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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阳明大学第十八次教务会议记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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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28024780
  • 上传时间:2018-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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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紀錄第 一 頁 國 立 陽 明 大 學 第 十 八 次 教 務 會 議 記 錄開 會 時 間 : 九 十 一 年 四 月 十 七 日( 星 期 三) 上 午 九 時 正開 會 地 點 : 本 校 活 動 中 心 表 演 廳主 持 人 : 陳 教 務 長 正 成 紀 錄 : 周 林 華出 席 者 : ( 應 到 一 一 三 人 , 實 到 六 十 二 人 )宋 宴 仁 、 何 橈 通 、 張 哲 壽 、 余 玉 眉 、 李 德 章 、 王  銳 、 胡 忠 民 、 黃 永 輝 、 黃 素 菲 、 李 威 頤 ( 代 朱 唯 勤 ) 、 陳 祖 裕 、 黃 怡 超 、 王錦 鈿 、 吳 肖 琪 、 毛 義 方 、 劉 德 明 、 邱 蔡 賢 、 簡 肇 衡 、 廖 志 飛 、 楊 行 義 、 蔣 忠 輔 、 古 宏 海 、 麥 麗 敏 、 陳 玉 怜 、 李 金 木 、 蔡 洪 又欽 、 葉 寧 馨 、 丁 令 白 、 胡 小 婷 、 蔡 英 傑 、 陳 芬 芳 、 陳 震 寰 、 林 逸 芬 、 雷 永 耀 、 姜 仁 惠 、 黃 睦 舜 、 鄒 美 勇 ( 代 蔡 勝 國 ) 、 黃 信 彰 、李 士 元 、 許 明 倫 、 蘇 正 堯 、 張 國 威 、 林 姝 君 、 孫 光 蕙 、 陳 賽 君 、 呂 健 惠 、 陳 富 都 、 陳 為 立 、 王 瑞 瑤 、 楊 雅 如 、 江 惠 華 、 鄭 誠功 、 魏 燕 蘭 、 馬 鳳 歧 、 李 怡 娟 、 高 閬 仙 、 周 成 功 、 孫 興 祥 、 孫 以 瀚 、 蘇  瑀 、 林 一 真 、 魏 玎 玲吳 校 長 妍 華 、 徐 副 校 長 明 達列 席 者 : 蔡 增 錦 、 董 毓 柱 、 何 秀 華壹 、 主 席 致 詞 。

      一 、 邁 入 二 十 一 世 紀 之 際 , 希 望 陽 明 除 了 在 研 究 卓 越 之 外 , 教 學 方 面 也 能 達 到 卓 越 , 也 就 是 教 學 、 研 究 雙 卓 越 , 為 了 達 到 教 學 卓 越 , 在制 度 上 需 要 做 適 當 的 調 整 , 以 便 於 讓 教 學 多 元 化 , 諸 如 學 程 的 設 立 、 校 際 選 課 、PBL 教 學 的 推 動 等 , 相 關 法 規 必 須 適 時 修 訂 二 、 教 育 部 推 動 「 提 昇 大 學 基 礎 教 育 計 畫 」 , 本 校 正 在 評 估 單 獨 提 計 畫 案 或 是 與 他 校 ( 如 政 大 、 台 北 藝 術 大 學 ) 合 作 共 同 提 計畫 案 三 、 教 學 設 備 的 改 善 方 面 , 承 校 長 大 力 支 持 , 今 年 寒 假 期 間 已 更 新 第 一 教 學 大 樓 的 課 桌 椅 , 及 綜 合 教 室 視 聽 設 備 、 麥 克 風 系統的 改 善 , 預 計 今 年 暑 假 繼 續 更 新 第 一 、 二 教 學 大 樓 其 餘 教 室 的 麥 克 風 系 統 及 視 聽 設 備 , 綜 合 教 室 的 課 桌 椅 , 以 及 第 二 教學大 樓 空 調 設 備 , 目 前 獲 得 學 生 正 面 反 應 。

      貳 、 第 十 七 次 教 務 會 議 執 行 情 形 報 告 ( 附 件 第 一 至 四 頁 ) 參 、 提 案 討 論提 案 一                               提 案 單 位 : 護 理 學 系 紀錄第 二 頁 案 由 : 護 理 學 系 課 程 改 進 方 案 ,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一 、 本 學 系 依 本 校 第 十 七 次 教 務 會 議 及 第 一 次 課 程 委 員 會 決 議 , 於 九 十 一 年 四 月 一 日 召 開 基 礎 教 育 改 進 課 程 案 整 合 會 議 與 各 基 礎 學 科協                       調 相 關 事 宜 二 、 會 議 決 議 原 則 通 過 新 課 程 ( 必 修 ) 規 劃 之 架 構 , 原 課 程 與 新 課 程 對 照 表 如 附 件 第 五 至 八 頁 三 、 護 理 學 系 自 九 十 二 學 年 度 起 , 正 式 推 動 PBL 教 學 , 各 相 關 教 學 單 位 若 遇 到 困 難 時 , 需 隨 時 召 開 溝 通 會 議 進 行 協 調 。

      四 、 新 課 程 第 三 學 年 上 學 期 ( 九 十 三 學 年 度 起 ) 之 「 解 剖 學 」 實 驗 及 「 微 免 」 實 驗 部 分 , 未 來 配 合 醫 、 牙 學 系 之 教 改 進 度 及 情 況 五 、 護 理 學 系 PBL 教 案 不 需 基 礎 學 科 教 師 參 與 , 但 應 擔 任 諮 詢 六 、 本 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第 二 次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 自 九 十 一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開 始 適 用 提 案 二                               提 案 單 位 : 醫 學 放 射 技 術 學 系案 由 : 修 改 醫 學 放 射 技 術 學 系 課 程 ,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一 、 醫 學 放 射 技 術 學 系 課 程 修 訂 表 如 附 件 第 九 至 十 一 頁 二 、 本 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第 二 次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 實 習 課 程 自 九 十 一 學 年 度 起 , 其 餘 課 程 自 九 十 一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開 始 實 施 。

      提 案 三                               提 案 單 位 : 醫 事 技 術 學 系案 由 : 醫 事 技 術 學 系 調 整 必 修 課 程 一 案 ,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一 、 為 配 合 教 育 部 「 提 升 大 學 基 礎 教 育 計 畫 」 降 低 必 修 學 分 數 , 本 系 調 整 必 選 修 課 程 , 新 舊 課 程 對 照 表 及 必 選 修 課 程 表 如 附 件 第 十 二至 十 五 頁 二 、 本 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第 二 次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 自 九 十 一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開 始 實 施 紀錄第 三 頁 提 案 四                               提 案 單 位 : 註 冊 組案 由 : 擬 訂 本 校 大 學 部 學 生 一 貫 修 讀 學 、 碩 士 學 位 辦 法 ( 草 案 ) , 提 請 討 論 。

      說 明 :一 、 為 鼓 勵 本 校 大 學 部 優 秀 學 生 繼 續 就 讀 本 校 相 關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 以 期 達 到 連 續 學 習 及 縮 短 修 業 年 限 之 目 的 , 並 為 規 範 相 關 作 業 程 序 ,謹 擬 訂 大 學 部 學 生 一 貫 修 讀 學 、 碩 士 學 位 辦 法 ( 草 案 ) 如 附 件 第 十 六 頁 , 擬 請 討 論 二 、 本 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第 二 次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 自 九 十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起 實 施 提 案 五                               提 案 單 位 : 課 務 組案 由 : 修 訂 本 校 「 學 生 抵 免 辦 法 」 ( 附 件 第 十 七 至 十 八 頁 ) 部 分 條 文 ,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一 、 本 校 「 學 生 抵 免 辦 法 」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對 照 表 如 附 件 第 十 九 頁 二 、 本 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第 二 次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 自 九 十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起 實 施 。

      提 案 六                               提 案 單 位 : 課 務 組案 由 : 修 訂 本 校 校 際 選 課 實 施 辦 法 ,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一 、 為 因 應 各 大 學 校 際 合 作 日 漸 頻 繁 之 趨 勢 , 並 考 量 實 際 行 政 作 業 需 求 , 擬 修 訂 本 校 校 際 選 課 實 施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 修 正 草 案 對 照 表 如附件 第 二 0 至 二 一 頁 二 、 本 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第 二 次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提 案 七                               提 案 單 位 : 課 務 組案 由 : 修 訂 本 校 「 教 師 授 課 時 數 計 算 辦 法 」 ( 附 件 第 二 二 頁 ) 部 分 條 文 ,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紀錄第 四 頁 一 、 依 第 一 次 課 程 委 員 會 及 第 十 次 擴 大 行 政 會 議 決 議 辦 理 。

      二 、 本 校 「 教 師 授 課 時 數 計 算 辦 法 」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對 照 表 如 次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五 、 其 他 項 目 授 課 時 數 核 計 原 則 :( 三 ) 擔 任 導 師 ( 以 每 學 期 學 務 處 聘 請 之 導 師 名 冊 為 限 )每 週 得 折 計 二 小 時 四 ) 本 校 教 師 編 寫 PBL 教 案 , 經 教 學 單 位 主 管 審 核 ,教 務 長 核 定 後 , 每 一 教 案 得 採 計 授 課 時 數 九 小 時     ( 每 週 0 . 五 小 時 ) 五 ) 本 條 各 項 核 計 時 數 , 不 得 與 第 四 條 ( 一 ) 、 ( 二 )、 ( 三 ) 、 ( 四 ) 項 之 時 數 併 計 , 支 領 超 支 鐘 點 五 、 其 他 項 目 授 課 時 數 核 計 原 則 :( 三 ) 擔 任 大 學 部 導 師 ( 以 每 學 期 學 務 處 聘 請 之 導 師 名冊 為 限 ) 每 週 得 折 計 二 小 時 五 ) 本 條 各 項 核 計 時 數 , 不 得 與 第 四 條 ( 一 ) 、 ( 二 )、 ( 三 ) 、 ( 四 ) 項 之 時 數 併 計 , 支 領 超 支 鐘 點 。

      條 文 修 正新 增 條 文條 次 修 正六 、 服 務 時 數 折 計 原 則 :凡 擔 任 行 政 工 作 者 , 校 長 、 副 校 長 、 教 務 長 、 學 務 長 、總 務 長 、 研 發 長 、 秘 書 室 主 任 秘 書 、 院 長 、 通 識 教 育中 心 主 任 、 體 育 室 主 任 、 圖 書 館 館 長 、 資 訊 通 訊 中 心主 任 、 學 生 輔 導 中 心 主 任 及 各 組 室 主 管 等 , 折 算 每 週四 小 時 ; ……六 、 服 務 時 數 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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