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偿使用资金.docx
4页一、 借给个人的,查阅相关凭据二、 借给单位的查阅原始凭证三、 个人借款不还按股息,红利,利息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四、 借给单位按市场公允利率计征营业税及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五、 企业将资金无偿借给关联企业使用,同时又向银行借款,其向银行支付的利息应按照谁 使用谁负担的原则在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条例》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 和正常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 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因此上述关联企业间 无息借款不符合经营常规和独立交易原则,企业将资金无偿借给关联企业使用,其向银行支 付的借款利息中应由关联方负担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1、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 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 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2、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 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 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 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3、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 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 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 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另外根据第三十八条第二款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金融企 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六、1、关于无偿将资金让渡给他人使用的涉税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 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 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 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 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公司之间或个人与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无偿借款),若没有取得货币、货 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不缴纳营业税由于无偿借款无收入体现,因此也不涉及企业所得税 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 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 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 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即若借贷双方存在 关联关系,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并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2、关于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他人使用的涉税问题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转借他人,实 质上是将企业获得的利益转赠他人的一种行业,因此税务部门有权力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核 定其转借收入,并就其适用营业税暂行条例按金融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 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此,A公司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给B公司使用,所支付的利息与取得收入无关,应调增应税所得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无偿将资金让渡给他人使用的涉税问题七、转发评论2010-03-26 09:38A公司用自有闲置资金500万暂借给B公司,时间2个月,B公司到期按协议(不用利息) 还给A公司500万,B公司实际也没有支付利息给A公司请问,这种情况A公司是否应 该按同期银行息或其他方法计算利息收入并缴纳营业税等?税务机关是否有权核定其利息 收入?这种情况A公司是否应调整相应的财务费用?如企业没有调整的,税务机关是否有 权责令企业调增应税所得额?答:1、关于无偿将资金让渡给他人使用的涉税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 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 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中 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三条 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 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前款所称有偿,是 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公司之间或个人与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无偿借款),若没有取得货币、货物或 者其他经济利益,不缴纳营业税由于无偿借款无收入体现,因此也不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 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 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即若借贷双方存在关联 关系,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并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2、关于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他人使用的涉税问题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转借他人,实质上 是将企业获得的利益转赠他人的一种行业,因此税务部门有权力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核定其 转借收入,并就其适用营业税暂行条例按金融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 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此,A公司将银行借款无偿让 渡给B公司使用,所支付的利息与取得收入无关,应调增应税所得额。
问:如果从债权转为股权用不用交税?答:债权转为股权的税务处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2007年第512号)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 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号)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 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 产收购、合并、分立等二)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 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第三条规定,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 税务处理规定第四条规定,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 进行税务处理:……(二)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发生债权转股权的, 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第五条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具有合 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 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三) 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四) 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五) 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 取得的股权第六条规定,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 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一)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 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 所得额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 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 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