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黔东南州州直机关和参照管理单彳立工勤人员社会化聘用管理办法.doc
6页黔东南州州直机关和参照管理单彳立工勤人员社会化聘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州直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 业单位(简称参照管理单位,下同)工勤人员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州直机关、参照管理单位实 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州直机关、参照管理单位新增工勤人员在核定 的工勤编制数额内实行社会化聘用,聘用人员占用工勤编 制,不享有正式工人编制身份,不办理入编手续社会化聘 用的工勤人员只能从事工勤技能工作第三条 州直机关、参照管理单位聘用工勤人员实行劳 动合同管理,享受定额工资待遇,并交纳相关社会保险第二章聘用条件第四条聘用人员的基本条件(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 遵守宪法和法律;(三) 具有良好的品行;(四) 具有岗位所需的技能、职(执)业资格条件;(五) 具有中专(中技)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一般在18至35周岁;(六) 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七) 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如:驾驶员须持有驾驶证 等)第三章聘用程序第五条计划申报和审批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根据用人单位工勤编制的空缺 情况和工作需要提出申请使用工勤编制计划,报州编委办审 批。
第六条招聘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根据编制部门核准的工勤编制 使用计划组织实號招聘工作招聘对象确定后报州编委办、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第七条合同签订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劳动合 同,合同期限一般为1 — 3年,合同期间,实行1 — 3个月的 试用期第四章聘用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第八条工资待遇聘用人员实行月定额工资,具体按下列标准执行: 聘用年限在5年以下,月定额工资为1500元;聘用年限在6年及以上10年以下,月定额工资为1800 元;聘用年限在11年及以上15年以下,月定额工资为2100 元;聘用年限在16年及以上20年以下,月定额工资为2400 元;聘用年限在21年以上的,月定额工资为2600元用人单位对聘用人员实行考核制度,聘用人员当年考核 合格,且仍在同一单位同一岗位聘用的,从次年1月1日起 月定额工资增加50元,其年终奖金按月定额工资标准的50% 计发;聘用人员的聘用年限从同一单位初始签订聘用合同之 日起计算,聘用人员聘用单位发生变化的聘用年限重新计 算,按聘用年限执行上一档次月定额工资标准时,考核合格 增加的工资不累加计算上述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第九条保险待遇在聘用期内,聘用人员享受规定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须按《社会保险 法》规定为聘用人员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个人应缴部分由用 人单位从聘用人员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缴纳的部分列入财 政预算第五章聘用人员的管理第十条实行聘用人员信息报告制度首次聘期用人单 位应填写《聘用人员信息表》报州编委办、州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局备案每年元月15日前用人单位应向上述部门报送 聘用人员在岗信息情况聘用人员辞聘、自动离岗、终止、 解聘等信息聘用单位应及时向上述部门报告备案第十一条劳动关系(一) 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在履行劳 动合同期间,依照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二) 聘用人员应严格遵守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 的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与纪律要求,认真履 行岗位职责和义务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在聘用期间由用人 单位委托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第十二条教育培训聘用人员上岗前,用人单位应组织其进行思想政治、劳 动纪律、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积极支持聘用人员 参加相关业务与技能培训和职业资格考试第十三条考核(一) 用人单位负责对聘用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 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由用人单位负责二) 聘用人员的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分为优 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聘用 人员,用人单位应及时解除其聘用关系三) 聘用人员的聘期考核,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 内进行,按优秀、合格、不合格确定考核等次聘期考核结 果作为续聘依据之一,对聘期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聘用人 员,用人单位不得再继续聘用第十四条续聘与解聘(一) 聘用人员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 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是否续聘,由用人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确需续聘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续签 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再续聘的,应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有关 手续二) 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应符合法律、 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后,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用人单 位10日内报州编委办、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三) 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终止和解除劳动关系,由用 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及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 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第十五条争议与仲裁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应按合同约定 办理合同没有约定的事项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 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第十六条管理职责(一)州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核用人单位使用工勤 编制的审批二)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聘用单位和聘用 人员劳动合同签订、聘用人员工资待遇、社会保障的收缴等 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 州财政局负责聘用人员经费核拨和使用情况的监 督管理工作四) 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聘用人员的招聘、聘用手续 办理及监督管理工作五) 在聘用期间,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因违反国家法 律、法规、相关政策规定的行为并产生的一切后果,按照有 关规定处理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办法,不得违反《劳动 合同法》和本规定聘用工作人员用人单位在本办法执行之 日前,按州编办发(2011) 217号文件规定已聘用的人员按 原签订劳动合同和本办法管理第十八条 州直机关、参照管理单位原有关聘用工作人 员管理规定与本办法规定相抵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州编委办、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