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论民事判决证明模式的选择与重塑.doc

26页
  • 卖家[上传人]:
  • 文档编号:45966101
  • 上传时间:2018-06-20
  • 文档格式:DOC
  • 文档大小:53.50KB
  • / 26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论民事判决证明模式的选择与重塑论民事判决证明模式的选择与重塑论民事判决证明模式的选择与重塑【出处】 《法律适用(国家法官学院学报) 》【关键词】民事判决证明模式【写作年份】2007 年【正文】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法院被认为是社会矛盾的终局裁决者,司法审判则被认为是解决社会纠纷的最终途径这不仅是因为它具有一套权威的、严格的程序作为纠纷各方消弭矛盾的通道,而且还有司法判决作为对纠纷的处理结果及其理由的说明故司法审判是否具有正当性,是否为当事人乃至社会公众所接受,是否真正具有其应有的功能,一方面取决于审判程序本身是否合理,另一方面也取决于司法判决是否以一种恰当而可证的方式解释冲突 D司法判决作为对纠纷的处理和理由的说明,是否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判决的证明结构模式是否合理,故司法判决的证明结构模式是司法判决的灵魂一、各国司法判决的证明模式司法判决是法院依照法律的要求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以解决纠纷活动而作出的一种裁决由于司法判决具有或者应当具有解决纠纷的功能,判决就需要对纠纷的过程、纠纷的处理结果及理由有一种合理的说明,才能被纠纷各方尤其是败诉方所接受,判决才具有正当性,才能使判决具有规范、指引和评价人们社会行为的功能。

      司法判决一般采用书面的形式它不仅要记录有关事项,如法院的名称、当事人的姓名、程序的经过、判决结果,而且还要对判决的结果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予以证明这使得司法判决包含着某种证明结构证明结构的类型化表现为证明模式司法判决的证明模式反映了不同结构要素间的内在联系,反映了由一定的理由和论点达到最终结论的推理形式[1]用结构模式的方法可以有助于我们从各国的不同的司法判决中进行抽象,而对其中的细微差别可以略有不同,有助于从总体上或从根本上识别各国司法判决的风格和特征,从而有助于从中找出可以借鉴的合理内核比较法学者的研究表明,虽然各国的司法判决有着丰富而复杂的差别,但如果从证明推理的结构,即前提与结论之间的逻辑关联性进行分析,则可概括出如下三种模式一)简单归摄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判决的证明被归结为一种演绎推理的三段论架构,判决书中陈述的仅是法律规则、相关事实以及判决结论,其逻辑结构为(以承担违约责任为例):大前提:在购销合同关系中,凡是卖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交货的都构成违约,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小前提:A 无正当理由逾期交货的行为构成了违约结论:A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这种证明模式中,只有一个大前提,有一个或两个小前提,一个结论。

      但不论是一个或两个前提,都没有穷尽或完全列出所有在案件中存在的事实或可能性;其次,对大前提和小前提一般不再作具体的分析或逻辑的推论,故其逻辑过程呈一种简单的线性形态法国的司法判决主要采取这种模式二)复杂的归摄模式这种模式也是一种演绎推理结构,但它与简单归摄模式有两点主要的 E 别:一是法院提供一种更为详尽的证明在一个大前提下,有多个小前提;而且前提之间构成一个等级的序列,即前一个前提由次级前提来证明,不断地追问和分析每一前提中概念的含义,以构成“次级前提” ,直至将某一事实归人能导致法律后果的构成要件这种模式广泛流行于德国、意大利、波兰等大陆法系国家这种模式主要有三种形态:1. 线性形态在这种证明形态中,证明由一连串逐级推进的演绎步骤组成,其中的第一步都由前一步来证明2. 非线性形态这种证明形态的最重要的特征是每个结论(包括最终的判决结论)都由若干论点来支持,这是一种网络式或多视角透视的证明方法3. 混合形态即有若干推理步骤,每一步骤又都以多角度的证明方法加以证明三)对话、选择性的证明模式在这种模式中最终判决不是作为前提的逻辑结论出现,而是作为按照解释论点和优先规则所作出的司法选择的结果。

      其最主要的特征是,陈述和讨论在第一个相关争点上相互冲突的解释论点,辨别可能出现的方案,然后作出公开选择的理由(这些理由比不选择的理由要强)这种模式流行于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2]二、司法判决模式的成因一个国家的法院选择什么样的司法判决结构模式,是与其政治、经济制度、文化传统和审判制度分不开的在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明模式中,尽管法国主要采取简单归摄模式,而德国主要采取复杂归摄模式,但两者在推理形式上具有较大的相似性,即都是演绎推理形式这与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广泛采取的对话、选择的模式是两种完全不同的风格后者在逻辑上更多地表现为一种归纳性、分析性和选择性的推理形式两大法系之所以具有如此大的差别,与两大法系所依据的文化传统及政治法律制度是分不开的自近代以来,欧洲大陆一直是理性主义哲学占主导地位,否认归纳推理、经验的可靠性,强调真理在逻辑上的自明和完美,即真理性的认识必须是从一些不证自明的观念(大前提) ,再根据个别的事实或经验与不证自明的观念的结合、符合程度,推导出是否具有真理性的认识这种思维方式对法律制度的影响至少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追求法律体系的完美、法律规范的详尽 《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便是这方面的代表。

      二是追求法律的普遍正义认为法律规范己经很完备,任何一项法律规则都有普遍性,现在或将来所发生的行为或事件都可用相应的法律规则加以调整所以,表现在判决的证明方式上更多地采用的是演绎推理的方式英美法系的哲学基础是经验主义这种哲学否认有一种绝对的、具有普遍适用的真理的存在认识上的真理只能是相对的,认识真理的最重要的方法是归纳和证伪这种思维方式对法律制度的影响至少有四个方面:一是追求法律的个别正义认为个案千差万别,不可能以某项普遍性的规则毫无遗漏地囊括个案中的所有情况,法官只能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作出评判二是与前一方面相联系,法官可以根据其对法律、法律精神以及社会道德等的理解,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作出评判,这就是法官的造法活动三是遵循先例这可作两方面的理解:第一种理解是凡是有先例的都要遵循,这是一种经验的归纳方式:第二种理由是,如果没有先例则可以创造先例为此,法官在制作判决时,全面考虑双方当事人提出的理由,为解决纠纷尽可能地设计出各种可能的方案,为每一种方案寻找可能存在的理由如果没有先例,法官的判决创造了先例,为以后的法官判案提供最大可能的思路,使他们不能对先例随意更改四是任何一种判决,即使成为先例,都不可能穷尽所有的情形,任何一种先例实际上都可能留有余地。

      后来对相类似的情形作出判决的法官亦有解释的余地正因如此,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判决采取了对话、选择的模式两大法系的司法判决证明模式存在着差异,在政治制度上的原因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民主是一种经验主义的民主,尤其是美国式的民主,在国家政权中行政、立法和司法严格分立,相互制衡(权力的分散性) 法官的权力较大,可以审查国会通过的法律法官既可根据国会立法,也可以根据判例,甚至可根据法官自身的价值观念对个案作出评判,他有选择的可能性和余地,而这种选择权也是其采取对话、选择性模式的原因而在大陆法国家,在政治上是一种理性主义的民主这种民主表现在国家政权结构上,虽然也是三权分立,但国会控制着立法权(立法权比较集中) ,司法权相对较弱法院一般只有执法的职能,而没有造法的职能故法官在作判决时,一般只能根据现有的法律适用于具体的行为或事件,而没有选择的理由和余地,所以在判决的证明方式上主要采用演绎推理的方式两大法系的司法判决证明模式存在差异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审判模式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法国除外) ,主要采取的是职权进行主义的模式,法官对诉讼具有较大的指挥权和控制权,法官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适用制定法,当事人一般不会提出异议;而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采用的是对抗制,当事人之间由于有律师参与诉讼,对抗性较强,加之在许多情况下又没制定法,法官在制作判决时,必须将当事人的观点进行详细的分析后才能作出平衡——根据何种权利优先的原则作出判决结论。

      同是大陆法国家,法国采用简单归摄模式,而德国则采用复杂归摄模式,原因何在? 一是法国大革命后,按卢梭和孟德斯分析理论建立的三权分立制度,法院的权力比较小,处于行政与立法机关的从属被动的地位,法院不承认其有造法的权力,甚至不承认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需要解释法律这种消极被动的地位和态度使得其在判决证明的过程中也表现得比较消极,因而采用简单归摄证明模式德国则不同其原因一是德国文化法国文化更富于思辩的色彩,故须在判决证明中体现思辩性;二是二战后,由于美国的占领,在政治上受美国的影响较深,司法权要比法国大,法院的态度较为主动;三是德国法官与学者之间的联系较多,法官可在判决中运用学者的学术成果,在解释法律上具有巨大的空间故只有采用复杂归摄模式才能容纳法官的思辩的需要,也唯有如此,才能为好思辩的德国国民所接受三、证明模式之价值评价与发展趋势(一)对三种证明模式的简要评价如前所述,不同的证明模式的形成有着文化传统、政治制度等诸多方面的原因所以,很难用一种单一标准去评判哪一种证明模式的优劣例如,对话、选择模式对于普通法系国家是非常适宜的,但如果要大陆法国家完全采用这种模式,不仅缺乏现实性,而且是不可取的但评价之困惑不等于不能评说。

      事实上,只要作出选择,就离不开评价,不然就不可能作出选择问题是依据何种标准进行评价我们认为,评价的标准主要有:一是一种合理的证明模式应该符合一个国家的文化传统;二是必须与现代的政治经济制度相适应;三是与现代的审判制度相适应;四是必须具有说服当事人,规范、评价人们的社会行为的功能,这也是最根本的标准以这些标准来评价上述三种模式,我们大致得出如下结论:在法国等采用简单归摄模式的国家,其前提是法制比较完备在法国,制定法一般被设想为是清楚明白的,制定法所要求的证明判决的正当理由,大致由对相关事实总的陈述与相关的法律规定参照所构成,不包括按照特定的法律解释论点把判决结果与制定法规则连接起来的、包含若干步骤的努力笔者认为,如果是法律关系简单、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案件,采用这种证明方式未尝不可,但如果是法律关系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或争点较多的案件,这种证明模式很难为判决的结果提供充分的、正当性的根据,从而降低和减弱判决应有的功能纯粹的复杂的归摄模式为司法判决的正当性提供了较为充分的依据应该说,它比简单归摄模式包含着更多的合理因素,但也不是完美无缺的在存在着法律冲突或两种权利相对立的情况下,由于这种证明方式是从一个被认为是必然正确的大前提出发的,故这种证明方法难以对冲突的理由作出衡平和选择。

      选择、对话性的归摄模式,由于其过分强调判决理由之间的对话性,尤其是它采用比较松散的表述方式,缺乏逻辑的完美性,不能用最有效的阅读方式理解法官对成文法的法律规则的适用过程,故这种方式至少不符合大陆法系国家的阅读习惯二)发展趋势在西方国家,随着政治的民主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文化的相互渗透以及诉讼模式的相互融合,判决结构也在相互借鉴和吸收就司法判决的证明方式而言,从演绎证明到对话证明,从封闭到比较开放的推理方式,从不容置疑的权威到在不同的解决方案中进行辩证的选择,己成为一种趋势在这方面,德国的司法判决提供了一个典型的例子在德国,占主导地位的判决证明模式是复杂归摄模式,但在一些判决特别是宪法判决中,吸收和借鉴了选择、对话证明模式中一些合理的因素例如,在 Leach—案中,Leach 是一桩持械抢劫案的从犯,在服完大部分刑期后,即将被释放这时,被告(一家公共电视广播公司)打算委托一家机构摄制描绘这件抢劫案的电视片,其中清晰地指明了原告,并暗示其有同性恋倾向Leach 起诉电视广播公司,称被告侵犯了其隐私权一、二审法院均驳回了 Leach 的请求,理由是“相对而言,他可以被看作是当代的历史人物” ,他在隐私权方面的利益应让位于公众利益,这种公众的利益是关于这个案件的真实报道。

      显然,这里存在着两种利益的冲突,即个人的隐私权、人格权与新闻自由权的冲突,而这两种权利都是民主自由秩序中不可缺少的方面联邦最高法院详细地分析了这两种权利对于保障民主制度的重要性,指出这两种权利的行使和保护范围,再提出在这两种权利发生冲突时依据实体理由和形式理由(法律体系上的理。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