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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承诺书早于借款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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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w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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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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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承诺书早于借款合同1. 是否需要承担保证责任2007年起,祝某即与原告建立借款合同关系2010年,祝某因前往武汉投资办厂向原告申请贷款75万元,并联系七位亲友为其提供担保2010年5月,七位保证人以户为单位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承诺为祝某的75万元借款[主合同编号为(2010)第00305号]提供连带保证6月23日,原告与祝某签订(2010)第0000 0305号《借款合同》后向其提供贷款70万元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与祝某仅建立70万元的借款合同关系,未形成其他借贷关系诉讼中,七位保证人以从合同不应先于主合同签订、保证担保的主合同编号及主债权金额不一致、本案所涉保证合同与借款合同无关联为由,主张保证合同无效并要求免除保证责任 法官判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证合同》系《借款合同》的从合同不代表其必然附属于主合同成立后签订,关于主从合同的签约顺序并无法律明文规定本案从合同早于主合同签订,符合“先联系担保后办理贷款”的银行担保贷款发放程序性习惯保证合同系诺成性合同,七位保证人与原告所签《保证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且合法有效首先,从保证合同的约定看,七位保证人出具《承诺书》明确约定“担保时间、金额、利率等以借款合同为准”,该约定符合保证合同的从属性特征;其次,从借款合同内容变动看,借款数额由磋商阶段的75万元降低到签约阶段的70万元,既未损害担保人利益,亦未加重其担保责任;再次,从保证合同与借款合同的对应点看,二份合同的签订时间均在2010年,二者分别记载的主合同编号第00305号与第0000 0305号仅有细微差别,且原告与祝某在当年只建立70万元的借款合同关系,可以推定二者构成主从合同关系。

      法院依法认定本案所涉《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虽未高度衔接,但确系关联合同,当事人应本着诚信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七位保证人收到法院深度辩法析理的判决书后,为其狡辩理由深感羞愧,当场表示服判息诉并将积极履行法律义务2. 担保承诺书属于合同还是要约单方面的承诺不是合同,但经双方同意了的,就是合同,是双方合意后的协议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加以拒绝承诺的方式:(1)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表示承诺,这是表示承诺的一般方式2)以行为方式表示承诺《合同法》第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承诺的法律形式是通知,通知的方式是指受要约人以明示的方式作出承诺,包括采用对话、信件、电报、电传明确表达承诺的意图但是,合同法关于承诺方式的规定属于任意性规定,要约人完全可以在要约中确定其他特殊的承诺方式同时,根据交易习惯,也可以采用法律不禁止的承诺方式如果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内容并不禁止以行为承诺,则受要约人可通过一定的行为作出承诺3. 保证担保承诺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案情回放]2009年张某因需资金周转,向某信用社申请贷款。

      2009年9月29日,张某、李某与某信用社签订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张某向某信用社借款30000元,借款期限一年,月利率6.6375‰,逾期利率为9‰,李某以自己拥有的房屋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李某同时出具了抵押担保承诺书在签订该抵押担保合同时,王某也出具了保证担保承诺书,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借款到期后,张某未归还此笔借款本息,经某信用社催促,张某、李某、王某均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名,之后三人仍未还款某信用社提起诉讼[专家点评]该保证担保承诺书是王某在李某与某信用社签订抵押担保合同时出具的,并且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符合保证合同的书面性、要式性、从属性特征我国《担保法解释》第22条第1款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本案中某信用社与张某、李某在自愿基础上签订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在借款申请书中就约定了王某是该笔借款的担保人,在该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签订时王某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并向某信用社出具了保证担保承诺书,依该保证担保承诺书约定,该承诺书作为借款合同的附件,等同于正式保证担保合同,借款到期后,某信用社向张某催款时,王某又自愿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名。

      因此该保证担保承诺书符合这一法律规定,合法有效4. 担保承诺书属于合同还是要约单方面的承诺不是合同,但经双方同意了的,就是合同,是双方合意后的协议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加以拒绝承诺的方式: (1)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表示承诺,这是表示承诺的一般方式 (2)以行为方式表示承诺《合同法》第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承诺的法律形式是通知,通知的方式是指受要约人以明示的方式作出承诺,包括采用对话、信件、电报、电传明确表达承诺的意图但是,合同法关于承诺方式的规定属于任意性规定,要约人完全可以在要约中确定其他特殊的承诺方式同时,根据交易习惯,也可以采用法律不禁止的承诺方式如果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内容并不禁止以行为承诺,则受要约人可通过一定的行为作出承诺5. 担保人担保后叫借款人写了张承诺书内容是本次借款和担保人没有任何1,债权人不保证有效性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保证人保证按照约定的担保合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般的或连带担保责任)。

      2,被担保人,只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债务人签署该担保可以看作是由借款人提供反担保,保证人承担的相应担保责任,债务人需要清偿保证人承担责任,但不保证多大的实际意义 3,如果你说,“我只限于担保,担保人,如果还没有,我没有报答他,”这意味着有一个与你的贷款人签订担保协议,这是简单的道理所以,要么你没有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或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抵押品)6. 借条上的担保承诺是什么借款人在借条上写为连带责任保证,就是债务人在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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