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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人员精简分流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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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宝路
  • 文档编号:23711323
  • 上传时间:2017-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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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余人员精简分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劳动生产率,保证公司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富余人员是指公司根据生产经营规划,在人员总量定编控制前提下,通过各种方法下岗分流闲置人员第二章 精简分流渠道第三条 实行内部提前退养即在正常退休年龄前,先在公司内退,届时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第四条 办理停薪留职即保留公司员工身份,向公司支付一定费用第五条 休工放长假在休假期内发给生活费第六条 允许员工自动辞职或自谋职业对辞职者发给一次性补助费第七条 主动裁员对到期的劳动合同不再续签;对未到期的劳动合同提前解除,并按劳动合同履行补偿、赔偿义务第八条 兴办劳动服务企业,安排富余人员第九条 组织劳务向国内、国外的输出、工程承包第十条 在公司内部待业设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对下岗员工进行转岗技培训,为其介绍工作以重新就业第十一条 转移到行业或社会再就业机构委托管理第十二条 其他的精简办法或政府规定的途径第三章 内部退养第十三条 凡距正常退休年龄 5 年(含 5 年)以内、工龄 10 年以上者,经本人申请、公司批准,可以实行提前内部退养因身体健康状态,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经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审,可不受年龄限制提前内部退养。

      第十四条 为鼓励内部退养,可实行每提前一年退养、晋升一级工资的办法,但最高不超过五级退养后停发奖金,也不参加公司工资升级退养费可按退养奖励晋升后的基本岗位工资和工龄工资计发退养员工在福利保险方面,与公司正式退休员工待遇相同第十五条 自公司批准的次月起,退养员工可以离岗位休养,允许其从事一定的劳务或个体、合伙或私营经营退养后,保留公司员工身份,工龄连续计算,工龄工资继续增加达到正常退休年龄时,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第四章 停薪留职第十六条 凡需停薪留职者,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公司批准,可以实行停薪留职公司严格控制骨干人员停薪留职第十七条 停薪留职期限一般为 1 年时间第十八条 停薪留职前应一次性支付给公司停薪留职费用或在停薪留职期间按月支付费用该费用用于支付政府规定统筹的各类住房公积、失业、退休、医疗保险等以及公司管理费用第十九条 停薪留职期间由公司保留公职并连续计算工龄,停发各种工资、津贴、奖金,不参加工资升级,不享受公司生活福利、劳保、公费医疗待遇第二十条 停薪留职期间有关工作证照需留存于公司内;是党、团、工会成员的,需向组织请假,并预交组织费第二十一条 停薪留职人员,不得从事与公司竞争的业务,不得带走公司技术资料、设备、专利和专有技术。

      经发现后,须追究其经济、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 停薪留职人员提前回到公司不退回所缴费用;须继续停薪留职的,应在届满前 15 天以前提出申请;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超过 15 天的可以除名第五章 长期休假第二十三条 凡公司的女员工在孕期或哺乳期,以及公司在停产、限产期,员工可提出书面申请,公司批准后离岗休假第二十四条 女员工自怀孕起,即可向公司申请长期休假,时间最长不超过 年(如 2 年) ;其他人员不超过 个月(6 个月) 第二十五条 女员工休假期间,连续计算工龄,基本工资按 70%计发,工龄工资全发,岗位工资和奖金不发遇公司增资时,符合条件的予以升级;但须在期满回岗后补发第二十六条 闲置人员休假期间,连续计算工龄,基本工资、工龄工资按 50%计发,岗位工资和奖金不发,工资升级不受休假影响在此期间,员工应主动与公司联系,随时服从返岗,逾期未上岗的,以旷工论处第六章 内部待业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定编范围外,未签订上岗合同者,均为内部待业人员第二十八条 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列为内部待业人员:1. 女性员工在怀孕、生育、哺乳期按规定休假的;2. 经批准已提前内部退养、停薪留职、休长假的;3. 新参加工作不满半年的(大中专毕业生、复员或转业军人) ;4. 因工负伤在治疗期的;5. 正在休探亲假和婚丧假的;6. 申请调动,自发函之日起 3 个月内未办理手续的;7. 正在外脱产学习或培训的;8. 借调或支援外单位的;9. 双职工家庭一方已下岗的。

      第二十九条 待岗人员一律在公司(再就业中心)登记,进行正常考勤并积极参加转岗技能培训公司按待岗人员生活补助费的 %(如 8%)提取专项培训经费,不足时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支持待岗人员自费参加社会培训,在重新就业后,公司酌报部分培训费第三十条 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生活补助费按基本工资的 %(如 50%)发放,工龄工资全额计发,不发奖金和津贴第三十一条 待岗期一般为 个月(如 6 个月) 在此期间重新上岗的,恢复新岗位的工资、奖金或其他待遇若不能获得公司重新上岗机会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公司或社会就业机构推荐的工作,则在待岗期间或期满后辞退,转为社会失业人员第七章 劳务输出第三十二条 公司劳务输出或输入须签订劳务协议,明确期限、劳务收入及双方管理责任等内容劳务收入中包括的保险福利费用承担比例,由劳务输出、输入双方协商确定第三十三条 公司关注并提请劳务输入单位不得歧视劳务人员在劳务协议期间,非职工本身原因,劳务输入单位不得随意辞退第三十四条 劳务人员收入达到输出单位平均工资水平,可酌减其待岗生活补贴;如未达到的,应发放待岗生活补贴第三十五条 鼓励劳务输入单位从劳务人员中吸收正式职工,达到规定比例 %(如 50%) ,申请享受劳服企业所得税(二免二减半)优惠待遇。

      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 各种精简分流渠道的人员待遇,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线标准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与政府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政府规定办理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须与公司工会协商讨论,并报公司常务(办公)会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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