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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页沈家本法律思想综论 张晋藩 沈家本( 1 舻1 9 1 3 ) ,是晚清爱国忠君并具有改良维新思想的新 官僚,也是博通古今,连贯中西的法学大师他对中国法制的近代化, 法学的繁荣和法律人才的培养,作出了彪炳史册的功绩 沈家本生活在中国社会激烈动荡的时代,列强环伺、山河残破的 局面,使他从步入官场时起,便产生了维护主权,反对外国侵略,拯 救清朝帝国的宿愿光绪二十九年,刚刚擢升为直隶通永道的沈家本, 被侵略军关押和软禁了几个月,其间他保持了国格、人格,怒斥侵略 者“铁甲金戈气正嚣”,“烟尘到处都成劫”,并为国家的被凌夷而感到 痛心和悲愤,他在诗中说:“楚囚相对集新亭,行酒三觞涕泪零,满目 山河今更异,不堪说与晋人听”① 作为一个自幼深受经史之教的宦门子弟,沈家本的爱国思想是和 忠君思想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他在脱出牢笼以后,便以一个臣子的赤 诚,日夜兼程,奔赴西安扈驾,由此而受到清廷的青睐,被接连任命 为光禄寺卿、刑部侍郎,忝列部院,位跻公卿二年后又被委以修订 法律大臣的重任,从此开始了他一生中最为辉煌的岁月 一、传统法制批判总结的律学家 由于沈家本长期任职刑部,得以浏览历代的法典王章、刑狱档案, 因而被公认为“久在秋曹,刑名精熟”。
晚清时期由朴学转向实学的学 ·中国致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中心教授 ①[ 清] 沈家本: ,载[ 清] 沈家本: ,中华书局1 9 8 5 年 版,第1 8 0 7 页 ⑦“奏刑律草案告成分期缮单呈览交陈修订大旨折”, ( 下 册) ,中华书局1 9 7 9 年版,第8 4 8 页 ③“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奏进呈刑律草案折”,载 第1 9 册,中华 书局1 9 8 6 年版第2 6 —2 8 页 ④[ 清] 沈家本:“伪造外国银元币设立专条折”,载[ 清] 沈家本: ,中 华书局1 9 8 5 年版第2 0 B l 页 1 4 作用下,罪与刑之间所形成的一种等价、相应的均衡关系,是资产阶 级刑法的又一基本原则具体说来,就是对于犯罪行为人判处刑罚的 轻重,应当与其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孟德斯鸠说:“惩 罚应有程度之分,按罪大小,定惩罚轻重①罪刑相应原则所体现的 是对特权与滥刑的公开否定,是人们对刑法的公平与公正的渴求,是 资产阶级法制的价值取向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说过:“刑罚 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须要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 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②根据罪刑相应的原则,沈家本首先向传 统旧律中八议的特权收赎规定,发起了攻击。
指出:“凡人皆同类 ⋯⋯,法之及与不及,但分善恶而已,乌得有士族、匹庶之分? 士族 之恶者戳之,苟当其罪,何至使人离心;匹庶之善者戳之,苟不当其 罪,其嗟叹岂少也哉? ”因此,“八议之条⋯⋯实在可删之列,存之律 中,徒滋疑惑而已③他在《明律目笺一》中再次强调:“法律为人人 所当遵守,既定而颁行之,则犯罪不论新旧,断罪自当一律,不得再 有参差,致法律失信用之效也④在他主持修订的《大清新刑律》( 草 案) 中,终于取消了行之已久的“八议”规定,使封建等级特权性的 法律向着近代的法律转变他在进呈《修订刑律草案》折上,强调 “立宪之国,专以保护臣民权利为主现行律中,以阶级之间,如品官 制使良贱奴仆区别最深,殊不知富贵平贱,品类不能强之使齐,第同 隶I 昕- 醵,权由天畀,于法律实不应有厚薄之殊”他猛烈抨击传统旧律 中良贱同罪异罚的规定指出:“官员打死奴婢,仅予罚俸,旗人故杀 奴婢,仅予枷号,较之宰杀牛马,拟罪反轻,亦殊非重视人命之义⑤ 特别是,他提出旗民犯法,应一体同科根据《大清律例》,旗人 犯法不归一般司法机关审理,如需处刑则依例享有“减等”、“换刑” 之权,笞刑可换鞭责,徒刑一年可换枷号二十日,流三千里可换枷号 ①[ 法] 盂德斯鸠: ,商务印书馆1 9 6 2 年版,第1 4 1 页。
②[ 意] 贝卡利亚: ,中华书局1 9 8 5 年 版第1 7 9 l 页 ④[ 清] 沈家本:“明律目笺一”,同注③引书,第1 8 c r 7 页 ⑤[ 清] 沈家本:“禁革人口买卖变通旧例议”,同注③引书,第抛9 页 1 5 六十日,极边充军可换枷号九十日,死罪斩立决可减等为斩监候,等 等光绪三十三年八月初二日( 1 9 0 7 年9 月9 日) ,沈家本奏上《旗人 遣军流徒各罪照民人实行发配折》,鲜明地表示:“现既钦奉明诏,化 除满汉畛域,若旧日两歧之法仍因循不改,何以昭大信而释群疑? ”因 此他建议“嗣后旗人犯遣军流徒各罪,照民人一体同科,实行发配 现行律例折枷各条,概行删除,以昭统一而化畛域”①这个奏折得到 清廷批准后,社会反响颇佳 《新刑律草案》关于法律适用的主体平等,以及刑罚等级的设定, 都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关于人道主义原则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启蒙思想家针对封 建刑罚的严酷性,举起了人道主义的旗帜,在刑法中提出了刑罚人道 主义的原则孟德斯鸠说:“如果一个国家,刑法并不能使人产生羞耻 之心的话,那就是由于暴政的结果,暴政对恶棍和正直的人,使用相 同的刑罚②刑罚人道主义原则,是以从人性论出发的自然法理论为 基础的。
霍布斯说:“在凡是可以实行宽大的地方,实行宽大,也是自 然法的要求@ 除启蒙思想家对刑罚人道主义原则进行一般论述外, 西方的刑法学家更进行了深刻的阐述,贝卡利亚说:“人的心灵就像液 体一样,总是顺应着它周围的事物,随着刑场变得日益残酷,这些心 灵也变得麻木不仁了⋯⋯严峻的刑罚造成这样一种局面:罪犯所面 临的恶果越大,也就越敢于规避刑罚为了摆脱对一次罪行的刑罚, 人们会犯下更多的罪行④ 《新刑律草案》删除旧律内重法、禁止刑讯、酌减死罪、死刑唯一 等等,都体现了人道主义的原则特别是光绪三十二年( 1 9 0 6 年) 沈 家本奏上《禁革买卖人口变通旧例议》和《删除奴婢律例议》,集中反 映了他的刑法人道主义原则在《禁革买卖人口折》中,他指出:《大 清律例》“律文虽有买卖奴婢之禁,而条例复准立契价买”,不仅造成 “法令参差”,而且使得蓄奴盛行由于奴婢“律比畜产”,既没有独立 ①[ 清】沈家本:“旗人遣军流徒各罪照民人实行发配折”,载[ 清] 沈家本:《历代刑 法考》,中华书局1 9 8 5 年版,第2 0 3 3 页 ② [ 法] 孟德斯鸠: ,商务印书馆1 9 9 7 年版,第龉页 ③[ 英] 霍布斯:《利维坦》,梨思复、梨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 9 8 5 年版,第2 7 2 页。
④[ 意] 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 ,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 9 9 B 年版,第4 3 页 1 6 的法权地位,他们的人身权和生存权也缺乏法律的保护他说:“以奴 婢与财物同论,不以人类视之,生杀悉凭主命⋯⋯贫家子女,一经 卖人人手,虐使等于犬马,苛待甚于罪囚呼吁无门,束手待毙,惨 酷有不忍言者①他指出:“现在欧美各国均无买卖人口之事,系用尊 重人格之主义,其法实可采取”,②应该“择善而从”嗣后无论满汉 官员军民等,永禁买卖人口如违,买者卖者均照违制律治罪③为 此还酌拟了十条办法,即“契买之例宜一律删除”、“买卖罪名宜酌 定”、“奴婢罪名宜酌改”、“贫民子女准作雇工”、“旗下家奴之例宜变 通”、“汉人世仆宜酌量开豁”、“旧时婢女限年婚配”、“纳妾只许媒 说”、“发遣为奴之例宜酌改”、“良贱为婚姻之律宜删除”、“买良为倡 优之禁宜切实执行” 在《删除奴婢律例议》折中,针对禁革买卖人口一事引发的反对 意见,再次强调指出:“不知奴亦人也,岂容任意残害? 生命固重,人 格尤宜尊,正未可因仍故习,等人类于畜产也”,④又说“方今朝廷颁 行宪法,叠奉谕旨,不啻三令五申凡与宪法有密切之关系者,尤不 可不及时通变。
买卖人口一事,久为西国所非笑律例内奴婢各条, 与买卖人口事实相因,此而不早图禁革,与颁行宪法之宗旨,显相违 背,自应由宪政编查馆速议施行至于此事办法,则本馆前议具有, 自可查照,酌核办理 这两个奏折虽然表现了改良的不彻底性,但无疑是重大的人道主 义的变革,是沈家本思想中最具民主光彩的部分,也是中国近代人权 思想史上的开篇之著由于沈家本的主张符合世界进步的历史潮流和 清朝预备立宪的政治需要,因而被《新刑律草案》所确认 《新刑律草案》不仅融入了西方的刑法思想和原则,基本规范和刑 制,而且袭取了西方刑法的体系结构,分为总则、分则沈家本解释 说:“总则之义略与名例相似,往古法制无总则与名例之称,各国皆 ① [ 清] 沈家本:“禁革人口买卖变通旧例议”,载[ 清] 沈家本:《历代刑法考) ,中华 书局1 9 8 5 年版,第2 0 3 7 页 ②[ 清] 沈家本:“禁革人口买卖变通旧例议”,同注①引书,第2 0 3 9 页 ③[ 清] 沈家本:“禁革人口买卖变通旧例议”,同注①引书,第2 0 3 8 页 ④[ 清] 沈家本:“删除奴婢律例议”,载[ 清] 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中华书局1 9 8 5 年版,第2 0 4 6 页。
1 7 然其在中国,李悝法经六篇殿以具法,汉律益户兴厩三篇为九章而 具法列于第六,魏律始改称刑名居十八篇之首,晋律分刑名法例为二, 北齐始合而为一,日名例,厥后历隋唐宋元明于我朝,沿而不改是 编以刑名法例之外,凡一切通则悉宜赅载若仍用名例,其义过狭故 仿欧美及日本国刑法之例,定名日总则①总而言之,《新刑律草案》 无论内容和形式,都是中国传统刑法的质的飞跃,体现了新的刑法文 明 2 .完成与西方民法接轨的《大清民律草案》 晚清从现行刑律将民事部分分出不再科刑,到《大清民律草案》 的制订,是中国法制走向近代化的重要里程碑沈家本虽然没有直接 参与民事法律草案的起草,但却为此进行了有效的组织工作光绪三 十三年( 1 9 0 7 年) 十一月,沈家本根据“民商各法,意在区别凡人之 权利义务,而尽纳于轨物之中,本末洪纤,条理至密,非如昔之言立 法者,仅设禁以防民,其事尚简也”,于修订法律馆开馆之初,便公同 商酌,拟设二科,分任民律、商律、刑事诉讼律、民事诉讼律之调查 起草,②从而表明了修订法律馆的主要工作方向 为了完成三年内制订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任 务,沈家本奏请:“一面广购各国最新法典及参考各书,多致译材,分 任翻译;一面派员确查各国现行法制,并不惜重赀,延聘外国法律专 家,随时咨问,调查明澈,再体察中国情形,斟酌编辑,方能融会贯 通,一无扦格。
③从此,修订法律馆所译的外国法律和法学著作,逐 渐由以刑法为重点向着民法转移所译大陆法系民法,为起草民律草 案提供了重要基础与此同时,奏准聘用日本法学士松冈义正,起草 民律草案总则、物权、债权三编至于亲属编和继承编,由修订法律 馆会同礼学馆起草由于修订法律馆“广罗英彦”,调进江庸、王宠 惠、丁士源、陈策、朱献文等留学各国的优秀人才,使得修订法律馆 不仅完成了修订民律草案的工作,而且成为民法的研究中心 特别值得提出的是沈家本在《奏馆事繁重恳照原请经费数目拨给 ①《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 ,台湾考正出版社1 9 ∞年版,第1 9 9 9 页 ②[ 清] 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 ,中华书局1 9 5 8 年版,第5 8 0 3 页 ③[ 清] 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 ,中华书局1 9 5 8 年版第5 7 6 6 页 1 8 折》中明确表达了,起草民商律需要以调查民商习惯为起点他说: “民商习惯,中外异同,因时因地之各殊,见异闻异之不一”,因此 “中国现定民商各律,应以调查为修订之根柢”①而民事习惯视商律 尤为复杂,非派员分省调查无以悉俗尚而资考证②根据沈家本的建 议,修订法律馆制定了调查民事习惯章程十条,明确了调查的范围和 地方上应予协助的义务。
晚清民事调查组织严密,规模宏大,各省成立调查局,各府县设 调查法制科,地方知县、社会团体、乡绅很多参与其事通过调查, 使修订法律馆对地方民事习惯“洞澈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