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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第142条 民事主体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立法者、最高院法官、王利明教授 权威释义、权威理解与适用、详细解读 典型案例裁判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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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第142条民事主体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立法者、最高院法官、权威学者详细解读,典型案例裁判规则一、法条变迁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01.01 旅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施行、现已废止民法通则1987年施行、现已废止第一百二十二条 【不当得利】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 益,受损失的人行权请求其返还不当 利益第一百二十二条 【不当得利】因 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 损失的人行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 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 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第九百八十五条【不当得利定义】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 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二、从立法者、法官、学理角度解读民法典第142条民事主体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一)立法者角度:全国人大法工委权威释义备注:本部分内容参考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卜.册〉》【黄薇主编,全国人大法工委 民法室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一书“总则编条文释义”的主体内容:第一百二十二条【不当得利】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条文释义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情形不当得利制度对 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流转关系有调节作用,目的在于恢复民事主体之间在特定情形下所发生 的非正常的利益变动因不当得利产生的债称为不当得利之债木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 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不当得利在民法中产生的情况 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无效及被撤销所产生的不当得利二是履行不 存在的债务所引起的不当得利三是因合同解除产生的不当得利四是基于受益人、受害人 或第三人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五是基于事件而产生的不当得利我国在1986年民法通则中就对不当得利制度作了原则性规定,本法继承了民法通则的 规定,于总则编中作了概括性规定,于合同编中单独专章对该制度的具体规则作了规定根 据本法的规定,构成不当得利,有以下几个要件:一是民事主体一方取得利益取得利益,是指财产利益的增加既包括积极的增加,即 财产总额的增加;也包括消极的增加,即财产总额应减少而未减少,如本应支付的费用没有 支付等二是民事主体他方受到损失受到损失,是指财产利益的减少既包括积极损失,即财 产总额的减少;也包括消费损失,即应当增加的利益没有增加。

      三是一方取得利益与他方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一方取得利益与他方受到损失之间 有因果关系,是指他方的损失是因一方获得利益造成的四是没有法律根据没有法律根据是构成不当得利的重要要件如果一方取得利益和他 方受到损失之间有法律根据,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就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不构成不当得 利需要说明的是,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 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民法总则一审稿曾延续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 定在立法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合法根据强调是否违法性,而不当得利的适用前提是指 没有“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建议将“合法根据”改为“法律根据二有的意见提出, 本章规定的是民事权利,应当从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返还的权利角度考虑因此,本条最终 修改为:“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J(二)法官角度:最高法院权威理解与适用备注:本部分内容 参考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下册)》【最高人民法院 民法典贯彻领导小组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 第619 - 625页第一百二十二条 【不当得利】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 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民事主体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规定条文适用】一、不当得利的概念不当得利亦属一种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法律事实在《民法典》规定的该项制 度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称为得利人,受到损失的一方称为受损失的人,也称为受害人或 受损人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致使对方受损的法律事实不当得 利制度的理论基础,在于“任何人不得基于他人之损失而获得利益”其目的是为了调整财 产变动中失衡的利益关系,由于得利人取得不当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应当返还给受损失 的人,由此形成了以不当得利为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当得利制度在民法理论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实践中都已经相当成熟《德国民法 典》第812条规定:”1.无合法原因而受领他人的给付,或者以其他方式由他人负担费用而 受到利益的人,负有返还义务虽有合法原因但后来消灭,或者根据法律行为的内容未发生 给付的目的所预期的结果时,上述义务仍成立2.以合同对债务关系的存在或者不存在予以 承认的,也视为给付《瑞士债务法》第62条规定:”不当由他人的财产受有利益者,应当 返还其利益有效之原因不存在、不实现或者其后消灭时,其受对价者亦负有返还义务。

      《日本民法典》第703条规定:”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因他人财产或劳务受利益并使他人受 损失者,于该利益存在的限度内,负返还义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79条规定:“无 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应返还其利益虽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后已不 存在者,亦同」不当得利之债是民法中债法的一个组成部分,有关债法总则的内容亦应适 用于不当利之债我国《民法典》单独规定了合同编,实质上属于债法的内容,准合同•章将不当得利纳 入其中,充分体现了不当得利制度的债权属性本条规定于民事权利一章,重点在于强调民 事主体依法所享有的不当得利之债权商品经济条件下,合同之债是当事人之间通过意思表 示主动调节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手段,但是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导致单凭当事人意思表示所作 出的法律行为不足以构建公平的符合社会需要的财产关系,一定条件下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 务关系可能出现失衡,必须通过法律规定的不当得利等制度加以调节《民法典》总则编中 有两个地方出现了不当得利的规定,一个是在《民法典》第118条关于债权的定义中将不当 得利明确纳入债权的范畴,另一个即本条关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规定二、不当得利的构成(一)一方获得利益不当得利中的利益包括财产性权利和利益,不包括人身利益。

      一般而言,获得财产利益 主要表现为以卜.形式:(1)财产权利的取得,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知识产权、 债权的取得2)财产利益的取得如占有利益的取得3)财产权利的扩张财产权利人 在原有权利的基础上扩张了行使权利的范围,例如,因为添附而扩展原有所有权或者用益物 权等担保物权的范围等4)财产利益上负担的消灭对于财产利益的限制的解除,使权利 人可以不受限制地行使权利如附加于所有权之上的用益物权的消灭,使所有权回复到完全 所有的状态5)债务消灭债务人负担的债务归于消灭,使债务人的财产负担减轻二)一方获益无法律根据无法律根据,是指缺乏受益的法律上的原因,而不是指权利或者财产的取得没有法律上 的直接原因关于这一问题,理论上存在统一说与区分说的观点统一说认为,无法律根据 应当具有统一的意义,对于任何情形下的不当得利的构成,均应作统一的解释和说明例如, 有学者认为,违反公平即为无法律根据,“公平观念为近现代法理和立法对不当得利返还请 求权均附加‘不当'或者’无法律上的原因'要件的理由总之,不当得利以调节财产变动 发生的不公平现象为目的”⑴也有学者认为,判断不当得利有无法律上的根据,要看构成 财货转移基础依据的法律关系是否存在。

      这种法律关系并非狭义的民事法律关系,”不仅贯 穿于民法典,而且也贯穿于商法、民事诉讼法、经济法等与财货转移有关的各个领域中 [2]主张区分说的观点则认为,应当区别各种不当得利的具体类型,分别说明无法律上的原 因,才可以满足不当得利制度的需要区分说将不当得利区分为给付不当得利以及非给付不 当得利两种类型前者是指因给付目的欠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情形包括合同无效、不成立、 被撤销以及解除等情形该类型的不当得利之所以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是因为给付人并没有 实现其给付的FI的后者是指基于给付以外的事由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包括侵权行为、误信 管理(即误将他人事务当成自己事务管理)、第三人的行为、自然事件以及法律的直接规定 等此时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则是指这些不当得利的事实本身,就说明了其获益没有法律上 的根据三)致使对方遭受损失,即获利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决定了获利方的求偿范围我们认为,这里的因果关系不同于侵 权责任中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属于非直接的因果关系,即牵连关系两者 的区别在于,直接因果关系要求一方获益与他人受损必须基于同一事实;而牵连关系则应理 解为“取得利益与他人受损二者发生的原因事实之间的关联” [3],在判断上应遵循“若没 有取得利益的事实,他人不至有损失发生,应当认定取得利益和他人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⑷的规则。

      例如,甲盗窃乙的财务向丙抵偿债务,此时乙的损失与丙的获益不构成直接因 果关系,但存在牵连关系另外,关于对方所遭受的损失,是指受损失的人利益减少,既包 括其财产数额的减少,也包括其财产数额应当增加而没有增加三、几种不构成不当得利的情形通说认为,不当得利属于民法上的事件,是由于得利人得到不当利益致使他人利益受损 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其本质上不在于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意思表示尽管不 当得利的发生可能混合了当事人双方的诸多民事法律行为,但不当得利最终的结果是得利人 不应当获得利益,这是法律给予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最终评价,与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 无关为了防止不当得利制度的滥用,《民法典》在合同编中还专门规定了几种情况下不当 得利的排除适用,另外在学理上以及域外立法例上也还存在其他几种情形亦应排除不当得利, 此外作一简要介绍:(一)明知无给付义务或为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给付此种情况在《民法典》第985条第1项、第3项已经进行了规定《德国民法典》第814 条亦规定:”以清偿债务为目的而履行的给付,如果给付人明知其无给付义务,或者给付义 务系履行道德上的义务,或者基于礼仪上的原因的,不得要求返还。

      对于明知无给付义务 而言,“明知没有给付义务而为给付,实际为无意义的行为,法律不予保护,咎由自取⑸ 而对于基于道德或礼仪的给付虽无法律根据,但给付目的已经实现,没有利益失衡,不存在 法律调整的空间例如,给朋友的孩子发红包的行为,虽无法律依据,但确系基于礼仪所给 付,不构成不当得利二)不法给付,但不法原因仅存在受益一方的除外《日本民法典》第708条规定:”因不法原因而为给付的,不得请求返还,但是,不法 原因仅存在于受益人一方时,不在此限所谓不法给付,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国家利 益、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的给付行为例如甲因购买毒品向乙付款,但却错误汇至丙之账户, 此时内即不成立不当得利需要指出的是,在受到损害一方不得请求返还的情形下,受益人 不能当然保留该收益当该非法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时,应当由国家依法对其予以收缴三)提前清偿未到期的债务或偿还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德国民法典》第813条规定:”定有期限的债务提前清偿者,不得请求返还,也不得 请求偿还提前清偿期间的利息J无论是未到期的债务或是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其债务本 身并未消灭,因此清偿行为并不造成利益失衡,且该清偿行为亦符合清偿者的给付目的,故 不构成不当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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