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京铁电491号局列车运行监控装置数据管理细化措施.doc
10页京铁电〔2011〕491号关于印发《北京铁路局列车运行监控装置数据管理细化措施》的通知各直属站,各电务段,各机务段,各工务段,各供电段,各车务段,北 京动车客车段,北京工电大修段,北京客运专线基础设施维修基 地:为加强列车运行监控装置(简称LKJ)数据管理,进一步规 范LKJ数据提交、汇集、发布和数据文件的编制、使用、交接、 换装等各环节作业,根据铁道部《关于强化列车运行监控装置数 据管理若干要求的通知》(铁运〔2011〕118号)文件中对LKJ数 据形成各步骤工作时限、编制、交接、换装及数据出现问题的应 对方法等各环节提出的要求,路局制定了《列车运行监控装置数 据管理细化措施》,请认真学习并切实抓好贯彻执行O一一年十月九日北京铁路局列车运行监控装置数据管理细化措施1. 进一步规范LKJ基础数据发布管理凡运输基础设施、 设备、机车交路、列车径路或调整列车运行图等涉及的LKJ基础 数据变化内容,相关业务处负责按规定程序、时限向总工程师室 提报,由总工程师室归口发布2. 切实保证LKJ基础数据提报的准确性LKJ基础数据提报 前由项目管理机构(单位)组织专题研究、提报中相关站段共同 确认、发布前相关处室审核确认,确保发布LKJ基础数据资料的 准确性、全面性、一致性。
3. 确保LKJ基础数据接受单位准确齐全总工程师室在发 布LKJ基础数据时,由数据提报部门提供本系统相关收文单位名 称(提报LKJ基础数据时一并提报),机务处提供经过施工地点的 相关铁路局名称,路局相关业务处会签时核实并确认本系统有关 收文单位齐全,以确保发文单位无缺漏4. 生效时刻计划总工程师室发布LKJ基础数据电报时, 应明确生效时刻计划因列车运行图调整或施工引起的LKJ基础 数据变化的生效时刻计划,由运输处负责提前20天以书面形式提 供总工程师室,并于会签文电时确认;其他原因引起的LKJ基础 数据变化的生效时刻计划,由提报部门洽电务处协商后提前20 天以书面形式提供总工程师室,并于会签文电时确认5. 加强对LKJ工作的检查考核劳资处对《列车运行监控 装置(LKJ)管理考核办法(试行)》(京铁劳〔 2009〕312号)文 件进行补充完善,针对LKJ数据提报的准确性,提报、发布时限 性及LKJ数据换装管理有效性等工作内容进行考核6. 加强各系统LKJ数据配合协调工作车务、工务、电务、 供电、车辆系统各单位及客专维修基地应设专职LKJ (GYK)数据 管理人员设备部门提供设备信息、车务部门提供列车运行径路 信息、车辆部门提供列车车辆信息、客运部门提供旅客列车基本 信息。
各部门要加强LKJ数据配合协调工作,确保提报资料的准 确性、严肃性、及时性7. 确保检测所发出的LKJ数据准确无误编制LKJ基础数 据源文件过程中发现LKJ基础数据资料有误时,由责任单位负责 核实修改,并按LKJ基础数据管理程序重新提报公布,无法按期 完成LKJ基础数据编制、模拟检验、换装时,电务处提出申请, 路局确定施工日期顺延或变更并追究相关单位责任8. 确保运行图调整时LKJ数据修改的及时性、准确性在 列车运行图调整文件中,应在单独章节公布“LKJ基础数据变化” 的内容由运输、机务、供电、车辆、客运等部门提供涉及LKJ 基础数据变化的内容运行图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机车交路、更 换车底、临时开行旅客列车等情况下造成LKJ基础数据发生变化 时,相关部门应及时修改LKJ基础数据内容,按规定程序、时限提报和发布9. 合理安排涉及LKJ数据换装的施工对于涉及LKJ数据 变化需进行LKJ数据换装的施工,每月应集中安排在三日内进行, 每次LKJ数据换装须满足十天的间隔要求,各相关单位都要围绕 确定的施工日期提前做好施工准备工作10. 对LKJ车载文件进行试验、验证对于新建线路或既有 线改动较大的施工,开通前应安排对LKJ数据、控制模式运行试 验验证。
新线应纳入联调联试,电务处负责制定试验方案及计划, 提前纳入联调联试试验大纲11. 规范LKJ数据换装电报发布LKJ数据换装电报应在收 到所有机车、动车组运行交路相关铁路局LKJ数据换装准备就绪 电报后发布发布LKJ数据换装电报时,应明确本次换装数据所 对应的已发送LKJ基础数据源文件的版本号电务处在发布的LKJ 数据换装准备就绪电报中应注明“本次换装数据对应的LKJ基础 数据源文件主文件版本号”,机务处提供经过施工地点的相关铁路 局名称,并会签确认LKJ数据换装准备就绪电报未齐全时,施 工日期应顺延或变更,遇不能顺延或变更时,路局组织专题会议 研究LKJ数据换装及行车组织方案12. 加强出租机车LKJ数据管理工作机车承租方要与相关 电务段签订车载设备检测、检修、LKJ数据换装协议,未签订协 议时车载设备故障由承租方负责,未进行LKJ数据换装的机车不得上线运行13. 严格车载设备寿命期管理车载设备使用年限不得超过 八年,路局应根据设备实际情况安排更新改造计划,超过六年的 车载设备禁止在客车和跨局货车上使用主题词:电务 设备 管理措施抄送:铁道部运输局,哈尔滨铁路局,沈阳铁路局,济南铁路局, 上海铁路局,太原铁路局,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局,南昌 铁路局,西安铁路局,兰州铁路局,呼和浩特铁路局,广州 铁路喋团)公司,哈尔滨、沈阳、济南、上海、太原、郑 州、武汉、南昌、西安、兰州、呼和浩特铁路局、广州 铁路(集团)公司电务、机务、运输处、调度所,局总工程 师室,安全监察室,运输处,客运处,货运处,机务处,供电 处,车辆处,工务处,电务处,计划统计处,财务处,劳动和 卫生处,建设管理处,物资管理处,职工教育处,企业管理 和法律事务处,信息技术处,调度所,各铁路办事处,各建 设项目管理机构,各合资铁路公司(筹备处)。
北京铁路局办公室2011年10月1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