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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企业六项制度(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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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第***
  • 文档编号:31048606
  • 上传时间:2018-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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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xx 公司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如下制度一、向有合法资格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并查验其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在采购预包装食品时,认真查验食品质量合格证明和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还应当查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三、在采购食品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真实,保存期限至少二年四、不采购和销售下列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2xx 公司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一、所有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必须先取得健康证明后才能从事食品经营二、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必须每年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其委托的医疗机构出具进行健康检查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四、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档案,把从业人员的检查结果复印件存入档案五、组织从业人员开展疾病知识学习,提高疾病预防意识3xx 公司从业人员学习培训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制定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学习培训制度一、加强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学习和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二、食品从业人员积极参加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培训,提高食品安全防范水平三、组织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法律学习,掌握食品安全的法律知识。

      四、加强食品标准、食品科学、疾病预防知识学习,提高从业水平五、购买相应的学习资料,丰富学习内容六、食品安全知识集中学习每年不少于 2 次,并有学习记录4xx 公司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为加强食品安全,提高食品质量,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一、在经营的食品中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立即停止经营,并向当地工商机关报告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立即通知供货商和消费者,对已经销售的,立即召回三、对经营中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食品时,停止销售、向当地工商机关报告、通知供货商和消费者并召回四、对经营中发现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食品时,停止销售、向当地工商机关报告、通知供货商和消费者并召回五、销售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经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5xx 公司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预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要求,制定本预案一、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二、销售的食品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立即报告当地工商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

      三、采取有效措施,救治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四、保存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和有关材料,听候处理五、主动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六、定期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教育和演练,预防和妥善处理食品安全事故6xx 公司食品经营卫生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制度:1、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位操作2、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3、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不得涂改,过期、笔迹不清无效4、从业人员上岗时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并应经常换洗,保持清洁禁止不穿洁净工作衣帽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吃零食以及做与食品经营无关的事情,私人物品必须存放在指定的区域或更衣室内,不可放置在工作区内.5、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6、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1)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中食品之前应冼手消毒; (2)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7、经营场所与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包装、贮存相适应,做到场所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8、《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应悬挂于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配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79、食品销售场所内不得使用鼠药,配备一定数量的灭蝇灯,并保证能正常工作熟食制品销售间要配有充足有效的空气消毒设施,定期消毒10、应定期进行除虫灭害工作,防止害虫孳生使用杀虫剂进行除虫灭害,应由专人按照规定的使用方法进行除虫灭害工作不能在营业时间进行,实施时,对各种食品应有保护措施使用时不得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包装材料,使用后应将所有设备、工具及容器彻底清洗 11、卫生管理工作有专人管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卫生检查;组织从业人员学习卫生知识和有关法规,并组织培训考核12、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做到每天在营业前后有检查。

      严格从业人员卫生操作程序,逐步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卫生操作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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