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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时期经济立法的调控对象_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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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秦汉时期经济立法的调控对象   一、农业立法   秦汉处于中国封建社会快速上升时期,自然经济占据着统治地位,社会生产是为了满足社会成员以食物为主体的生存需求,因而农业是自然经济的核心和基础在当时的社会生产条件下,秦汉政府要维护自然经济的统治地位必须坚定地贯彻重农政策农业立法是秦汉政府重农政策的具体贯彻与实施,归纳之有土地私有权法、轻徭薄赋诏令、土地兼并限令、水利法令、畜牧法令、粮食管理法、农业生产法等等这些法令既有国家宏观层面的政策,又有具体操作的细则   1、土地私有权法   秦汉时期土地私有权法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对春秋、战国以来土地私有化进程的大总结土地私有权法严格保护私有土地,从而促进了农业发展,释放了秦汉时代的生产力秦始皇三十一年"使黔首自实田也";,这是通过立法在全国范围内确立土地私有权汉高祖刘邦颁布"复故爵田宅";令:   "民前或相聚保山泽,不书名数,今天下已定,令各归其县,复故爵田宅";   "复故爵田宅";就是对原私有土地的重新确认,一方面解决了天下安定后诸如军人等大量社会闲散人员的安置问题,另一方面恢复原私有土地从而有效地保护和促进农业生产,维护社会稳定。

        2、轻徭薄赋诏令   秦汉时期封建国家重农的具体表现是轻徭薄赋诏令的颁布,客观上从一定程度减轻了百姓所受之剥削首先,轻徭薄赋表现为三十税一的田租率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田租率的定制汉景帝"二年,令民半出田租,三十而税一也";建武六年,刘秀下诏曰":顷者师旅未解,用度不足,故行什一之税今军士屯田,粮储差积其令郡国收见田租三十税一,如旧制";   其次,田租的减与免也是轻徭薄赋的具体表现,文帝前元二年"其赐天下民今年田租之半";受灾比较严重,损失量达到十分之四以上可以免田租西汉成帝建始元年诏曰":郡国被灾什四以上,毋收田租";东汉和帝诏曰:"今年郡国秋稼为旱蝗所伤,其什四以上勿收田租,刍稿有不满者,以实除之";   3、土地兼并限令   秦汉时期土地私有呈快速上升趋势,无论是大土地所有者和小土地所以者都对土地充满着向往,地权处于不断更替之中,土地兼并之风日盛土地兼并造成大批自耕农丧失土地成为流民,严重危害着封建统治秩序,因而秦汉封建政府通过颁布限制令来抑制土地兼并强宗豪右以强凌弱,以众暴寡主要表现在土地兼并上哀帝时为限制土地兼并,法令规定:"诸侯在国,名田他县,罚金二两";颁布土地兼并限令是封建政府自觉的修正行为,但在实际操作中又流于形式,到了王朝末期土地兼并不可逆转。

        4、水利法令   农业生产离不开农田水利灌溉,早在井田制下就有沟、洫、浍秦汉时期封建政府不但重视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更为重要的是从法律上对农田水利工程加以保护和利用水令就是为有效管理农业灌溉用水而制定的法令,史载师古注曰:"为用水之次具立法,令皆得其所";   为防止百姓因农耕用水而起纷争,官员一般充当调解者并把相关用水约定刻于石头上并立于田边,起着法律约束作用汉时召信臣"躬劝耕农,信臣为民作均水约束,刻石立于田畔,以防分争";   5、畜牧法令   秦汉时期农业生产所需动力主要来自人力和畜力,其中,在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上畜力扮演着重要角色秦汉法律中有厩苑律,这是关于牲畜饲养和苑囿管理的法律如官府会定期对饲养的牛进行评比,耕牛腰围减瘦了,每减瘦一寸要笞打主事者十下,"其以牛田,牛减絜,治(笞)主者寸十";汉时偷盗牛马有"盗马盗牛罪";",杀伤马牛,与盗同法";处罚最严厉的为"杀牛弃市律";,"曲周民父病,以牛祷,县结正弃市";   6、农业生产法   秦汉有田律,此之田律是关于农业生产的法律下级要向上级书面报告受雨、抽穗的顷数和已开垦而没耕种田地的顷数,"辄以书言湗稼、诱(秀)粟及豤(垦)田畼毋(无)稼者顷数。

      ";不到夏季,不准烧草做肥料,不准采取刚发芽的植物,"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取生荔";汉时马、牛、羊、猪吃了稼穑,其所有者要受到惩罚,"马、牛、羊、豬彘、彘食人稼穑,罚主金马、牛各一两";秦时种地的用种量有明确规定,"种:稻、麻亩用二斗大半斗,禾、麦一斗,黍、荅亩大半斗,叔(菽)亩半斗利田畴,其有不尽此数者,可殹(也)其有本者,称议种之";种子要好好保存,"县遗麦以为种用者,殽禾以臧(藏)之";   7、粮食贮藏立法   仓库中粮食的贮藏当以一万石为基准,"入禾仓,万石一积而比黎之为户";   谷物入仓,以一万石为一积而且用荆笆隔开粮食入仓后要封存,由县啬夫或丞和仓、乡主管人员共同封缄",县啬夫若丞及仓、乡相杂以印之";粮食入仓以后如果有增积就要视情况而定,"入禾未盈万石而欲增积焉,其前入者是增积,可殹(也);其它人是增积,积者必先度故积,当堤(题),乃入焉";谷子算账时要把黄、白、青三种区别开来,"计禾,别黄、白、青";粮食贮藏保管要放之于高墙之内,要注意防火和防变质,"有实官高其垣墙善宿卫,闭门辄靡其旁火,有不从令而亡、有败、失火,官吏有重罪,大啬夫、丞任之";   如果由于漏雨而导致粮食腐败或粮食由于保存不当而变质要对相应管理官员予以处罚,"仓屚(漏)(朽)禾粟,及积禾粟而败之,其不可食者不盈百石以下,谇官啬夫;百石以上到千石,赀官啬夫一甲;过千石以上,赀官啬夫二甲;令官啬夫、冗吏共赏(偿)败禾粟。

      ";   二、工商业立法   秦汉时期自然经济在整个社会占据统治地位,但是由于统治的需要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封建统治阶级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工商业加以保护和规范   1、产品生产立法   官营生产是有计划任务的,具体产量由官府决定秦法"非岁红(功)及毋(无)命书,敢为它器,工师及丞赀各二甲";官府生产的产品要由生产主管部门编上号码,作出标记,对不作标记者有相应处罚",公器不久刻者,官啬夫赀一盾";产品有严格的统计制度,"为计,不同程者毋同其出";产品要按年计帐",工献输官者,皆深以其年计之";产品考查时,被评为下等的工师、丞、曹长和一般的工匠都要受到处分,"省殿,赀工师一甲,丞及曹长一盾,徒络组廿给省三岁比殿,赀工师二甲,丞、曹长一甲,徒络组五十给";   2、产品质量立法   秦汉时期产品在生产中实施"物勒工名";制度,这样可追溯产品生产者,确保产品质量为了便于商品的生产与流通,统一了同类商品的规格秦法:"为器同物者,其小大、短长、广亦必等";,所以秦时"布袤八尺,福(幅)二尺五寸布恶,其广袤不如式者,不行";   汉代"百工为器物,皆有尺寸、斤两、斛斗轻重之宜,使得其法";,因而汉时"贩卖缯布幅不盈二尺二寸者,没入之。

      能捕告者,以畀之";变质的肉类产品要及时焚烧,以防止其进入市场危害民众,汉法:"诸食脯肉,脯肉毒杀、伤、病人者,亟尽孰(熟)燔其余其县官脯肉也,亦燔之当燔弗燔,及吏主者,皆坐脯肉臧(赃),与盗同法";   3、商品价格立法   "明码标价";是管理物价的一种有效方式,秦法:"有买及买(卖)殴(也),各婴其贾(价);小物不能各一钱者,勿婴";汉时物价实行市平,如果超过市平价格则有"过平";之罚,梁其侯任当千"太始四年,坐卖马一匹贾钱过十五万,过平,臧五百以上,免";汉代有禁贱买贵卖之法,对违反此法的行为严惩不怠,"若买故贱,卖故贵,皆坐臧为盗,没入臧县官";为稳定物价,汉代实施平准法,"置平准于京师,都受天下委输大农之诸官尽笼天下之货物,贵即卖之,贱则买之";   4、度量衡立法   秦以法令的形式颁布统一的度量衡标准并推行至全国,即"一法度衡石丈尺";秦对度量衡的管理比较全面和规范,官府对通行的度量衡要定期检核,"县及工室听官为正衡石赢(累)、斗用(桶)、升,母过岁壶(壹)";汉制:"度,职在内官,廷尉掌之;量者,职在太仓,大司农掌之;衡权者,职在大行,鸿胪掌之";汉代定期检核度量衡,并在市区设置标准的度量衡器",平铨衡,正斗斛";。

        5、工商管理立法   由于利益的驱使,走私不可避免的出现与发展,秦汉政府严厉打击走私活动秦法:"‘盗出朱(珠)玉邦关及买(卖)于客者,上朱(珠)玉内史,内史材鼠(予)购rsquo;可(何)以购之?其耐罪以上,购如捕它罪人;赀罪,不购";走私的珠宝要收缴上交内史,并由内史酌情给与奖赏汉代处罚更为严厉,官吏对走私黄金行为漠而视之,与走私者同罪,无意者罚戍边二年,"盗出黄金边关缴,吏、卒、分徒部主者智(知)而出及弗索,与同罪;弗智(知),索弗得,戍边二岁";   6、契约立法   秦汉时期商品买卖活动中定立契约已较普遍,契约的法律效力凸显秦法:"·可(何)谓‘亡券而害’?·亡校卷右为害";丢失了作为凭证的右券会给官府带来校对不便的危害"亡久收、符券、公玺、衡赢(累)、已坐以论,后自得所亡,论当除不当?不当";丢失了符券即使自己找到了也不应免除处罚如没有契券则不受理,"有争者,以券书从事;毋券书,勿听";   三、货币立法   1、货币铸造立法   货币的铸造是货币流通的基础,秦汉时期政府为控制货币铸造权而严厉打击货币盗铸秦时盗铸货币不但主犯要治罪,从犯同样也要受处罚,"某里士五(伍)甲、乙缚诣男子丙、丁及新钱百一十钱、容(熔)二合,告曰:‘丙盗铸此钱,丁佐铸,甲乙捕鎍(索)其室。

      而得此钱、容(熔),来诣之rsquo;";   汉惠帝和高后禁民间私铸钱,其法令集中体现在高后颁行的《二年律令》之中景帝颁布"定铸钱伪黄金弃市律";,禁止民间私铸货币武帝时期五铢钱的铸造从根本上制止了民间私铸,国家在控制货币铸造权上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   2、货币贮藏与流通立法   秦汉在货币铸造立法外,对货币的贮藏、流通亦有相关的法律规定秦时货币贮藏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官府受钱者,千钱一畚,以丞、令印印不盈千者,亦封印之钱善不善,杂实之出钱,献封丞、令,乃发用之";汉代货币亦是统一贮藏,可以从"京师之钱累巨万,贯朽而不可校";   反映出来秦汉封建政府制定货币贮藏的相关法律,从本质而言是对财富的一种保护秦汉时期货币不管形状好与坏,在流通过程中都受法律保护,必须同等使用秦法"百姓市用钱,美恶杂之,勿敢异";汉法"钱径十分寸八以上,虽缺铄,文章颇可智(知),而非殊折及铅钱也,皆为行钱";汉代禁止毁损货币",故毁销行钱以为铜它物者,坐臧(赃)为盗";   四、赋税立法   1、田租,这是国家向土地所有者征收的土地收益税秦汉时期田租征收的是实物,包括租谷和刍稿秦律"入禾稼、刍稿,辄为廥籍,上内史。

      ";租谷和刍稿征收入仓后要记入簿籍上,且要上报内史汉时"已奉谷租,又出稿税";   2、工商税,这是国家向工商业者征收的税,本文由于从征收对象进行考察,所以凡是针对工商业者的国家收益都纳入工商税之中   3、人户税人户税就是秦汉时期针对社会全体人员征收的税,既按人头征收,也依据户资征收   4、徭役徭役是封建国家强迫编户齐民从事的无偿劳役,秦汉时的《傜律》就是关于徭役的法律,其所遵循的宗旨概而言之就是"当徭则徭,当免则免";地方官员为朝廷征发徭役时不得有所耽搁,否则会受到一定的处罚",御中发征,乏弗行,赀二甲失期三日到五日,谇;六日到旬,赀一盾;过旬,赀一甲";法令中严格禁止无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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