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修刑诉法证据制度修改对侦查取证工作影响和对策.docx
5页新修刑诉法证据制度修改对公安侦查取证工作影响和对策摘要:本文从新修刑事诉讼法在证据制度方面的修改出发,深入分析其对公安机关侦查取证的影响,并对公 安机关如何在侦查取证理念、方法、程序、能力等各方面作 出针对性改进提出对策建议关键词:新修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侦查取证一、新修刑讼法对证据制度作出的修改与完善(一)对证据定义、种类和运用的规定更加科学、完善一是在证据定义上,用“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都是证据”来取代“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 据”,以材料说取代事实说,区分了 “证据”和“定案根 据"的含义,逻辑更为清晰,使证据回归了其“承载事实的 载体”的本来面目二是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 见”,在“勘验、检查笔录”后增加规定了 “辨认和侦查实 验笔录”,并将"电子数据”与“视听资料”规定为同一种 证据类型,此外,还对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 的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的证据能力问题进行了规定,并规 定依法通过技术侦查收集的材料可作为证据使用,表述更加 客观准确,证据种类体系更加完备三是顺应法治进步和实 际需要,规定了公安人员出庭作证的几种情形,完善了证人 保护制度二) 首次从立法层面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非法证据 排除规则体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地位由司法解释上升到了刑诉法 的重要组成部分。
特别是明确提出“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 己有罪”,以立法的形式宣告了强迫公民认罪的非正当性三) 规定了更加严格、明确的证明标准在原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明 确阐释了 “证据确实充分”的内涵,即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 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 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二、新修刑诉法证据制度修改完善对公安机关侦查取证 工作的新挑战一是证据定义的完善,明确了证据有真有假、需要查证 属实,对证据的审查、判断、认定提出了更高要求二是证 据种类的增加,在丰富了查明犯罪事实的手段的同时,也要 求公安机关进一步提高辨认和侦查实验笔录的质量、提升技 术侦查的能力、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侦查证据转化的衔接工 作三是公安人员出庭作证、证人保护等制度的建立,对办 案人员的素质能力提出了更为全面的要求四是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加重了公安机关对取证合法的证明义务,“不得强迫 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等规定要求公安机关从根本上转变 依赖口供破案的模式五是“证据确实充分”要件具体化, 为侦查取证提供了更加清晰、更加严格的有罪证明标准这 些问题和挑战,需要公安机关在执法实践中积极应对、着力 破解。
三、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工作的对策和 建议(一)提高思想认识,牢固树立人权保障、程序公正等 理念理念是行动的先导和驱动力公安机关应当充分认识到,本次刑诉法修改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是继2004年“人权入宪”以来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坚实一步,而“人权保障”的理念在立法中主要通过更加严格的程序性 规定体现出来,公安机关作为执法机关,在此理应做出表率, 将人权保障、程序公正理念贯彻到执法实践的每一个环节二)推动侦查模式的转变,注重侦查取证工作应当推动侦查模式由“由供到证”向“供证结合”转变从必要性上看,随着刑诉法的修改,特别是随着非法证 据排除规则体系的构建和对"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 罪”作出的严格规定,“由供到证”的弊端更加突出一方 面,犯罪嫌疑人拒绝供述或翻供的可能性增大,如果无法获 取口供或者犯罪嫌疑人、证人翻供,案件很可能半途而废; 另一方面,过于追求口供又可能导致刑讯逼供,造成更加严 重的后果从可行性上看,新修刑诉法将“电子数据”列入 了证据种类,并规定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到的证据可以转化 使用,依法通过技术侦查收集的材料也可作为证据使用,其 立法目的事实上就是为了对“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 罪”规定作出平衡,拓宽公安机关获取证据的途径和手段, 引导侦查模式向“供证结合”转变。
要推动这个转变,就必 须加强和规范侦查取证工作首先,要解决“人”的问题, 优化人才结构,着力引进和培养适应信息化、高科技条件下 刑事侦查工作的优秀人才其次,要解决“物”的问题,根 据需要尽快配置信息、技术侦查装备,为侦查模式转变打下 牢固的物质基础第三,要解决“用”的问题,用好技术装 备,用好法律政策,把信息采集、技术侦查等工作与传统侦 查手段共同运用,特别要在资源共享、打破壁垒上下工夫, 推动刑警、治安、交警、特警等多警联动,刑侦、网安、图 侦等同步上案,形成强大的侦查合力三)强化针对性培训,全面提升办案人员素质能力应当紧紧围绕刑诉法规定开展更具针对性、实用性的培 训,促进办案人员素质能力全面提升根据新修刑诉法的要 求,在提高侦查破案能力的基础上,特别要提高三种能力 首先,要提高对侦查获取的证据进行审查、判别的能力,尽 量将非法证据、虚假证据排除在侦查阶段,使侦查获得的证 据链条符合‘证据确实充分”的严格标准其次,要提高出 席法庭的能力,让办案人员从思想深处牢固树立诉讼民主观 念和控辩平等意识,通过出庭演练等活动尽快适应出庭作证 等庭审模式第三,要提髙保护证人的能力细化对证人保 护的措施,让证人能够放心作证。
四)确保新修刑诉法证据制度取得良好效果首先,要完善内部规范和监督机制比如,应当就辨认 笔录和侦查实验笔录的制作进行严格规范,建立健全行政执 法所得证据的转化机制,完善侦查阶段非法证据排除机制,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探索对犯罪嫌疑人讯问时进行全程 同步录音录像等其次,要完善科学考评机制,摆脱“命案 必破”等旧理念的束缚,改变片面强调侦破率、逮捕率等做 法,探索建立更加符合司法规律和办案实际,有利于引导侦 查人员依法履职、有利于防范和纠正错案的科学考评机制 第三,要完善外部协作机制,积极参与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 革,遵循协作配合与监督制约并重、实体与程序并重、公正 与效率并重等原则,推动建立同法院、检察、司法等部门的 监督配合机制,共同为新修刑诉法的全面正确实施而努力参考文献:[1] 李兴洲,李丹,李蓉•论我国技术侦查措施之完善一 以新《刑事诉讼法》为视角[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 9[2] 郎胜,王尚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3; 72(责任编辑:李科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