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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粮食亩产量_唐代农业经济述论之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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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唐代粮食亩产 口 唐 代 农业经济述论之一 胡戟 记载唐代粮食单位面积产量的史料 , 有如下几则 一 、 《唐会要》卷逃户条 , 开元十八年宣州刺史裴耀卿论时政上疏 “ 浮 户每户给五亩充宅⋯⋯种 桑枣 , 筑园蔬⋯ ⋯丁别量给五十亩已上为私田 , 任其自营种 率 其户按《通典 · 食货典》作 ‘十丁, 于近坊 , 更供给一顷 , 以为公田 , 共令营种 , 每 丁一月 , 役功三日 , 计十丁一年 , 共得三百六十日 , 营公田一 顷 , 不音得计早收一年《通 典 , 食货典》作 ‘不奋得之, 计平收一年 , 不减一百石 ” ① 按此疏奏未见下文 , 不知是否实行 , 但所言一顷平收一年不减百石 , 即亩产一石余 , 大约是反映当时一般产量 的 唐一亩合今市亩 , 一石粟合今市斤② , 唐亩产一石 , 以粟计 , 合今一市亩市斤 二 、 《李文公集》卷《平赋书》 “一亩之 田 , 以强并弱 , 水旱之不 时 , 虽不能尽地 力者 , 岁不下粟一石 ” 按李翱此书反映九世纪 二半期时平均亩产量不下一石 , 与裴耀卿所言相同 三 、 《新唐书》卷《陈子 昂传》垂拱 中上疏言甘州屯田 “ 其四十余屯 , 水 泉 良 沃 , 不待天时 , 岁取二十万解 , 但人 力寡乏 , 未尽垦发 。

      ” 按唐制 , 屯田 “ 隶州 、 镇诸军者 , 每互十顷为一屯 ” ③ 甘州 , 今甘肃张掖 , 当为军 屯 四十余屯合地二千余顷 , 岁取二十万 解 , 陈子 昂所估 , 亩产亦合一石 四 、 《新唐书》卷《食货志》三元和中 “ 以韩重华为振武 、 京西营田 、 和余 、 水运 使⋯⋯募人为十五屯 , 每屯百三十人 , 人耕百亩⋯ ⋯垦田三千八百余顷 , 岁收粟二十万石 ” 按十五屯 , 每屯百三十人 , 人耕百亩 , 共耕一千九百五十顷 , 岁收粟二十万石 , 合亩 一石 所言 “ 垦田三千八百余顷 ” , 恰为实耕地数之二倍 , 应是 包括一半休耕地在内 五 、 《新唐书》卷《食货志》四唐代宗时议天宝以来情况 “ 田以高下肥膺丰耗为 率 , 一顷出米五十余解 ” 按唐代通常 “ 每米六升折粟一斗 ” ④ , 一顷出米五十余解 , 合亩产粟八 、 九斗以上 六 、 《旧唐书》卷《崔弘礼传》 “上言请于秦渠下辟荒田三百 顷 , 岁收粟二万解 , 诏皆从之 ” 《新唐书》卷《崔弘礼传》 “迁河阳节度使, 治河内秦渠 , 溉田千顷 , 岁收八万解 ” 按此长庆后事 。

      河内 , 今河南沁 阳 旧传所记为奏请之言 , 新传所记是实收情况 田 千 顷收八万解 , 合亩产八斗 殆是新辟荒田 , 亩产量略低 七 、 《通典》卷《州郡典》四风俗 “ 秦开郑渠 , 溉田 四万顷 汉开白渠 , 复溉田 四千五百余 顷 ⋯⋯永徽中 , 两渠所溉唯万许顷 泊大历初 , 又减至六千二百余 顷 比于汉 代 , 减三万八 、 九千顷 每亩所减石余 , 即仅校四 、 五百万石矣 ” 按 “每亩所减石余” , 是说地减一亩 , 收减石余 大历初两渠溉田比汉代减三万八 、 九千顷 , 故总收减四 , 五百万石 反映大历初关中水浇地亩产量是一石余 八 、 《新唐书》卷《黑齿常之传》调露中 , 黑齿常之拜河源道经略大使 , “垦 田五 千顷 , 岁收 粟解百余万 ” 《旧唐书》卷《黑齿常之传 》 “开 营田五千余 顷 , 岁收百 余万石 ” 《资治通鉴》卷永隆元年七月 , “摺常之为河源军经略大使 ⋯ ⋯开屯田五千 余 顷 , 岁收五百余万石 ” 按河源 军治都城 , 今青海西宁 调露二年八月改元永隆 , 黑齿常之屯田年代诸 书记载合 垦田数亦合 。

      唯《通鉴》记岁收五百余万石 , 合亩收 一卜 石 , 大面积屯田的收获量高 于常田十倍 , 不可信 殆 “五” 为衍字 当以两唐书所记为准 , 岁收百余万石 , 合亩二石 九 、 《文献通考》卷 《田赋考》六 贞元八年嗣曹王皋为荆南节度观察使治荆 州 , 今湖北江 陵 , 在江 陵东北七十里重修古堤 , 整治废田 , “ 广良田五千顷 , 亩收一锤 ” 按一锤为六石四斗 这是南方良田 , 作物或是水稻 , 且已可能是稻麦两作的产量 , 自非 粟黍可比 这是唐代粮食单产的最高记录 , 当时南方少数 良田达到这水平 , 不 一定是夸大的 上述材料反映唐前后期全国广大地 区的粮食生产情况 , 当时平均亩产量通常不少 于一 石 , 折今一市亩一百来斤或略多一些 新开荒地和贫膺地亩产要 少一 、二 斗 , 较好的收成可以 达到亩二石 , 折今制为一市亩二百多斤 , 最高为亩一锤 , 合六百六十斤左右皆以粟计 这一分析结论 , 可以当时的地租额为旁证 唐德宗时陆赞疏中说到 “ 私家收租殆有 亩至一石者 ” , 语见《陆宣公集》卷《均节赋税恤百姓第六条》 , 亦见 引于《新唐书》卷 《食货志》二 。

      按一般租率为收获量之五成计 , 亩产合二石 又唐代职分田 、 公廊田一类 国有土地 , 通 常也按社会通行的办法 出佃收租 , 法令限制租额 “不得过六斗” ⑤ , 租率与私 田相 近或略低 , 亩产合在一石数斗以上 公私地租额也反映着唐代粮食亩产量 , 通常不下一 石 , 有的可达二石的一般情况 研究唐代亩产还 可以注意另一类史料 , 兹举二条其一是《新唐书》卷《食货志》三 开元二十五年诏 “ 镇戍地可耕者 , 人给十亩以供粮 ” 其二是唐武宗灭佛时处置寺田,’臾 田鸯钱送户部 , 中下田给寺家奴埠丁壮者为两税户 , 人十 亩 ” ⑥唐代官定口粮标准是男丁 月食粟一石 , 年十二石 规定人 给十亩 , 当能保证其口粮 , 亩产应合一石以上 这是镇戍的 可耕地和中下田 , 而非上 肤好田熟地 的产量 , 与以上估计的唐代一般亩产水平相合 注①《通典 》卷《食货典》七记为宇文融上言 , 今从汪钱先生 , 依《唐会要 》说 , 为裴耀卿卜疏 见 年月日《光明日报 》《唐代实际耕地面积 — 隋唐史杂记之四 》 ②参拙文《唐代度量衡与亩里制度 》 ③开元二十五年令 见《通典 》卷《食货典》二屯田 。

      ④《陆宣公集 》卷《请减京东水运收脚价于缘边州镇储蓄军粮事宜状》 ⑤《通典 》卷《食货典》二田制下 ⑧《折唐书 》卷《食货志》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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