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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页浅谈专属经济区及其划分[摘要]:随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94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宣告建立专属经济区的国家日渐增多,相邻或相向国家之间的海域划界除领海和大陆架外,还面临着专属经济区的划分,并且相邻或相向国家专属经济区的划分还常常出现重叠的情况,易引发国家间的专属经济区冲突,本文拟就划分专属经济区时需要考虑的几大因素作一简单的探讨[关键词]:公约、缺陷、公平、成比例、[正文]:一、 引言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一次在普遍性的国际公约中确立了专属经济区制度 这一制度的建立, 使沿海国有权主张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 海里的专属经济区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受本部分规定的特定法律制度的限制,在这个制度下,沿海国的权利和管辖权以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自由均受本公约有关规定的支配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二百海里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有着不同于公海的权利、管辖权和义务 二、专属经济区制度区别于于大陆架制度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都《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重要的制度《公约》体系由于引入了多种海域制度,致使国家间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重叠海域增加引发了多起海域划界争端。
关于二者的存续关系问题,国际社会主要存在许多争论,主要学说有:第一,吸收说有学者认为,《公约》建立的专属经济区制度已吸收了大陆架制度,大陆架制度已被纳入专属经济区制度,但这种观点并不是主流的学说,一般被否定第二,独立说或平行说有多数学者认为,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是不同的制度,它们是互相调整而存在的其实,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应是两种不同而独立的制度,专属经济区制度侧重规制生物资源,包括渔业资源和与经济有关的开发活动,而大陆架制度侧重规制非生物资源因此,它们显然是两种不同的制度可见,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既是各自独立的,它们各自的存在都有着其必要性与合理性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关规定及缺陷《公约》第74条和对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划界作了原则规定由于这项规定涉及到有这类划界问题的国家的切身利益,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中引起了激烈的争论和长时间的讨论会议所采取的立场是在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划界问题上采用同一原则,争论的焦点集中在划界的原则和标准上这方面一直存在两个对立的利益集团, 一个是“公平原则”集团,另一个是“中间线”集团, 由于双方互不相让, 僵持不下最后由海洋法会主席,, 提出了一项折衷案文, 而最终被会议接受,分别成为《公约》第74条和第83条。
第74条是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界限的划定条文,内容如下: 1.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2.有关国家如在合理期间内未能达成任何协议,应诉诸第十五部分所规定的程序3.在达成第1款规定的协议之前,有关各国应基于谅解和合作的精神,尽一切努力作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并在此过渡期内,不危害和阻碍最后协议的达成,这种安排不防害最后界限的划定4.如果有关国家间存在现行有效的协定,关于划定专属经济区界限的问题,应按照协定的规定加以决定 《公约》第74条, 是对专属经济区划界的原则规定, 是在当时条件下不同主张的折中妥协,因此存在笼统、含糊不清的缺点《公约》第55条规定:“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第57条规定:“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二百海里”从《公约》的规定可以看出, 距离原则是沿海国主张专属经济区权利的法律根据专属经济区概念对距离原则的重视, 是否意味着等距离方法在专属经济区划界中具有特殊的或优先的地位?毫无疑问, 等距离方法已被实践证明具有明确、方便、简易、具体的优点,在很多情况下,等距离方法的适用都会产生公平结果。
例如, 两个海岸相向国家之间的距离不超过400海里, 它们之间的专属经济区主张相互重叠, 等距离线至少从表面看是一条公正的划界线国际法院早在北海大陆架案中就指出, 等距离方法尽管具有某些众所周知的优点, 就大陆架划界结果而论, 海岸线上最细小的不规则现象都会被等距离线自动地扩大因此, 沿海国根据合理的距离原则主张专属经济区权利, 并不意味所有国家之间的专属经济区划界都必须自动地适用等距离方法, 即使在海岸相向的情况下, 基于公平解决的考虑, 争端当事国可以适用等距离方法, 也可以适用其他方法, 最终目的是确保达到公平解决下面本文将就结合目前的国际实践就此问题进行简单地探讨四、对专属经济区在划分时所要考虑的因素一、公平原则是专属经济区划界的基本准则 所谓公平原则,国际法院有过这样的描述:“公平”一词是用以表示所得到的结果和得到这种结果所使用的方法然而,结果毕竟是重要的,原则应服从于目标一项原则的公正性,必须按照其为达到公平结果的有用性来衡量并不是每项这样的原则本身都是公平的,只有通过解决的公正性才能取得这种性质法院所适用的原则,必须按照其得到的公平结果的适当性而定因此,国际法院认为,不能抽象地解释“公平原则”,而应当是“为达到公平结果可能适用的原则和规则”。
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专属经济区划界的规定中,“公平”的概念始终起着主导作用在第三次国际海洋法会议期间,我国代表也曾指出,海岸相邻或相向国家之间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应由有关各方根据公平原则,考虑到各种因素和情况,通过平等协商加以解决1998年我国颁布实施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再次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海岸相邻或相向国家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张重叠的,应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界限 在国际海洋划界实践中,公平原则得到了充分体现如在1982年突尼斯—利比亚大陆架划界案中,国际法院重申“划界是按照公平的原则进行的,并考虑一切有关情况,其中包括当事国之间的陆地边界”;在1985年几内亚—几内亚比绍海上划界案中,仲裁法庭同样认为,不论涉及领海或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划界,都应适用公平原则;在1984年缅因湾划界案中,应美国和加拿大政府要求而成立的国际法院特别分庭,在认真分析了两国为解决分歧缔结的特别协定,并听取了当事双方的陈述之后,分别就争端的性质、划界区域与有关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作出了详细的阐述法庭认为,海洋区域划界的基本标准是:公平标准,各种有关情况以及适用于这些标准的适当的实际立法。
美加两国也一致同意“划界应该按照公平原则,考虑到该地区的一切有关情况,以便得到公平结果” 二、海岸位置和海岸线的长度是专属经济区划界的重要地理因素海岸位置划界时首先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地理因素是当事国的海岸位置: 是海岸相向还是海岸相邻1958年《大陆架公约》第6条区别了同一大陆架上海岸相向和海岸相邻这两种情况, 前者划界适用中间线, 后者适用侧面等距离线在专属经济区划界中, 也需考虑争端当事国不同的海岸位置, 采取不同的划界方法其次海岸线的长度是重要因素之一海域面积应该与海岸线长度成比例,即海岸线越长,所包围的海域面积应该越大,海岸线越短,与之对应的海域面积也应该相应减少,否则就会导致不公平 “成比例”的概念早已为海洋学家们所公认他们高度评价成比例的重要性,把成比例与公平原则相提并论并宣称“成比例是与公平原则的适用相联系的,其作用是检验所使用的划界方法及其导致的结果的公平性;即使成比例不近似条约规则或习惯法的地位,但它是一项公平原则 成比例因素在一系列大陆架划界案中得到了国际法院的充分肯定如1977年英法大陆架仲裁案、1982年突尼斯—利比亚大陆架划界案等在北海大陆架划界案中,国际法院重申了对成比例的解释。
法院认为,成比例的法律概念是指一国的大陆架面积与其海岸线长度成比例而言,为了求得公平解决,这一概念的适用必须有合理程度的比例;按照公平原则划界,应当在属于国家的大陆架范围及其各自海岸线的长度之间促成因此,国际法院指出,在谋求公平解决海洋划界的每一案件中,必须采用成比例的法律概念,以便确定所划的界线实际上是公平的在缅因湾划界案中,美国主张:成比例原则要求当事国各自海岸线的长度和属于它们的海域之间应有严格的关系这一主张得到了国际法院特别分庭的赞同特别分庭认为,在本案中美国在缅因湾的周围拥有的海岸线远比加拿大长,这样的特殊情况,证明纠正加拿大的等距离所产生的偏差是正当的 四、中间线在专属经济区划界中的地位 在地理上,中国和日本是海岸相向的国家早在1982年,日本方面就向我国提出了以等距离线(即中间线)原则来划分东海海域的要求这个中间线包含两层意义:一是以中间线分割东海专属经济区,二是以中间线与我国共享东海大陆架但这个要求一直没有得到我国的承认因为,日本单方面提出的中间线不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精神,即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也就是说,在海洋划界纠纷中,单方面提出的任何划界方法,如果不符合国际法精神,得不到当事各方的认可或承认都是无效的 在海洋划界谈判中,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自己的划界主张,但是所提主张必须合情、合理、合法从中日之间海岸相向部分我们可以看出:第一,我国杭州湾以南面向东海的是连绵不断的大陆岸线,而琉球群岛的50多个岛屿稀疏散落在1000多公里的岛链上,岛屿之间最远距离达100海里以上,水深超过1000米,没有构成连续的海岸线;第二,无论从居住在海岸附近的人口数量,还是从事传统海上捕捞作业的人数,日本方面远不能与我国相提并论;第三,冲绳海槽成为中日两国间大陆架的天然分界线,已经得到许多国际法学家特别是海洋法学家的赞同和认可根据“自然延伸原则“,在东海专属经济区的划界问题上,我们不可能采取中间线原则与日本平分东海专属经济区另外,专属经济区的设立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经过不懈努力争取而来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发展中国家的沿海海洋资源根据以上分析,我们认为,日本方面提出的所谓“中间线”,是一个无据可查、无法可依、无效可言的“三无主张”,自然不会被我国接受,也必然得不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同情和支持四、岛屿在专属经济区划界中的地位岛屿的出现产生了两个问题: 一是它们是否享有专属经济区; 二是它们在专属经济区划界中的法律地位如何。
《公约》第121条确认了沿海国凭借“岛屿”主张专属经济区的权利, 但对于岛屿在专属经济区划界中的地位却未做规定总结国家实践和国际司法判例, 岛屿在国际海洋划界中的法律地位大致有以下几种, 它们不仅适用于大陆架划界, 也同样适用于专属经济区划界1.岛屿具有完全的效力1990年库克群岛与法属波利尼西亚的海洋边界协定中, 所有岛屿不论是否有人居住都被给予完全的效果2.在划界中完全忽略岛屿的存在在1985年利比亚—马耳他大陆架案中, 马耳他的菲尔夫拉岛是一个微小的岩礁, 上面无人居住, 国际法院判定它不能做为划界的基点, 否则将产生不公平的结果3.岛屿不作基点, 但享有适当海域一个国家的岛屿远离其本国海岸, 越过中间线位于另一个国家的海岸附近, 这类“位于中间线错误一侧”的岛屿, 往往不作为划界的基点, 但可在他国的海域内拥有高于公海的权利1977年英法大陆架仲裁案中, 仲裁法庭给予远离英国本土海岸, 位于法国一个海湾内的海峡群岛12海里的海域, 成为法国海域内的一块“飞地”4.使岛屿起有限的作用这种做法多用于以两国海岸外岛屿做基点时, 如果给予岛屿完全的效力, 将导致分界线走向的显著偏离, 从而产生不公平的结果。
在近年来的一些大陆架案判决中, 法院在考虑了划界的所有相关因素后, 为求得公平解决, 往往使岛屿起有限的作用, 给予岛屿不完全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