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国际商会章程.doc
11页北京国际商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国际商会,英文名称为BEIJING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英文缩写为:BCIC(全称为中国国际商会北京商会,英文名称为CHINA CHAMBER OF INTERNATIONA COMMERCE BEIJING CHAMBER OF COMMERCE 英文缩写为:CCICBCC)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在京依法设立的从事国际商务活动的企事业、社团法人及组织自愿组成,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社团法人,是中国国际商会的常务理事单位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促进会员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工商界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会员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经贸活动,提高国际竞争力,促进北京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桥梁、纽带、协调功能,为会员提供服务,反映会员意见,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本团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及北京市地方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循国际惯例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和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国国际商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为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头条三号邮编100045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一)沟通会员和政府之间的联系,向会员介绍和宣传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促进和推动会员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发展,协助解决经营活动中遇到的问题; (二)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共同要求,提出建议,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三)与有关国际组织、区域性组织及各国商协会开展交流与合作,为会员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开展对外合作提供支持; (四)组织会员参加国际会议、国内外展览会、经贸洽谈会、高层论坛、高端出访等活动,为会员企业搭建项目推介、产品交易、投资合作的平台,促进对外贸易发展; (五)开展国际市场的调研和经贸信息的收集,向会员企业提供国际经济贸易、投资、金融、法律等领域的信息,沟通并加强会员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合作; (六)主办或承办经济贸易展览会或技术交流会,承办会员企业的各项会展活动,提供完整的企业会展活动解决方案; (七)提供法律咨询、法律顾问、仲裁调解、专利和商标代理等法律服务,出具国际商事文件证明书,认证涉外商事单证,签发原产地证,代办商事、民事领事认证及ATA单证册; (八)组织开展商贸领域各类专业培训服务,提高会员单位现代化运作水平和应对市场竞争的能力; (九)利用相关网站平台,为会员企业提供常年网上展示、项目对接、产品销售、人才招聘等服务; (十)加强对会员自律行为的监督,妥善协调会员间的矛盾冲突,促进会员间公平交易,维护自身形象; (十一)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交办的其他工作;(十二)根据会员要求,依法开展相关的有益的社会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遵守本团体章程;(二)自愿加入本团体,自觉履行会员义务;(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依法在京设立的从事国际商务活动的企业、事业、社团法人及其他相关机构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活动权,以及经本团体推荐参加中国国际商会组织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书和证明会员身份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会员单位受到行政处罚或其它形式的处罚,及被认为不符合本会服务与发展宗旨的行为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设有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监事会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有关重要变更和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召开换届会员代表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会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八条 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由___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八)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履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本团体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监事报告;(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第三十条 本团体的经费来源是:(一)会员及其他机构捐赠;(二)政府资助;(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四)利息;(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第三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第四十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