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陪审团制度构建的理念.pdf
4页论人民陪审团制度构建的理念摘要:人民陪审团制度是英美法系所特有的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在我国,司法行政化的现象非常严重,而人民陪审团制度对这一现象有着很好的调节作用,本文想从我国的具体情况出发,论证人民陪审团制度在我国扎根的必要性,并提出一些构建的想法关键字:司法行政化;民主;自由裁量权一、人民陪审团制度构建的目的人民陪审团制度是英美法系国家的特色司法制度,英美法系国家崇尚自由、民主,而这种自由和民主的思想就要求对那些享有某种特权的主体进行限制,换句话说,制度构建的目的就是抑制人际交往中可能出现的任意行为和机会主义行为人民陪审团制度构建的目的也是如此,人民陪审团制度就是要保证现有的司法制度中权力运行的良好状态,不允许任何人超越制度许可的范围,人民陪审团制度主要是针对司法制度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问题,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过大或过小对制度的运行都是有害的人民陪审团制度构建的初衷就是保证法官自由才两千的适度行使二、我国建构人民陪审团制度的必要性其实,上面对人民陪审团制度建构目的的分析就能够说明这一制度对我国也同样适用,因为这是具有同一性的问题但有一点制度的构建一定要具备本土化的这一特性,即制度只有在与其相适应的环境中才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和运行。
制度的构建说明我们现有的制度出现了问题,而现行的司法制度中那些方面问题的出现使得我们要构建人民陪审团制度呢?下面具体地进行分析:(一)司法行政化的危害我国司法制度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与我国的政治制度是分不开的我国实行的是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中央集权的结果是大政府现象的出现,权力的过度集中容易导致权利的滥用这在上面已经说明,在我国行政权力的过度庞大导致了行政权力对司法权力的垄断司法行政化的现象在我国表现的淋漓尽致,其主要特点就是院长、副院长、庭长或审判委员会这些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却决定着案件的判决,而法官则难以独立审判,法庭难以独立判案,无法当庭宣判[1]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作为司法权力的一种也就难逃行政权力的垄断怎样能保护司法权力的独立性使我们需要克服的问题而实践证明,大多数有真正意义上民主的国家其社会的特点是权力和资源在社会领域中是相当分散的用权力制约权力是一种很好的方法,其核心的思想就是:做任何事情都需要有资源如果国家的某个部分、社会上的某个人或利益集团掌握的资源足够多,那么他们用资源来颠覆民主的能力就相应强大得多,而如果其他人掌握的资源有限,他们阻止利益集团颠覆民主的能力也就相应的有限。
颠覆民主的力量强,对颠覆民主行为进行监督和反对的力量弱,民主就没有保证[1]因此,可以看出,解决司法行政化或保证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我们首先要面对的问题上面说过民主对于法治的重要性,对于司法行政化这个问题我们也需要从民主的角度入手,着眼点就是让权力和资源的分散化而我国现在的行政权力很大,想从行政权力入手分化的可能性很小那么构建与之对立的权力就显得至关重要而人民陪审团制度的建立初衷我觉得应该有这方面的考虑二)从社会道德角度说,关于这方面的问题是现在一个很热点的问题,最典型的就是所谓的“同案不同判”,其背后所引申出来的法官道德问题也是一个难题笔者认为法官道德问题的背后最深层次的问题是近二十年来我国社会道德问题的沦丧,西方化已经垄断了我们社会最高层次的人们—知识分子看看我们现在学的课本非西方的是越来越少,思想文化的极大差异性让我们看到了法官的判决与传统道德理性的极大反差关于社会道德究竟会走向何处暂且不论,那么怎么解决“同案不同判”这个问题呢?因此,找出一条针对性地解决路径是很关键的笔者认为,人民陪审团制度是个很好的解决方式,大家都知道,同案不同判的问题的原因,一方面是刚刚提到的法官的道德或素质的差异性,另一方面就是司法的腐败,即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太大而导致个人独裁的现象的发生。
对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将在下面进行讨论,这里先讨论一下第一个问题人民陪审团制度就是把人民陪审团构建成一种社会道德力量,用这种社会道德力量来弥补法官在这方面的不足三)法官自由裁量权多大问题上面提到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造成了很多社会问题,在司法体系中,因为法律法规的规定总会有漏洞,总会有不足之处这样就为法官的滥用权力提供了一种机会,而当利益出现时,法官的个人私欲就会打开滥用权力的大门民主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许多社会问题也就不[1] [1] 可避免的发生了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必须构建一种制度以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于是,人民陪审团制度就应运而生了因此,笔者认为,人民陪审团制度的建构就是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博弈,就是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从这个方面,人民陪审团制度就是要作为一种权力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形成一种对立,制约着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三、人民陪审团制度的构建以上是对人民陪审团制度的必要性进行分析,下面将着眼于人民陪审团制度的构建上面的分析中,强调的着重点就是对于权力的设置问题,权力怎么样设置才能保障社会的公平使我们需要做的工作笔者认为,关于人民陪审团制度的构建有以下两种方式可供参考:一种是对权力进行清晰和严格的界定,即权力应有明确的归属,而不应当设置的很模糊从而导致权力的混乱。
这方面英美法系国家做的就比较好,关于案件事实的认定由人民陪审团做出,而具体的定罪量刑则由法官作出决策这样的话,法官就不能将案件事实认定这项权利占为己有,而只能在自己的权利范围内行驶自己的权利权力的清晰界定防止了权利之间的相互侵犯,其深层次的思维是对权利主体的界定,界定清楚了也就没人敢冒天下之大不韪了另一种是权力力量的均衡,即必须保证权力背后所占有的资源相当,形成一种对抗机制,保证权力在博弈中向着中性的方向发展如果因为一些事实我们不能对权力进行清晰地界定,那么下面进行的就是让权力影响权力,权力制约权力人民陪审团制度的构建也是如此,如果人民陪审团所拥有的权力不能决定案件审理判决中的某一个过程,而仅限于影响这种程度上,那么我们所需要做的就是要让人民陪审团的力量变得强大,以便达到一种制约法官决策的目的另外,人民陪审团更多的是代表社会道德的力量,这在我国表现的尤为明显,我国是一个拥有几千年历史的国家,传统文化和道德对这个国家的影响甚远,而我们的法律制度则几乎都是从外国移植过来的,我们新文化运动后的几十年里已经将我们以前的法律制度都抛得一干二净了我们的传统文化与现代法律制度在很多方面差异性很大,现在我们面临的一个最关键的问题就是,怎样将我们的传统文化和我们现代法律制度结合起来。
笔者认为,人民陪审团制度也有这一点的考虑,作为社会道德力量的代表,人民陪审团需要更好地体现民意,以便让法律制度的能更贴近社会生活,法律能更好的能解决我们的一些问题,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问题才是我们司法最根本的出发点参考文献:[1] 何家弘:《中国的陪审制度向何处去》, 中国政法出版社, 2006 年版[2] 程洁:《陪审团制在中国的可行性》,中国普法网,2004 年 2 月 26 日[3] 王沛:《我国人民陪审员制与美国陪审制度的比较研究》,《党史博采》,2006 年第 9期[4] 张吉辉:《中国现代法治的价值基础与路径选择》,东方法眼网,2007 年 4 月 26 日[5] 高一飞:《论陪审制度与基本政治伦理》,学术中国网,2005 年 3 月[6] 马青连、郑好:《中世纪英国陪审团制度成因探究》,云南大学学报, 2007年 02 期[7] 刘洋:《试论陪审团制度之司法价值及相关争议分析》,科教文汇, 2006 年 06 期[8] 叶反修:《完善陪审制度的心理学思考》,安徽大学学报,2002 年 3 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