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积率等管理.docx
8页关于颁布《南京市建设项目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等五项规划管理有 关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的规划管理,规范我市规划管理行为,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南京市建设项目容积率管 理暂行规定》、《〈南京市建筑间距规划管理补充规定》、《南京市酒店式 公寓规划审批管理规定》、《南京市规划许可证件变更规定》、《南京市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核准图绘制的有关规定》五项规定, 现予以颁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在2010年1月1日之前规 划设计方案已审定的,可不按以上规定执行特此通知南京市建设项目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科学、集约利用土地与空间资源,规范建设用地容积 率的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 计算的规划管理第三条容积率是指某一基地范围内,地面以上各类建筑的建筑 面积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表达公式为:容积率=地上总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第四条建设用地面积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不包括规 划的城市道路、河道、绿地、中小学等城市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用地 面积第五条新建建筑被地形部分掩埋的,当掩埋长度不足本层建筑 外墙周长(局部凹凸不计入,下同)三分之一时,该层建筑面积全部 计入容积率;掩埋长度超过本层建筑外墙周长三分之一、不足三分之 二时,该层建筑面积的二分之一计入容积率;掩埋长度超过本层建筑 外墙周长三分之二时,该层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其中,住宅建筑顶板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1.2米以内的建筑部 分、其它建筑顶板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1.5米以内的建筑部分,视 为被掩埋第六条建筑底层布置净高3.0米以上架空层的,除电梯井、门 厅、过道等围合部分外,其余部分可不计入容积率架空层应满足以 下条件: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敞;无特定功能,只 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公共开敞空间使用第七条 除独立式住宅建筑(别墅)和需要大空间的商业建筑以 外,住宅建筑层高大于3.0米、公寓(包括酒店式公寓)和办公建筑 层高大于4.8米、商业建筑层高大于6.0米的,计算容积率指标时, 该层建筑面积均按该层实际建筑面积的1.5倍计算;其中住宅、公寓 建筑的起居厅,办公、商业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 大型会议室等公共部分仍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第八条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可给予容积率奖励,奖励办 法应在设计要点中予以明确规划设计要点中未作规定,但在设计方案中增加开放空间的,可 按照《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规定给予容积率奖励, 奖励部分不视为对原有规划要点的突破已出让项目实施容积率奖励 需经南京市土地出让与储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九条对容积率计算有特殊要求的,应在规划设计要点中做出 特别说明,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第十条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南京市建筑间距规划管理补充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间距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 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江苏 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当前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第二条当建筑之间形成对角布局(指一建筑在另一建筑的正向 及侧向延长线之外),且住宅为被遮挡建筑时,遮挡建筑与被遮挡住 宅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当遮挡建筑为低层或多层时,遮挡建筑与被遮挡住宅的最小间距 应满足水平距离大于8米或垂直距离大于15米的要求当遮挡建筑为小高层时,遮挡建筑与被遮挡住宅的最小间距应满足水平距离大于15米或垂直距离大于20米的要求当遮挡建筑为高层时,高层建筑与被遮挡住宅应当满足日照计算 的要求第三条 住宅建筑南侧阳台(不包括突出于山墙面之外的部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以阳台外缘计算建筑间距:(一) 阳台累计总长度大于该建筑外墙总长度1/2的;(二) 阳台悬挑长度大于2米的第四条南北向布置的建筑,当住宅为被遮挡建筑且方位偏角小 于30°时,其东侧或西侧一般不得设置裙房以外的东西向建筑;设置 裙房且该住宅内与裙房等高部分布置为卧室和起居室的,其窗洞与裙 房连接点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米,或须满足日照计算的规定。
第五条新建建筑与建设用地以外现状无电梯的7层住宅之间的 建筑间距,按照《细则》第四十三条中建筑与多层住宅的规定控制第六条当建筑平行布置且遮挡建筑为高层住宅、被遮挡建筑为 非住宅建筑(单层传达室、配电房等附属建(构)筑物除外)时,高 层住宅与低层非住宅建筑之间不得小于15米,高层住宅与多层非住 宅建筑之间不得小于18米,高层住宅与高层非住宅建筑之间不得小 于25米第七条与住宅南北侧相邻且单独布置的单层传达室、配电房等 附属建(构)筑物,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且与住宅相邻一侧 不开窗时,传达室与住宅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6米,配电房与住宅的 最小间距不得小于9米第八条历史文化保护地段的建筑布局方式可不执行上述规定第九条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南京市酒店式公寓规划审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我市酒店式公寓的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 规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酒店式公寓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规 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酒店式公寓是指具有居住功能,但不同于一 般住宅平面和功能的建筑形式酒店式公寓除布置在酒店式公寓用地上外,可在商业办公用地或 居住用地上兼容建设第四条 在商业办公用地上建设的酒店式公寓,其建设比例原则 上在旧区不得超过20%,在新区不得超过35%;具体比例应在规划设 计要点中明确。
超出上述比例的,需先经市政府批准在居住用地用地上建设的酒店式公寓,其建设比例可不受限制建设比例指酒店式公寓的地上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地上总建筑 面积之比第五条居住用地上建设的酒店式公寓项目,其配套公共服务设 施按一般住宅标准设置商业办公用地或酒店式公寓用地上建设的酒店式公寓项目,除物 业管理用房按一般住宅标准设置外,其他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按公建标 准设置酒店式公寓的配建停车设施按《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 标准与准则》中住宅配建标准执行第六条居住用地上建设的酒店式公寓项目,其日照标准及建筑 间距按一般住宅标准执行商业办公用地或酒店式公寓用地上建设的酒店式公寓项目,其日 照标准及建筑间距按公建标准执行第七条 酒店式公寓层高一般不得超过4.8米;超过4.8米的, 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其建筑面积计算值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1.5倍计算第八条酒店式公寓的建筑单体平面一般采用通廊式布局,不得 按单元式住宅套型设计酒店式公寓单套建筑面积一般不得大于100平方米第九条酒店式公寓的主要立面应当具备公共建筑的外立面形式 与建筑特点,阳台不得外挑,并采用封闭式沿城市主干道原则上不 得设置空调室外机,确需设置的,应做好遮蔽处理。
第十条酒店式公寓项目报审时,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总平面图 中明确其建筑布局、出入口位置及建设规模、比例单体平面图上应 当逐套标注“酒店式公寓”字样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南京市规划许可证件变更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规划许可证件的变更程序,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我市实 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划许可证件的变更,是指建设用地规划许 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出后,在不改变原规划条件的前提下, 因建设单位名称调整等原因确需对证件和附图进行修正的行为,包括 依申请变更和我局主动变更建设单位对许可证件附图需进行局部修正但不影响规划验收或 房产权属登记的,不属于本规定范畴第三条严格控制和管理规划许可证件的变更行为;确需变更的, 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变更规划许可证件:(一) 因建设单位名称发生变化,需要对许可证件中的单位名称进 行变更的;(二) 在符合法规和规划条件的前提下,需要对许可证件附图进行 局部修正的,如对间距和日照计算不产生负面影响的建筑间距、退让 距离、建筑高度的数值修正,对建筑屋顶及檐口形式的局部修改,在 规定容积率范围内配套设施规模和标准的增加等;(三) 其他需要对证件和附图进行变更的情形。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规划许可证件的变更;确 需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一) 已完成下一阶段相关手续的,包括已取得土地权属证明、预 售许可证、规划验收合格书的等二) 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下一阶段相关手续,且逾期未申请延期 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第六条申请变更规划许可证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原规划许可证件和涉及变更内容的附图,并根据情况提供相应材料,如:(一) 新的组织机构代码、立项批文、土地权属证明或土地出让合 同;(二) 拟变更的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单,预放线大样等;(三) 我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七条规划许可后因施工等原因造成竣工测量成果与许可证件 附图不一致,经查处同意补办规划手续而需对规划许可证件进行变更 的,申请人应当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后提出变更申请第八条我局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同 意变更的,发出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书,同时在许可证原件上标注本次 变更主要信息;不同意变更的,发出不予变更决定书,并说明理由第九条我局应当在规划许可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许可 变更决定书对外公布,并抄告市建委、国土、房产等相关部门第十条规划许可变更后,原许可有效期起止时间不变。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核准图绘制的有关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筑工程项目的规划许可审批管理,统一报 审材料中的必备内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申领建筑工程项目规划许可证的报审图 件及图纸内容应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审的图件,应包含南京市规 划局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自审表(附件1)、规划控制指标核查表(附件 2)、图纸目录、总平面图、建筑单体的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和结 构基础平面图第四条图纸内容和要素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制图标准和规范的要 求清晰、完整反映图纸上应加盖建设单位的印章、设计单位的出图 资质章和注册建筑师资格章第五条总平面图应包括以下内容1、 规划设计要点附图所提供的现势地形图、规划用地边界线、 规划外部条件及建设控制线;2、 用地内保留的地形地貌、建(构)筑物、树木及用地外相邻建(构) 筑物;3、 场地四邻及规划的道路、室外停车场、绿化用地及基地主要 出入口;4、 拟建建(构)筑物及地下建(构)筑物(人防工程、地下车库、油 库、贮水池阿等隐蔽工程以虚线表示)的名称或编号、层数(顶层为跃 层或阁楼时,标注为N+1)、定位(坐标或相互关系尺寸)及角点轴号;5、 拟建建(构)筑物退界距离、后退建筑控制线距离、与基地内 外的建(构)筑物的间距;6、 场地竖向设计标高,建筑主要出入口处地坪标高,北檐口、 建筑最高点(位于建筑控高区)的标高;7、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及必要的文字说明。
第六条总平面图尺寸标注及文字说明1、 拟建建(构)筑物与用地边界、规划外部条件、建设控制线及 地块内部道路的相对距离,应标注外墙边(含外墙装饰挂板、玻璃幕 墙)与上述控制线的相对尺寸;2、 建(构)筑物间的距离,应标注外墙与外墙之间的净尺寸,非 平行布置的建筑物应标注最近部位的距离;3、 相对距离的标注尺寸采用“2”号加尺寸数据表示,数据精 度控制在小数点后一位,实际控制尺寸应大于地形图测算尺寸0.5 米4、 绿化用地、室外停车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