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管理工作规范-农业部.docx
14页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编制目的) 为规范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示范区典型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规范其次条(示范区分类) 示范区依据功能分为养护型、增殖型和休闲型三类第三条(管理部门) 农业部主管示范区工作,负责示范区创建和考核监管的组织管理等工作沿海各省(区、市)及支配单列市渔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示范区创建和考核管理等工作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示范区创建申报和日常监管工作第四条(技术支撑) 农业部组织开展示范区创建和管理等技术培训,提高示范区建设和管理水平组织建立海洋牧场建设专家询问委员会,参加示范区后续监管工作第五条(政策扶持) 农业部在有关项目和资金支配上对示范区建设予以支持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争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在功能区划、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激励社会力气投资建设海洋牧场,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长效投入机制第六条(组织协调)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统筹示范区创建与海水养殖、休闲渔业、捕捞渔民转产转业、渔船改造及涉渔“三无”船舶治理、爱护区建设和增殖放流等渔业相关工作,提高示范区的综合效益,充分发挥其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
其次章 申报创建第七条(创建程序) 农业部定期组织示范区创建,程序为创建单位申请,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初审和举荐,农业部组织评审并公布第八条(申报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创建示范区一)选址科学合理所在海疆原则上应是重要渔业水域,非水生生物自然爱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爱护区的核心区,对渔业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养护具有重要作用,具有区域特色和较强代表性;有明确的建设规划和发展目标;符合国家和地方海洋功能区划及渔业发展规划,与水利、海上开采、航道、港区、锚地、通航密集区、倾废区、海底管线及其他海洋工程设施和国防用海等不相冲突二)自然条件相宜所在海疆具备相应的地质水文、生物资源以及周边环境等条件海底地形坡度平缓或平坦,水深不超过100米,海底地质稳定具有水生生物集聚、栖息、生长和繁育的环境海水水质符合二类以上海水水质标准(无机氮、磷酸盐除外),海底沉积物符合一类海洋沉积物质量标准三)功能定位明确示范区应以修复和优化海洋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为主要目标,通过示范区建设,能够改善区域渔业资源衰退和海底荒漠化问题,使海疆渔业生态环境与生产处于良好的平衡状态;能够吸纳或促进渔民就业,使渔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相互促进。
配套的捕捞生产、休闲渔业等相关产业,不影响海洋牧场主体功能四)工作基础较好示范区海疆面积原则上不低于3平方公里,运用权属明确或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已建成的人工鱼礁规模原则上不少于3万空方,礁体位置明确,并绘有礁型和礁体平面布局示意图具有专业科研院所(校)作为长期技术依托单位常态化开展底播或增殖放流,采捕作业方式科学合理,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比较显著示范区应吸纳肯定数量转产转业渔民参加海洋牧场管护,周边捕捞渔民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五)管理规范有序示范区建设主体清楚,有明确的管理维护单位,有特地规章制度,并建有完善档案休闲型海洋牧场需落实平安生产责任制,具备完善的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建有礁体检查、水质监测和示范区功效评估等动态监控技术管理体系,保证海洋牧场功能正常发挥;能够通过生态环境监测、渔获物统计调查、摄影摄像、渔船作业记录调查和问卷调查等方式,评价分析海洋牧场建设对渔业生产、地区经济和生态环境的影响第九条(组织申报)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比照申报条件组织申报优先考虑养护型海洋牧场,兼顾增殖型海洋牧场,适当考虑休闲型海洋牧场第十条(提交材料) 申请设立示范区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报书主要包括海洋牧场的区域范围、建设内容、功能定位、管理基础、监测评估状况、申报理由等(见附件1)。
二)综合考察报告主要包括本海疆生物资源、生态环境、渔业发展和社会经济状况以及综合评价分析等三)示范区建设规划包括责任机构、建设目标、分年度实施支配、建设内容、投资及资金筹措、效益评估、受益群体分析、保障措施等四)申报公益性海洋牧场示范区需供应符合海疆运用功能规划的有关证明,申报经营性海洋牧场示范区需供应海疆运用权属证明五)大比例尺(1:10000或1:50000)地理位置图、功能区分布图(含明确的四至范围)、海洋牧场基本状况影像资料(包括水下礁体分布状况)以及其他必要材料第十一条(材料初审)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对符合条件的,填写《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创建举荐表》(见附件2),并将申报材料报送农业部原则上每年每个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举荐数量不超过5个第十二条(专家评审) 农业部组织海洋牧场建设专家询问委员会专家对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举荐的示范区进行评审评审专家不少于5人,2/3以上专家同意举荐的视为评审通过评审通过的,由农业部统一命名并对外公布名称、位置、海疆面积和管理维护单位等内容第十三条(审查要求) 示范区评审应严格比照申报条件,综合考虑海洋牧场的功能定位、现有工作基础、建设规划以及预期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十四条(命名原则) 示范区依据下列方式命名:“所在区域名称+创建主体+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第十五条(标识管理) 示范区由农业部对外公布后,申报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在海洋牧场所在海疆旁边陆地显著位置,依据农业部的统一标识样式对其进行标识,内容包括示范区名称、面积、四至范围、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等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六条(考核机制) 农业部建立“年度评价、目标考核、动态管理、能进能退”的考核管理机制组织开展年度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构建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对示范区的运行状况进行跟踪监测第十七条(管理要求) 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示范区管理维护体制机制,制定具体的管理目标和管理要求,通过合同约定和托付授权等方式,明确管理维护单位职责和权益,切实加强示范区管护,确保示范区发挥生态效益和公益性功能第十八条(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示范区建设和运行状况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对示范区建设、资源复原和环境修复等生态效果状况开展监测或调查评估第十九条(年度评价)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采纳书面评价与现场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对示范区的建设和运行状况进行年度评价,评价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差4个档次。
年度评价方法和标准由我部另行制定示范区管理维护单位每年12月底前上报年度总结报告,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依据报告状况确定是否组织现场考评,考评专家应从海洋牧场建设专家询问委员会中随机抽取其次十条(评价运用)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示范区考评结果报送农业部,由农业部对示范区的年度评价结果予以通报评价结果为差的示范区,农业部督促其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限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未达到要求的,撤销其示范区称号其次十一条(定期复查) 农业部每5年组织开展一次示范区的复查复查内容包括示范区工作开展、综合效益以及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发挥等状况复查方法为农业部组成检查工作组进行实地核查工作组要求5人以上,由渔业主管部门和专家组成,专家从海洋牧场建设专家询问委员会中随机抽取其次十二条(复查运用) 农业部对复查不合格的示范区将撤销其称号,复查结果较好的将在政策支持和项目支配方面予以倾斜 其次十三条(占用情形) 禁止在示范区内从事围填海工程、水下爆破、采砂等对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破坏严峻的活动,占用示范区从事港口建设、航道疏浚、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等工程建设的,应事先征求农业部渔业主管部门看法,并提出相应的替代和补偿措施。
其次十四条(调整情形) 存在下列状况的,示范区管理维护部门可以申请进行调整:1.因自然灾难造成海洋牧场灭失或部分损毁,且无修复价值的2.因海洋功能区划调整,示范区用海性质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3.示范区创建主体发生变更,原创建主体不再担当示范区管理维护职能的 4.涉及国家外交、平安等其他特别须要其次十五条(调整程序) 示范区须要调整的,由所在地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材料包括调整申请函和申报设立示范区所需全套材料农业部组织海洋牧场建设专家询问委员会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由农业部批准予以调整和公布其次十六条(撤销情形) 示范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经年度评价程序,由农业部干脆撤销示范区称号:1.因示范区建设管理不当,引发重大生产平安、水域污染和生态灾难事故,造成严峻后果;2.示范区严峻偏离示范主题,已基本丢失示范功能的;3.有其他严峻违规违法行为的其次十七条(撤销规定) 被撤销示范区称号的创建主体,应退回国家赐予的支持资金,同时,原则上农业部不再受理其申报创建第四章 附 则其次十八条 本规范由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负责说明其次十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申报书模板 2.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创建举荐表附件1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申 报 书示 范 区 名 称 申 报 单 位 申 报 时 间 一、示范区基本状况包括示范区所在海疆位置、面积、边角和中心位置地理坐标(附示意图)、权属,是否已列入规划(如已列入,请注明),与海洋功能区划以及渔业发展等相关规划相符性分析,与其他行业用海协调性分析,申报单位基本状况等。
二、所在海疆本底调查状况参照《人工鱼礁建设技术规范》(SC/T9416-2014)中海疆本底调查表所列内容及有关调查方法,具体介绍所在海疆海底底质、水文、水质、沉积物与底质、生物条件、社会经济条件、气象水文历史资料等三、海洋牧场建设状况包括已投放人工鱼礁材料、形态与结构、生态功能类型,鱼礁配置、规模、投放地点及标记物、平面布局示意图,投资状况、建设时间、建设主体、有关批复文件等与人工鱼礁建设配套开展的贝类底播、藻类移植、海藻床建设、增殖放流等状况,包括涉及的水生生物种类及数量四、管理维护状况包括管理维护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基本状况、制订的规章制度、技术路途、技术依托单位,招投标、质量管理、技术监督、工程监理、档案制度落实状况,巡察、检查、维护、平安责任落实及捕捞生产和执法监管状况等五、监测评估状况通过生态环境监测、渔获物统计调查、渔船作业记录调查和问卷调查等方式,分析评价海洋牧场功能,以及产生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六、申报理由包括开展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创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总体思路、发展建设规划、预期目标和保障措施等七、附件资料1.拟创建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大比例尺的四至范围图,各个拐点坐标均在图上标出;2.所在海疆海洋功能区划、相关规划;3.所在海疆运用权证明材料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同意在该海疆创建示范区的看法,运用权人与申报单位不一样的,还应有运用权人书面看法;4.所在海疆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调查报告,以及海底勘探报告;5.已建人工鱼礁和海洋牧场项目批复文件,礁体类型和平面布局示意图;6.有关管理方法、规章制度,与技术依托单位的合作协议;7.有关图片和影像资料;8.其他有关资料。
附件2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创建举荐表海洋牧场名称所在海疆功能区划是否与其他用海冲突建设主体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