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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安全鉴定和防治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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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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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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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Word(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房屋安全鉴定和防治管理规定》 飞飞的 《房屋安全鉴定和防治管理规定》 为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财产和公民的生命安全,制定了《房屋安全鉴定和防治管理规定》,下面是具体内容 《房屋安全鉴定和防治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财产和公民的生命安全,加速危急房屋改造,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镇范围内的房屋安全管理房屋的抗震、消防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房屋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房屋安全管理实行房屋安全鉴定制度本规定所称安全鉴定是指对房屋的完好与损坏程度和住用状况是否安全进行鉴别、判定 第五条 厦门市土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房屋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直接管理直管公房的安全;各区人民政府对其具有审批管理权限的私房实施安全管理;产权单位的主管部门对自管公房实施安全管理(厦门市土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各区人民政府、产权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为房屋安全管理部门)。

      厦门市房屋安全鉴定所(以下简称鉴定所)负责本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第二章 安全鉴定 第六条 危急房屋应经安全鉴定确认本规定所称危急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急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七条 房屋全部人、使用人或其他责任人可以申请房屋安全鉴定,但本章规定应当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房屋全部人、使用人或其他责任人必需申请鉴定,拒不申请的,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可直接托付鉴定所进行鉴定 第八条 房屋全部人或使用人发觉房屋存在险情或安全隐患的,应准时向有关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并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第九条 房屋装饰、装修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或加大荷载的,房屋全部人或使用人必需申请对其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符合安全条件的,经市土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向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严重损坏的房屋和有险情的房屋,应领先修缮加固,经鉴定所鉴定到达住房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整幢危急房屋不得装饰、装修 第十条 房屋全部人或使用人需转变原房屋使用性质且加大房屋荷载的,必需申请鉴定。

      第十一条 房屋全部人或使用人确需拆改房屋的墙体、柱、梁、板等承重结构的,必需提供有资质的房屋设计单位的拆改方案和施工方案,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经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施工人员应严格根据批准的设计方案及施工图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保证质量,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方案及施工图和施工方案房屋全部人或使用人不得要求施工人员擅自更改设计方案及施工图和施工方案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或附设地下室的建设项目,可能危及周边房屋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准时向鉴定所申请对施工区周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并按规定实行安全爱护措施 第十三条 发生自然灾难或火灾事故危及房屋安全使用的,房屋全部人或使用人应准时实行安全爱护措施并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经鉴定符合安全条件的,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必需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㈠ 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书(说明鉴定缘由和目的); ㈡ 身份证明; ㈢ 房地产权证或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租赁合同或证明与鉴定房屋有相关民事权利的有效证件; ㈣ 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鉴定所应根据以下程序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㈠ 受理申请或接受托付; ㈡ 调查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㈢ 现场查勘、检测、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 ㈣ 复核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㈤ 作出综合推断,提出处理建议; ㈥ 签发房屋安全鉴定书。

      第十六条 对于险情危险的房屋,可以先鉴定,后补办手续 第十七条 对被鉴定为危急房屋的,按以下分类进行处理: ㈠ 处理使用适用于实行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急的房屋 ㈡ 观看使用适用于实行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看的房屋 ㈢ 停止使用适用于无修缮价值,临时不便撤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房屋 ㈣ 整体撤除适用于无修缮价值,又危及相邻建筑或人身财产安全,需马上撤除的房屋 第十八条 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时,必需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与鉴定人员现场鉴定时,应出示房屋安全鉴定员资格证书 鉴定所对特别冗杂的.鉴定项目可聘请有关专家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加鉴定 第十九条 鉴定所应当在受理鉴定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查勘,查勘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签发房屋安全鉴定书属于危急房屋需马上实行安全措施或因故鉴定书未能准时发出的,应马上向申请人及相关部门发出危急房屋通知书 第二十条 房屋安全鉴定执行《危急房屋鉴定标准》和《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等规定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及文物爱护建筑等的鉴定,还应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鉴定。

      第二十一条 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应预交鉴定费,鉴定费标准按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经鉴定为危急房屋的,鉴定费由责任人承当;经鉴定为非危急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当 第二十二条 对鉴定所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房屋全部人或使用人可向鉴定所申请重新鉴定一次,并预交鉴定费 鉴定所重新鉴定时,应当指派其他鉴定人员并聘请有关专家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一致的,不退还预交的鉴定费;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不一致的,退还预交的鉴定费 第 5 页 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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