名称,同时 还应告知法院组织机构代码等2、 复议申请书应通过原执行法院提出,并按照有关当 事人的数量提供副本数份;3、 原执行法院收到复议申请书后,应当及时将复议申 请书副本送达相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并通知其递交书面 答辩词;4、 当事人(含申请复议人)、利害关系人为自然人的, 应向法院递交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应递交授权委托 书,是律师的还应有公函,当事人(含复议申请人)、利害 关系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向法院递交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或者相关证照复印件,并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5、 当事人(含申请复议人)、利害关系人在向法院递交 复议申请和答辩词的同时,应将相关证据材料一并递交法院(经法院与原件核对无异后亦可递交复印件)。

      6、 原执行法院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和答辩词后,应当在 七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和答辩词若干份(至少五份),连同执 行卷宗、异议审查卷宗及证据材料一并移送本院立案庭立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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