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先行登记保存逾期行政赔偿.doc
3页烟草专卖局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后逾期未处理,相对人是否有权请求行政赔偿?【案情】某烟草专卖局在对烟草零售业主实施检查过程中,发现业主伍某有违法 经营烟草制品的行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遂对其部分烟草制品采取了登记保 存措施,并将其所保存物品拉回了某烟草专卖局存放事隔一月有余,烟草专 卖局仍未作出处理业主伍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某烟草 专卖局超过法律规定的 7 天的保存期违法,并赔偿因超期保存给自己造成的损 失焦点】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烟草专卖局在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后,逾期不做处理 决定,相对人是否有权请求行政赔偿对此,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登记保存的物品超过 7 天而未作出处理,登记保存自行 解除既然登记保存已经解除,因此,烟草专卖局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在其他 行政法律、法规中有类似规定,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 370 号)第 12 条第 1 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间作出 处理决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解除查封、扣押”另一种意见认为,登记保存的物品超过 7 天而未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 应赔偿因保存相对人的财产而给相对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因为行政机关的逾期 保存,使相对人无权支配其财产和对保存的财产进行处分、收益所以,逾期 保存会影响到相对人的权益,给相对人造成一定的损失对由此造成的损失, 行政机关应当赔偿评析】《行政处罚法》第 37 条第 2 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 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 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 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 《行政处罚法》第 37 条第 2 款只规定了行政机关对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在 7 日内作出处理,而未规定逾期后带来的法律后果这就是产生上述争议的原因所 在对此,我们认为:(一)就行政主体而言,相对人处于弱势的地位,不对 行政权力加以约束,就容易放纵行政权力的滥施,依法行政就会成为空谈; (二)从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讲,登记保存是行政机关的权力,在法定期限内 作出处理是行政机关的义务(职责);登记保存的逾期,就意味着相对人合法 的财产超出了法定期限而仍处于行政权的控制之下,显然是侵犯了相对人的权 利,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失衡;(三)法律平等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任何机关、组织、个人无权超越法律规定而占有、控制他人财产。
因此,在本案中,依法应当支持业主伍某的诉讼请求,由烟草专卖局对伍某的 损失进行赔偿为正确地理解和适用《行政处罚法》的上述条款,还有以下问题需要清 晰:首先,关于登记保存的物品应由谁来保管的问题对此,实践中有两种 做法:(一)就地封存,由相对人负责看管;(二)行政执法机关将保存之物 带回本机关封存对此,《行政处罚法》虽然没有规定登记保存之物必须就地 封存,但登记保存的目的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采取的 一种强制措施,是为以后的行政处罚收集证据,使处罚做到有据可依登记保 存是证据保全措施,因此,采取就地封存比较妥当如果是由行政机关带回本 机关封存,难免使当事人产生行政机关对封存之物实施“调包”的合理怀疑 当然,登记保存并不仅限于就地封存,也可以是经相对人同意的其他地方,但 保存时,应责令相对人负责看管不论是就地封存,还是行政机关将保存之物 带回本机关封存,对登记封存物品的管理责任应当本着“谁控制谁负责”的原 则确定就是说,就地封存的由行政相对人负责保管,此时,行政相对人虽然对该物品不能转移、处分,但该物品仍在其实际控制之下,其有能力履行保管 责任;行政机关带回本机关封存的,自然由行政机关承担保管责任。
其次,关于登记保存的时间可否延长的问题从《行政处罚法》第 37 第 2 款的规定来看,行政机关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后,必须在 7 日内作出处理决 定,不可延长但从行政执法实践来看,这一法定时间(7 天)很难得到真正 落实其一,行政机关对这一法定时间认识不够,认为登记保存后,在多少天 内作出处理决定是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事;其二,有些行政机关把登记保存与 查获违法物品混为一谈,只要登记保存了,便是对所保存的物品没收了,从此 不再处理因此有些行政机关对于登记保存的物品不会积极地在法定时间内及 时作出处理,以致影响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当然,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 还会遇到许多非因行政机关主观因素而难以解决的问题行政机关在执法检查 中,对于一些可能是违法的物品,如假烟、假酒、劣质食品等,当场检查只能 是凭直觉对所查物品的真假作出判断,是真是假有待于专门机构作出鉴定来确认对所登记保存的物品进行鉴定需要一定的时间,7 天的法定时间,对有些 物品的鉴定,如行政机关自身有鉴定资质的,能够满足;如物品有待送检的, 则可能不能满足因此,对于后者,让行政机关在 7 天内对所登记保存的物品 作出处理,不符合客观实际而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要求,行政机关对登记 保存的物品未在 7 天内作出处理,便是程序违法。
程序违法,行政机关就要承 担败诉的法律后果由此看来,7 天的法定时间,对于某些行政案件来说,不 能满足操作程序的要求《行政处罚法》在立法时,虽然对于登记保存的时间 提出了 3 天、7 天、15 天的建议,最后确定为 7 天,但是,对某些特殊案件 (如有待送检的)由于受法定时间的限制,即行政机关在查处这类案件时受到 程序规范的约束,不能有效地查处违法案件对此,有许多学者建议立法机关 对这一法定期限作出修改具体的做法是从鉴定权限上加以限定:(一)行政 执法机关对所登记保存的物品自身有鉴定资质的,执行《行政处罚法》第 37 条 第 2 款的规定;(二)行政执法机关对所登记保存的物品有待送检的,若鉴定 部门不能及时作出鉴定,可能导致行政执法机关在 7 天内不能作出处理决定, 可以适当延长行政机关的处理期限是规定一个延长期,如 7 天、15 天,还是 参照诉讼法的规定,将行政执法程序暂时中止,待作出鉴定结论后继续处理, 有待立法机关来确定综上所述,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行政机关逾期保存给相对人带来财产 损失的,应予相应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