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诉《解释》的重点、难点问题分析.docx
37页民诉《解释》的重点、难点问题分析2012 年修改《民事诉讼法》后,为正确贯彻实施《民事诉讼 法》的新制度、新条文,总结司法实践经验,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 中全会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以下简称 《解释》) 历经 2 年的起草工作,《解释》于 2015年 2 月 4日公布实施,对人民法院适 用 《民事诉讼法》相关问题作了全面、系统、具体的规定,成为最高人民法院 有史以来参与制定的部门最多、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也 是人民法院适用最广泛的司法解释 《解释》中的新制度和新条文 多,重点和难点问题也多 为便于人民法院正确实施《解释》,本文 就《解释》的重点、难点问题, 以及在起草过程中对相关问题的研 究论证情况作了全面的解析、说明一、《解释》的结构和制定原则起草《解释》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确定司法解释采用什么结 构 经研究论证,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 “92 意见”)为蓝本,进行修改和完善1992年以来,“92意见”是关于民事诉讼程序 最全的司法解释。
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制定了很多单行司法解释这次起草《解释》会将这些解释的相关规定一并整合进来,但是要以“92意见”的逻辑构架来确定《解释》的结构在起草《解释》的过程中,收集到的问题很多,各庭室所草 拟的条文总计超过 1000 条 在制定《解释》时,我们坚持了两个原 则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而不是逻辑导向的原则《解释》就是要解 决民事审判中遇到的问题它与立法不一样,立法要坚持逻辑导向, 有些法律规定制定出来之后,虽然较长时间不用,但具有规范指引作 用 但制定司法解释, 尤其是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目的是就让各级法 院在审判实践中使用,所以要坚持问题导向二是坚持合法性原则 制定《解释》必须在《民事诉讼法》的框架之内进行,不能突破法律 规定 在 2012 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曾产生过很多争论 修 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公布施行后,在制定《解释》时,就应当放下 这些争论,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不能将《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抛在一边,完全按照自己的想法来制定司法解释 因此,《解 释》是严格根据法律的规定来制定的二、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管辖问题是民事诉讼中比较重要的问题 在制定民事诉讼管 辖制度时,我们注重贯彻维护我国司法主权原则、“两便原则 &rdquo ;等管辖的一般性原则。
人民法院首先要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司法主权,《解释》 涉外程序部分对长臂管辖制度、不方便管辖原 则等规则作了规定,目的是要保护我国国家利益和我国公民的利益, 并方便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案件,尽可能增加连接点,方便当事人诉讼, 不把管辖规定得太死 管辖制度中涉及很多问题,下面只编辑提示: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已于2015年 2月 4 日正式公布实施作为 今后人民法院适用最重点说明以下几个问题一)关于合同履行地的问题《解释》第18 条对合同履行地 作了一般性规定 之前,民事诉讼相关法规关于合同履行地的规定 较为混乱ldquo;92意见”用了多个条文来规定合同履行地 问题 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多部解释来解释合同履行地问 题 《解释》对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作了简化,虽可能不尽如人意, 但能解决司法实践所面临的大多数问题《解释》第 18条借鉴了《合 同法》第 61 条和 62 条的规定来设置管辖的一般原则 该条规定: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 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 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 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即时结 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 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 辖 ”(二)关于电子合同履行地的问题《解释》第20条对以网络 方式签订的买卖合同的履行地作了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以信息网 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 为合同履行地 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下是以买受人住所地而不 是以经营者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以其它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 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约定 虽然一些电子商 务公司对这条规定还有疑虑,但这样规定便于当事人诉讼,是司法为 民原则的体现三)关于信息网络侵行为地的问题《解释》第25 条对信息 网络侵权行为地作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14 年就网络侵权的 实体法规则制订了专门的司法解释 《解释》关于信息网络侵权行 为地的规定与网络侵权司法解释相一致 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 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 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 人住所地 本条规定在起草过程争论很大根据本条规定,管辖连接点很多,实施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 信息设备所在地和被侵权人住所地都是连接点。
这样规定的目的是 要防止当实施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在国外时我国法院却不 能行使管辖权的情形出现,这也是维护我国司法主权的要求此外, 有一些网络谣言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管理起来难度较大 增加连 接点后,更方便受害人起诉,有利于保护其合法权利四)关于不动产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解释》第28 条对不 动产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作了规定本条规定在起草过程争论最大, 提出了很多不同意见 经过反复研究论证,《解释》第 28 条作了 3 款规定 其中,第 1 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 33 条规定的不动产 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第 2 款的争议最大,争论的时间最长,最后确定以下几类纠纷可以作为不动产纠纷 第一类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我国在改革 农村经济体制时,农村承包地出现了两次权利分离 一是所有权与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离;二是现在要实现的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解释》采纳了&ldquo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rdquo ;这一传统 表述 因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涉及到土地, 故将其列入了不动产 的范围第二类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虽然产生的是债的关 系, 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毕竟是基于不动产产生的合同纠纷,所以 也将其列入不动产纠纷的范围,以便于案件审理。
第三类是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承揽合同的性质, 但合同目 的是要建设不动产,所以也将其列为不动产纠纷 但这项规定争议 很大 如果建筑已经建好, 将其列为不动产纠纷没有问题 如果 建设工程合同还没有履行,建筑还没有建起来,还能作为不动产纠纷 吗? 最后权衡利弊还是将其作为不动产纠纷处理第四类是政策性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普通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按一般合同纠纷管辖规 则确定管辖法院即可 但每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关于政策性房屋 买卖的规定并不一致,由政策房所在地法院审理更为方便第 3 款规定,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 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 所在地五)关于指定管辖的问题《解释》第41 条第 1 款规定,人 民法院依照 《民事诉讼法》第37 条第 2 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 出裁定 第 2 款规定,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 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 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 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第 2 款规定是这一条的重点出 现了管辖争议后,在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期间,下级法院都要中止 案件审理。
最后由上级法院指定的管辖法院继续审理, 其他法院应 当将相关材料移送到指定管辖法院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上级法院 的指定裁定还没有做出,有的下级法院就抢先进行裁判 关于如何 处理抢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问题争议很大 有人认为,应当由上 级人民法院发函要求抢先作出判决、裁定的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 行自我纠错 如果下级法院不愿意自我纠错, 有人主张这种情况下 还是应当由上级法院发函要求其纠错, 有人认为应当由上级法院直 接裁定撤销抢先作出的判决、裁定 后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经讨 论一致决定, 如果在上级法院作出指定管辖的裁定前,下级法院抢 先作了判决、裁定,就由上级法院在指定管辖的裁定中一并撤销该判 决、裁定 从征求意见的情况看,其他部门也赞同这一观点六)关于上级法院将应由其管辖的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的 问题《解释》第 42 条对哪些案件上级法院可以交下级法院审理作了 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 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将自己 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即通常所说的&l dquo;上交下” 问题 经研究,《解释》规定三类案件可以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类案件是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人民法院在审理 破产案件时,会涉及到大量催讨债务的案件 此类案件数量多,标的额可能不大,如果全部交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审理,会严重影响 诉讼效率 所以,这类案件可以交由下级法院审理 第二类案件是 人数众多,上级法院不方便审理的案件 第三类案件是最高人民法 院确定的其他类型的案件这是兜底条款, 但其他类型案件必须经 最高人民法院经研究决定后,才可以“上交下”.本条规 定这三类案件可以交由下级法院审理, 但是上级人民法院在决定将 具体个案交下级法院审理之前,必须履行报批手续三、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民事诉讼法》第 7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 ,必须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以事实为根据的前提是,必须查明 事实 民事诉讼证据制度就是解决以事实为根据问题的关键所在 在理解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时,需要重点把握以下几个问题一)关于民事诉讼中事实和证据的关系问题人民法院必须 要明确民事诉讼中事实和证据的关系,重点要注意三点 第一,当 事人主张或者反驳诉讼请求,必须要有事实根据,而事实根据必须要 有证据证明,要将诉讼请求、案件事实、证据三者之间的关系理顺 当然证据本身也是事实, 但是证据事实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二 者不是一回事。
第二,当事人要证明的事实,应当是案件的基本事 实《解释》第91 条对此作了规定在审理民事案件时,法官要分清 主次,首先要查明的是案件基本事实 第三,需要当事人证明的案 件基本事实,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法律事实,即导致法律关系 产生、变更、消灭的事实,包括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不把法律事实 查清楚,法律关系生不生效,合不合法就审不清楚;二是法律关系是 什么这一事实,包括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权利义务等内容二)关于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证明责任问题《解释》将传统 的&Idquo;举证责任”这一表述修改为了 “举证证明责任 ”•这两个概念含义一致,都包含三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当 事人应负担提供证据的责任,即双方当事人中谁有义务提供证据第 二层含义是,当事人所举的证据对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程度,即 当事人所举的证据能否证明待证事实存在 举证证明责任的核心是 要&Idquo;证明& rdquo;待证事实是否存在第三层含义是,承担举 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如果举不出证据,或者其所举的证据不能达到 证明待证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效果, 就应当承担于己不利的法律后 果 简言之,举证证明责任的三层含义是,提供证据、证明待证事 实是否存在、 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 开放以来,人民群众的证据意识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