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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论文】对公布学生成绩排名行为的思考——探讨公开学生成绩排名行为的违法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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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204320022
  • 上传时间:2021-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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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法、宪法论文•对公布学生成绩排名行为的思考一探讨公开学生成绩排名行为的违法性【内容摘耍】:是否应该公开学生成绩排名一直以来都是争议较多的问题2—, 但大家一般都局限于从教育冃的、教育效果、人文关怀等方而对其进行争辩作 为一名法学学习者,本文笔者试图以各个法律条文的规定为基础,对公开学生成 绩排名行为对学生的影响进行分析,探讨该种行为的违法性关键词】:心理健康、隐私、权利、义务《中国青年报》法制版曾发表报道,介绍四川某中学因随意公布学生分数被法院 判决为违法行为,并被耍求赔礼道歉这则消息被人引用发表在一网站上,在评 价此事件时,这位“评论家”用了 “神圣的法律判决”、“令人震憾”等字眼 这令我在对他(/她)法律知识缺乏、无知感到震憾的同时,更对我国法治建设 的进程感到担忧在当前及以前一段很长的时间里,我国教育界普遍存在公开学生成绩排名的做 法,并美其名FI:创造学习竞争氛|韦|、培养学生竞争意识、提高学生社会竞争力 这种做法亦一度被以家长为主的群体所“理解”和接受,得以长期“继承”下来, 在现实生活中作为一种不成文的惯例得以“发扬光大”须不知,公开学生成绩排名(除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确表示自愿接受学校 公开自己的成绩排名Z外)的做法一直以来都是严重违法的行为。

      下面笔者将以 各个法律条文的规定为基础,对公开学生成绩排名行为对学生的影响进行分析, 探讨该种行为的违法性一、公开学生成绩排名行为的违法性的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 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法律条文的规定总是基于一定相应法律事实的存在而适用因此,要探讨某种行 为是否是一种严重违法的行为,首先得确定该种行为是否是-•种严重侵犯他人受 法律保护的权益或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是否是法律条文禁止的法律行为或该 种行为是否直接导致了法律条文禁止的法律事实的发生下面,笔者将把分析公开学生成绩排名行为的性质及其产生的相应后果与相关法 律条文的规定相结合,探讨公开学生成绩排名行为的违法性<一〉、严重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权、生命健康权及名誉权大家都知道一个成语“家刊不可外扬”,这就证明了人的自我保护欲望同样的, 学生也有自己的自我保护欲望,特别是当他们在考试中考试成绩不理想时,他们 普遍都会希望能保密自己的个人成绩及排名他们将它看成是口己个人尊严的保 护,是他们不想外扬的.丑事。

      而恰在此时,教师们却自作主张、强制性地公开他 们的成绩排名,这种行为及其导致来的其它同学对这部分学生有可能的歧视或其 它不得同学容洽相处的情况无疑会严重地损害他们的个人尊严位育初级中学二 年级学生翟亦沛的父亲:“……学校如果公布分数,容易对学生造成伤害,特别 是那些不善于而对挫折,或是屡“试”屡败的学生另一方而,也会造成学生Z 间的歧视,以至于伤害一些学生的自尊心笔者认为,公开学生成绩排名的做法实质上已成为一种对一部分学生人格尊严的 侮辱,是一种比体罚还耍严重的精神惩罚,不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事实 上对一部分学生的歧视,是一种教育与保护相分离的体现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 副主任、《少年儿童研究》杂志主编孙云哓老师曾指出:“公布分数是对学生尊 严的野蛮践踏,让他们充满了羞辱感……通常地,我们说到健康都会习惯地只理解为身体的“无恙” O这其实只是健康的 一方面,真正意义上的,或者说现代意义上的健康丿应当包括身体健康、心理健康 和社会适应三大方而而这其中,对于成长中的人来说除了身体健康外,心理健 廉是成才的最关键,也是将影响一个人一生的最重要因素Z—上海市人大常委、 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丁伟指出:“公布成绩和排名,大部分人认为只有成绩差 的学生有压力,其实很多成绩不错甚至非常优秀的学生也说不希望公布成绩和排 名,因为他们如果从前三名的位置上掉下来,心理承受的压力更大。

      而且公布成 绩从根本上看是主张应试教育的做法,不利于学生身心发展公开学生成绩排名容易使得相关学生个人尊严、个人名誉在一定范用内受到损 害,在学校平时的学习生活受到同学间的歧视、孤立学校这种在没有取得学生 同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具不愿公开的成绩公布于众,侵犯了相关学生的人 格尊严,对学生的名誉造成了事实上的损害最重耍的是,这种行为极易造成学 生的口卑心理在心理学上,自卑属于性格上的一个缺点自卑,是一个人对自 己的能力,品质等作出偏低的评价,总觉得自己不如人、悲观失望,丧失信心等 在社交中,具有自卑心理的人孤立、离群、抑制自信心和荣誉感,当受到周围人 们的轻视、嘲笑或侮辱时,这种自卑心理会大大加强,甚至以嫉妒、口欺欺人的 方式表现出来自卑是一种消极的心理状态,是实现理想或某种愿望的巨大心理 障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 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一白零一条 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的 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条指岀了 其宗旨,其中第一点便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第四条规定了保护 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尊 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四)教育与保 护相结合。

      第五条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合法权益 不受侵犯保护未成年人,是……其它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对侵犯未成年人合 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岀检举 或者控告……学校……应当教育和帮助未年成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 法权益第十三条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学习有困 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 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侮 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 机关、军队、金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它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为儿童、 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 教师法》第八条规定的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中的第(四)规定:“关心、爱护全 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徳、智力、体质等方而全而发展;”;《国 务院关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指岀:“广大教师 必须严格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 表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 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声誉造成不良影 响的,也是侵害名誉权行为,加害人耍承担名誉侵权的法律责任。

      根据上述公开学生成绩排名行为对学生的影响,结合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我们 可以看岀,公开学生成绩排名的做法已严重违反了以上所列举的法律法规的规 定,严重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权、生命健康权及名誉权达到了《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人民法院 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的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范畴<二〉、严重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稍加留意身边发生的或各种新闻媒体的报道,我们可发现,不时有学生由丁老师 公布分数,精神上受到压抑,成为了由于教师公开学生成绩排名而有精神障碍的 群体的一分子他们要么对学习彻底失去兴趣,要么干脆逃学、辍学,更有甚者 破罐子破摔,走上与社会对抗、报复、犯罪的道路,并由于引发了不少令人扼腕 叹息的案件这些学生大部分木来健健康康在教室时接受教育者、木来是对学习有一定甚至很 大兴趣者、本来是对社会充满美好期待者、本来是理想主义者……他们期盼得到 好的教育,他们努力学到更好的知识,他们期待能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总乙 他们在那Z前是多么珍惜自己的受教育权……然而,由于教师们为了创造学习竞 争氛I韦I公开了他们不想公开的乃至抵触公开的个人成绩排名信息,使得他们有了 上面所述的各种问题,出现了上面所述的各种后果,使得他们无法再安心受教育、 无法再接受这种令他们感到着辱的教育、无法再回到课堂追求他们的理想和冃 标……这一切无疑地实际上是一种对他们受教育权的侵犯乃至丁剥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 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徳、智力、体质等方而全而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 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十四条规定:“……教师应当…… 爱护学生……”:《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批复》 第二十二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应当适应全体学生身心 发展的需耍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对……学习 有困难的儿童、少年应当给予帮助,不得歧视原国家教委1994年11月 10日发布的《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的意见》里面明确提 tB: “学校、教师不得按学生考试分数高低排列名次,张榜公布作为公民,我们的受教育权得到了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保护但令人气愤 的是,这些规定长期以來,并正在受到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的教师们的肆意践踏 这在公开学生成绩排名的有很大程度上的体现非常显明地,公开学生成绩排名 的做法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公开违法、侵犯相关学生受教育权、不利社会稳定发 展的做法<三〉、严重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

      对于学生的成绩排名是否应当归属丁•学生的隐私权一直有很大的争议所以,在 这里有必要先对隐私的定义來个了解根拯由作为当前汉语解释最权威机构的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编的《现代汉 语词典》定义,隐私的唯一解释为“不愿告人的或不愿公开的个人的事”① 这是咱们中国的解释,那么,外国人乂是怎么看待的呢? “按照瑞典人的解释, 即凡是与他人无关的属于你个人的事,你就有权不告诉别人,或者别人无权过问 如果有人超越了这个范閑,故意打听或传播,那就侵范了你的隐私权② 由此可见,无论中外,都对隐私有着一个共同的理解,那就是公民不愿告人的或 不愿公开的个人的信息很显然地,这其中就包括了学生不愿让其它人或其它某部分人知道的个人的成绩 及排名信息自己学习成绩及排名应属学生个人隐私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 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我国加入并承认的国际公约Z-,联合国《儿童权利 公约》中也明确规定:“儿童的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 其荣誉和名誉不受非法攻击”以上仅列举有关未成年人隐私的保护法律规定,在其它法律规范中,亦有对包括 未成年人在内的所有人的隐私权的保护。

      笔者认为,作为一种披露学生个人隐私、一种极易造成师生间、同学间产生歧视 行为的方式,公开学生成绩排名的做法除非经得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学生明确表示 自愿公开该部分个人隐私,否则根据我国及我国承认的国际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学校擅自公开学生成绩排名的行为是一种严重侵犯学生隐私权的违法行为<四〉、违反民法基本原则学校是受学生家长委托对学生进行教育的法人组织学校与学生Z间的法律关系 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适用于我国民法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指岀:“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 该条规定明确指出民事活动丿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但令人遗憾的是,在公开学生成绩排名这一行为上,学校很显然地并没有做到征 得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学生的自愿、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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