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人事上岗培训员工之招聘与录用知识.pdf
31页1 第四章 员工招聘与录用 第四章 员工招聘与录用 企业要想持续发展,人员招聘和录用是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如何按照企业的 经营目标与业务要求,把优秀的人员、所需要的人才在合适的时候放在合适的岗 位,是企业成败的关键之一实际上,在员工招聘和录用过程中,真正的挑战不 在于招用到高层次、高素质的人,而在于招用到合适的人本章主要介绍员工招 聘和录用的概述、招聘方法、程序和选拔以及录用 第一节 员工招聘与录用概述第一节 员工招聘与录用概述 一、 员工招聘与录用的概念一、 员工招聘与录用的概念 招用劳动力指用人单位为满足生产、经营、管理等需要,按照国家法律、法 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从社会上公开自主地招聘和录用(以下简称“招用”劳动 力的行为 二、 招用劳动力的原则二、 招用劳动力的原则 (一一) 依法自主原则依法自主原则 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们推行的用工制度主要是“统包统配” ,企 业不能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主招用员工,严重阻碍了企业经济效益和管理水 平的提高,影响了生产力的发展1988 年 4 月,国家颁布的《企业法》中明文 规定,企业有用人自主权用人自主权包括招收劳动力和辞退劳动力两个方面的 权利。
自此以后,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自 主决定招收职工的时间、条件、方式和数量,企业享有自主招用职工和选择用工 形式的自主权,有利地促进了企业生产经营的发展和效益的提高 (二二) 公开、竞争的原则公开、竞争的原则 现代企业之间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的竞争,公平竞争地招用劳动力是选拔 企业有用人才的第一道关口公开是公开向社会上发布招聘信息,将招聘资格、 条件、招用时间、考试方法、程序向社会公开告之,以吸引较多的人前来应聘 竞争是指严格考核程序和手段,科学地录用人才,防止“拉关系、走后门” 、徇 私舞弊、贪污受贿等现象发生,达到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选拔优秀人 才的目的 2 (三三) 择优、效率的原则择优、效率的原则 择优是招用劳动力的根本目的和要求,只能坚持这个原则,才能广揽人才, 选贤任能,为单位引进或为各岗位选择最合适的人员为此应采取科学的考核办 法,精心比较、谨慎筛选同时还要根据不同的招用要求,灵活选用适当的招聘 形式,用尽可能低的招聘成本录用高质量的员工 (四四) 合法、合规的原则合法、合规的原则 要按照《劳动法》和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合理、合法、合规地招用劳动力。
1、、 招用劳动力的对象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招用劳动力的对象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1) 招用劳动力必须年满十六周岁招用劳动力必须年满十六周岁 即劳动者必须达到法定劳动年龄,无论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还是企业事 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任何用人单位都被禁止招用不满 16 周 岁的未成年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应聘者的身份证,查验年龄 对于文艺、体育单位招用不满 1 6 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的情形, 法规规定必须先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并由用人单位保障被招 用者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按照每名童工每 月 5000 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 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罚款标准提高 1 倍,并吊销营业 执照;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 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2) 特殊工种不得使用未成年工特殊工种不得使用未成年工(16 一一 18 周岁周岁) 《劳动法》规定,单化不得安排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从事矿 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 动。
对于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 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 1 4 周岁的童 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的,可直接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尊罪、强迫 劳动罪或者其他罪形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十八至二十四周岁的适龄男青年必须有兵役证十八至二十四周岁的适龄男青年必须有兵役证 根据上海市沪府征(95)16 号《关于在适龄公民就业、就学、申请出境和办理 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专业证件时查验的暂行规定》 ,本市 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含外商投资介业、私营企业)、事业单 位、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在录用本市十八至二十四周岁的男性公 3 民时必须查验其兵役证,没有兵役证的应不予录用 (4)(4) 禁止招用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禁止招用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规定.任何组织和 个人不得招收尚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做工、经商或者从事其他雇佣 性劳动 (5) 未能升学的初、高中应届毕业生必须经过劳动预备制培训未能升学的初、高中应届毕业生必须经过劳动预备制培训 1999 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国办发【1999】60 号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 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 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意见的通知》 , 对城镇未能升学的初高中毕业严格实行就业准入控制, 未经过劳动预备制培训学 习,或虽经劳动预备制培训学习.但未取得《劳动预备制合格证书》的人员,职 业介绍机构不得介绍就业,用人单位也不得招收录用。
(6) 禁止收取各种名目的费用,禁止扣押身份证件禁止收取各种名目的费用,禁止扣押身份证件 1995 年 9 月,劳动部颁发了《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 , 上海市劳动局于同年 12 月转发了该通知通知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招工 条件中规定个人缴费的内容,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工启事、简章的 审查,对违反规定的,应给予警告,并责令赔偿;因此而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 者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也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2000 年 12 月 8 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条 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作了规定:禁止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向被录用人员收取 保证金或抵押金、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禁止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 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对违反规定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 并可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7) 就业准人就业准人 2000 年 3 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 6 号令《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确定 了 90 个就业准人工种(职业),并且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技术复杂及涉及到 国家财产、人民安全和消费者利益工种(职业)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 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同年,上海市劳动保障局颁布了《关于贯彻国家劳动和社 会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确定的 90 个工种(职业)的基础上,确定了 99 个就业准人工种(职业)用人单位 招聘规定须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人员,必须在招聘条件中注明职业资格条件要 求.并从已取得职业资格的人员中招收 (8) 不得歧视、特殊保护的规定不得歧视、特殊保护的规定 《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 不同而受歧视这一规定是对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保护所谓平等就业权, 是指每一个劳动者在就业问题上的地位是平等的,就业的机会、就业的条件等对 每一劳动者来说,都是均衡和一视同仁的国际劳工组织 1959 年通过的 111 号 《反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规定,国家应制定一项促进就业、职业机会均等和待 遇均等的国家政策,以消除这方面的性别、种族等任何歧视我国《劳动法》规 4 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在就业问题上受歧视,体现了社会主 义优越性,也体现了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宗教政策 反对就业歧视,保护每一个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利,不排除对一部分有特殊 情况的劳动者实行特殊保护的就业政策。
《劳动法》第十三、十四条分别对妇女、 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和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问题作出了规定强调妇女与男 子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役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 有特别规定的, 从其规定 这是在平等就业的基础上更加明确地对妇女、 残疾人、 少数民族人员,以及退役军人的就业提出的法律保护,具有重要意义用人单位 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凡是适合女性从事劳动的岗位,用人单位在招用 时,不得提高对女性的录用标准,更不能对女性附加其他额外条件残疾人、少 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都有一定的困难,只 有对他们实行特殊的政策,才能保证他们同常人一样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 2、、 招用劳动力必须办理招退上登记备案手续招用劳动力必须办理招退上登记备案手续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 2000 年 12 月发布的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明确指出: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自录用之日起 30 天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 理录用备案手续,并为被录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同时,又指出,用人单位与职 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 应当于 7 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工备 案手续。
2002 年 5 月 1 日生效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再次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 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经办机构办理用工登记手 续”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劳动者招工录用登记备案或退 1:登记备案手 续,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 条例》第五十七条,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办的,按每人 500 元处以罚款延误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还应负责赔偿 3、、 招用劳动力必须依法建立劳动关系招用劳动力必须依法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 议我国《劳动法》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招用劳动力必须 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 则按照《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未签 订的但劳动者按用人单位要求履行劳动义务的,劳动合同关系成立 三、 三、 招用劳动力实行《劳动手册》制度招用劳动力实行《劳动手册》制度 1、、 劳动手册劳动手册 1995 年 5 月,原市劳动局颁发了关于实行《劳动手册》制度的规定,取消了 5 原来的《待业证》 。
《劳动手册》是用人单位记录劳动者就业和流动以及办理招用 (退)登记备案手续、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记录失业和领取失业保险金等情况的凭 证,也是失业人员应聘求职、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的主要凭证 《劳动手 册》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经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加盖钢印后,通 过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发放每一本《劳动手册》都有一个 登记号, 从 2002 年 1 月 4 日起, 《劳动手册》 登记号统一使用持证人的身份证号, 原先使用的十位数号停止使用 《劳动手册》在劳动者失业期间由本人保管,在职期间由用人单位保管 2、、 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卡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卡 《农村富余劳动力登记卡》是农村富余劳动力参与市场就业、单位招用农村富 余劳动力并记录和办理招用(退)登记备案手续的凭证, 也是农村富余劳动力享受 劳动保障部门提供公益性免费就业服务的凭证 农时富余劳动力在求职成功后的 非农就业期间,由用人单位保管目前已在单位从事非农就业的原农村富余劳动 力, 暂不发放 《农村富余劳动力登记卡》 , 仍维持原状, 待其失去非农就业岗位. 并 作为农村富余劳动力进行求职登记时再进行申领。
《农村富余劳动力登记卡》由 上海市职业介绍中心统一印制 第二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