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pdf
10页—3—附件 1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二次征求意见稿)一、总则(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促进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制定本技术政策二)本技术政策为指导性文件,供各有关单位在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工作中参照采用本技术政策所称的机动车是指我国境内所有新生产及进口的常规能源及新能源汽车、摩托车和车用发动机,以及在我国登记注册的所有在用汽车、摩托车三)本技术政策提出了机动车在设计、生产、使用、回收等全生命周期内的尾气、噪声、挥发性有机物(VOCs)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 、固体废物等的防治策略和方法,涉及范围包括机动车、车用油品、检测设备等四)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是一项系统工程,应加强“车、油、路”统筹,采取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综合措施进行防治,强化信息公开,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构建机动车环境管理体系,形成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共同实现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目标—4—(五)机动车应降低一氧化碳(CO) 、碳氢化合物(HC)、氮氧化物(NOx)和颗粒物(PM)等常规污染物的排放。
加强替代燃料汽车及车内环境非常规污染物排放控制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过程应尽可能避免产生新的污染物六)同步实施新车排放及油品质量标准,按照分区、分时、分类原则,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应提前实施强化新车达标监管,确保生产车辆在规定的耐久性里程或期限内稳定达标加强机动车检测与维护(I/M)制度建设,降低在用车实际排放水平七)机动车应向低排放、低污染的方向发展2020 年实施轻型车和重型车第六阶段排放标准,报废机动车再生利用率达到 95%,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2025 年达到国际领先水平二、源头控制((一)一)新生产及进口汽车、摩托车及其发动机新生产及进口汽车、摩托车及其发动机1.鼓励开展机动车轻量化、模块化、无(低)害化、循环利用等产品生态设计,建立机动车生态设计标准和评价体系,综合考虑机动车生产、使用、回收等全生命周期内的资源消耗及污染排放2.通过改善生产工艺、加装车间空气后处理系统、使用符合环境标志产品标准的水性防腐涂料、胶粘剂等降低生产过程 VOCs、粉尘、废液、固体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加强清洁生产技术研发应用,实现绿色制造3. 加强新生产机动车排放达标监管, 提高产品环保生产一致性、在用符合性水平。
机动车生产及进口企业应严格执行新车排放标准,—5—不得生产、进口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车辆, 确保其产品符合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的规定,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机动车的排放检验信息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将违法企业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4.建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电磁辐射等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加强新能源汽车环境管理5.建立健全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制度对于设计、生产缺陷或者不符合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等原因导致的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应由机动车生产及进口企业负责召回6.机动车生产及进口企业应在其产品使用说明书中专门列出污染控制技术信息,为机动车检测与维护提供技术支持加强机动车排放控制关键零部件管理,建立产品信息公开制度7.鼓励机动车生产及进口企业提前达到国家制定的排放控制目标和排放标准利用便携式排放测试设备(PEMS) 、车载诊断(OBD)系统等加强新车实际行驶排放(RDE)控制严格控制机动车颗粒物排放,控制重点应从颗粒物质量控制向颗粒物质量与数量同时控制转变低速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执行与轻型载货车同等的节能与排放标准8.建立涵盖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等在内的机动车温室气体管理体系。
加强机动车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排放协同控制,推进低全球变暖潜值(GWP)车用空调制冷剂的推广使用鼓励机动车温室气体减排技术研发,加快能源清洁化、低碳化,控制新能源汽车全生命周期内温室气体排放—6—9.修订机动车加速行驶噪声和定置噪声限值标准,制定机动车匀速行驶噪声及汽车车内噪声限值标准鼓励机动车噪声控制技术研发与应用10.加快推进车载加油油气回收(ORVR)技术应用,加强汽油车和摩托车燃油蒸发排放控制11.通过改善工艺和材料,控制车内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甲醛、乙醛、丙烯醛等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加强车内空气质量管理12.积极开展使用天然气(NG) 、液化石油气(LPG) 、甲醇、乙醇、二甲醚、生物柴油等清洁替代燃料汽车的研发和应用,鼓励资源丰富的地区发展替代燃料汽车鼓励开发替代燃料汽车排气后处理技术替代燃料汽车必须达到国家同期机动车排放标准要求应根据不同燃料特性制定非常规排放污染物控制标准,并纳入国家机动车环保排放达标管理体系13.新生产柴油车应安装符合产品技术标准要求的排气后处理装置,如颗粒物过滤器(DPF) 、选择性催化还原装置(SCR)等城市公交、环卫、邮政和出租等行业应优先选用装有 DPF、SCR 等排放后处理装置的车辆。
采用 SCR 控制技术时,应采取控制措施防止氨气逃逸引起的污染14.加快混合动力、纯电动、燃料电池等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技术推广应用和试点示范,鼓励城市公务、公交、出租、环卫、邮政、物流等公共领域优先选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二)车用燃料、燃料清净剂、车用机油及氮氧化物还原剂二)车用燃料、燃料清净剂、车用机油及氮氧化物还原剂—7—1.提升车用燃料质量加强对车用燃料有害物质控制,对车用燃料硫含量、苯、烯烃、芳烃、多环芳烃、金属添加剂、蒸气压等与排放有关的油品指标提出控制要求普通柴油禁止作为车用柴油使用,并逐步实现与车用柴油并轨鼓励炼油企业开展车用燃料清洁技术研发与升级改造2.加强车用燃料质量监督管理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标准的车用燃料加油站销售的车用燃料必须达到国家车用燃料标准要求,明确标示车用燃料的名称、牌号和等级加强车用燃料质量抽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开3.稳步推广使用清洁车用替代燃料制定替代燃料有害物质控制标准,重点考虑替代燃料燃烧过程中常规污染物和非常规污染物排放特性及燃油蒸发排放的影响,科学全面评估替代燃料对环境的影响,制订具体的使用规范4.加快修订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排放标准,推进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等油气回收治理。
加强对油气回收处理装置的日常监督管理,保证油气回收设备稳定运行5.车用燃料清净剂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燃料清净剂质量标准,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建立燃料清净剂评价体系及信息公开制度炼油厂或储运站应在车用燃料中统一添加采用科学配比的燃料清净剂6.加快修订车用机油产品质量标准,降低车用机油硫、磷、硫酸盐灰分等含量,加强对车用机油市场监督管理,以满足发动机后处理产品耐久性要求鼓励依据车况、路况、环境等因素选用适用—8—的高品质车用机油,实现合理润滑7.建立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质量认证评价体系,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供应体系,加强市场监管,确保柴油车 SCR 正常运行三、污染防治及综合利用((一)大气污染防治一)大气污染防治1.加强城市交通管理优化城市功能和规划布局,加快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引导绿色可持续出行模式优化交通运输结构,推广多式联运,提高轨道运输比重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鼓励发展环保、节能、大容量公共交通体系,优化非机动车交通体系,加快智能交通系统建设,提高交通运行效率2.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技术加强在用车排放控制进一步规范在用车排放检验,完善在用车排放标准,对排放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检验合格报告,不得上路行驶。
积极推广简易工况法及车辆电子标识,对在用车检测设备、控制软件、数据接口等提出统一规范要求,建立排放测试设备信息公开制度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管理,依据机动车环保信息联网规范,加快国家、省、市三级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联网建设3.建立健全 OBD 系统监管体系,对在用车 OBD 系统检验提出规范性要求加强营运车辆排放监管营运重型商用车应采用 OBD 远程监控技术,对车辆排放相关部件的运行状况进行实时远程监控,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将超标车辆不按规定进行维修的营运企业或—9—个人信息纳入征信系统,提高超标车辆的保险费率4.制定在用车排放遥感测量方法标准鼓励地方环保部门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道路行驶机动车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加强在用车日常排放管理5.建立健全机动车检测与维护制度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机动车维修企业应配备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排放检测、诊断及维修设备,确保维修后的机动车在规定的保质期内稳定达标加强机动车检测与维护信息共享,实现机动车检测与维护闭环管理6.加强机动车维修企业环境管理,控制维修过程中噪声、废气、废液、重金属、POPs 等有毒有害物质排放7.对排放不达标的在用汽油车应重点检查 OBD 系统、三元催化器、氧传感器、进气空气流量计等零部件的工作状态,对排放不达标的在用摩托车应重点检查燃油供给系统、进排气系统及后处理装置等,并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8.对排放不达标的在用柴油车应重点检查 OBD 系统、燃油供给系统、进气系统、后处理装置、废气再循环装置(EGR)等零部件的工作状态,并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9.对在用汽油车(曲轴箱作为进气系统的发动机除外) 、摩托车,应增加曲轴箱通风装置和燃油蒸发控制装置检查,对在用柴油车应增加 NOx 检测10.鼓励对在用柴油车采用壁流式 DPF 技术进行改造改造车型必须进行系统的匹配研究和示范,经检测确可达到明显效果,由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技术评估后,方可进行一定规模的推广—10—改造鼓励公交、环卫、邮政和出租等营运车辆定期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建立后处理装置管理制度及评估体系二)二)噪声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加强在用车噪声排放控制,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中增加定置噪声检验内容,对不达标车辆应及时维修或更换消声装置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改变或拆除消声装置三)固体废物处理处置三)固体废物处理处置1.推动机动车领域循环经济发展,促进机动车废弃物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制定机动车报废拆解和回收利用过程环境保护标准,加强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监管,控制报废车辆拆解过程噪声、废气、废液、重金属、POPs 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
2.根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对符合《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鼓励公交、出租车辆提前报废加快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更新3.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鼓励生产企业积极参与机动车报废回收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耐用性、能效、有毒有害物质含量等信息公开制度提高报废车辆回收利用效率,促进产品的循环再利用4.加强对报废汽车电池,尤其是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管理,实现动力电池规范生产、有序回收及合理利用制定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建立动力电池梯级利用和回收管理体系建立汽油车三元催化器贵金属循环再利用机制5.推进发动机及主要零部件再制造建立再制造产品质量性能—11—评价标准体系,对再制造产品应进行明确标识再制造产品的排放性能应符合原型新品相关标准的要求四、鼓励研发的污染防治技术((一)排放控制装置一)排放控制装置1.鼓励汽油车缸内直接喷射系统(GDI) 、双喷系统、可变进气、涡轮增压、低压冷却 EGR、汽油车颗粒物过滤器(GPF)等技术研发,掌握燃烧和电控等核心技术,研究开发 GDI、增压器、低压冷却 EGR阀、GPF、OBD 等关键零部件鼓励采用主动脱附装置、主动式泄漏诊断装置等,加强燃油蒸发控制。
2.鼓励柴油车高压共轨(HPCR)燃油喷射系统、高效增压中冷系统、EGR、SCR、DPF 等技术研发,掌握燃油喷射和后处理等核心技术,研究开发 HPCR、增压器、SCR、DPF、传感器等关键零部件3.鼓励摩托车电控燃油喷射、高效三元催化器、多气门、可变气门正时等技术研发,逐步淘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