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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文)(2020年整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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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文) 时间:2020-02-06 16:09 来源:中国人大网 责任编辑:att (1988 年 11 月 8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 议通过 根据 2004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第 一次修正 根据 2009 年 8 月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6 年 7 月 2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 第三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 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2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 从事野生动物 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 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 (含卵、 蛋) 、 部分及其衍生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障依法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人工繁育等保护及相关活动 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 则,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培育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促进 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五条 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 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 并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 入预算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 方式参与野生动物保护活动,支持野生动物保护公益事业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栖息地, 是指野生动物野外种群生息繁衍的重 要区域 3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 禁 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关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本法 的行为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机关对举报或者控告, 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七条 国务院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 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 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 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 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 单位、志愿者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活动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野生动物保护知识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 对违 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 在野生动物保护和科学研究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 第十条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 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 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 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并每五 4 年根据评估情况确定对名录进行调整。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报国 务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调整并公布 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 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 应当定期组 织或者委托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进行调查、 监 测和评估,建立健全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档案 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的调查、 监测和评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野生动物野外分布区域、种群数量及结构; (二)野生动物栖息地的面积、生态状况; (三)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主要威胁因素; (四) 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情况等其他需要调查、 监测和评估的内容 第十二条 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 门,根据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的调查、监测和评估结果,确定并发 布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 保护野生动物及其 重要栖息地,保护、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

      对不具备划定相关 自然保护区域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 规定禁猎(渔)期等其他形式予以保护 5 禁止或者限制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内引入外来物种、 营造单一纯林、 过量施洒农药等人为干扰、威胁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行为 相关自然保护区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定和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有关开发利用 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的需要,分析、预测和 评估规划实施可能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产生的整体影响, 避免或 者减少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 禁止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建设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建设的项目 机场、 铁路、公路、水利水电、围堰、围填海等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应当避 让相关自然保护区域、野生动物迁徙洄游通道;无法避让的,应当采取 修建野生动物通道、过鱼设施等措施,消除或者减少对野生动物的不利 影响 建设项目可能对相关自然保护区域、 野生动物迁徙洄游通道产生影 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涉及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应当征求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意见; 涉及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四条 各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监视、 监测环境对野生 动物的影响由于环境影响对野生动物造成危害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 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6 第十五条 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 重大环 境污染事故等突发事件威胁时,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救助措 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组织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 禁止以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 兽医主管部 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进行监测,组织开展预测、 预报等工作,并按照规定制定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 批准或者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卫生主 管部门, 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传染病的 防治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国家加强对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的保护, 对濒危野生动物 实施抢救性保护 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有关 野生动物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 建立国家野生动物遗传资源基因库, 对原产我国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遗传资源实行重点保护。

      第十八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 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第十九条 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 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 7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 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预防、 控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危害 的措施以及实行补偿所需经费, 由中央财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二十条 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和禁猎 (渔) 区、 禁猎 (渔) 期内, 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野生动物迁徙洄游期间,在前款规定区域外的迁徙洄游通道内,禁 止猎捕并严格限制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迁徙洄游通道的 范围以及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内容,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 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二十一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 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 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 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第二十二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应当依法取得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 并且服从猎捕 量限额管理 第二十三条 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 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8 持枪猎捕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第二十四条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 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 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 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规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 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 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 人 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 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种源, 建立 物种系谱、 繁育档案和个体数据。

      因物种保护目的确需采用野外种源的, 适用本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本法所称人工繁育子代, 是指人工控制条件下繁殖出生的子代个体 且其亲本也在人工控制条件下出生 第二十六条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有利于物种保 护及其科学研究,不得破坏野外种群资源,并根据野生动物习性确保其 具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具备与其繁育目的、 9 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 要求,不得虐待野生动物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保护国家重点 保护野生动物的需要, 组织开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工 作 第二十七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 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 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 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 外 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 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 合法来源证明 出售本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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