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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品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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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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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容仅供参考,建议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手册免费提供,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发现错误,欢迎联系我们:advisor@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 9 号《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6次部务会 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4月10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0年10 月27日发布的《软件产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5号)同时废止部 长 李毅中二〇〇九年三月一日软件产品管理办法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软件产品管理,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以下简称《产业政策》 ) ,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软件产品(含国产软件和进口软件)经营与管理活动, 适用本办法单位或者个人自己开发并自用的软件以及委托他人开发的自用专用软件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者设备 中嵌入的软件或者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本办法所称的国产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本办法所称的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 产品第四条第四条 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 和标准规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含有下列内容的软件产品:(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二)含有计算机病毒的三)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四)不符合我国软件标准规范的五)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等禁止的内容的第五条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称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软件产 品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 制定并发布软件产品测试标准和规范二)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登记的软件产品进行备 案三) 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的软件产品管理工作四) 指导并监督软件产品检测机构,按照我国软件产品的标准规范和软件产品的测 试标准及规范,进行符合性检测五) 制定全国统一的软件产品登记号码体系、制作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六) 发布软件产品登记公示第六条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软件产品的登记、报备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软件产品的登记和备案第七条第七条 软件产品实行登记和备案制度。

      符合本办法规定并经登记和备案的国产软件产品,可以享受《产业政策》规定的有关 鼓励政策第八条第八条 国产软件产品应当由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单位申请登记和备案,并提交 下列材料:(一) 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三) 软件产品样品四) 软件产品在我国境内开发及申请单位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五) 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六) 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第九条第九条 进口软件中在我国境内进行本地化开发、生产的产品,其在我国境内开发的 部分,由著作权人和原开发单位提供在我国境内开发的证明材料,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 规定提交相关登记备案材料,经登记备案后可以享受《产业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第十条第十条 进口软件产品的登记备案,由负责进口的单位提交下列材料:(一) 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二)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 软件产品样品四) 软件产品著作权人授权在中国经营的证明材料五) 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六) 软件产品符合国家软件进口程序的材料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委托所在地的软件产 品登记机构,负责软件产品登记申请的受理和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品登记机构对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所列的 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 产业主管部门核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对报备的软件 产品进行公示;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业主 管部门核发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前可以申请延续 第三章 软件产品的生产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在我国境内生产软件产品应当遵守我国的法律规定,符合我国技术标准、 规范和本办法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软件产品生产单位所生产的软件产品应当是本单位享有著作权或者经过著 作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许可其生产的软件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软件产品生产单位应当对其生产的软件进行内容检查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的有关技术和 安全标准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提供给用户的软件产品的外包装上,应当标明该软件的名称、版本号、软 件著作权人、软件产品登记号、软件生产单位(进口单位)和单位地址、生产日期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提供给用户的软件产品(包括进口的和在国内生产的国外软件产品) ,应当配有完备的中文说明书、使用手册等说明文件,并在产品上或者说明文件等书面文件中注 明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内容和方式。

      第四章 软件产品的销售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单位可以直接经营销售其软件产品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以代理方式进行软件产品销售的,代理方(软件产品销售单位)与被代理 方(软件产品开发或者生产单位)之间、总代理与分代理之间应当签订书面代理合同代 理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代理权限、区域、期限、技术服务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其他 内容代理方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代理资格证书代理资格证书应当包括代理 权限、代理期限、区域、代理级别等内容代理方在对外宣传、广告中应当如实表达上述 内容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以许可证贸易形式经营软件产品的,软件产品经营单位应当与生产单位签 订书面许可合同软件产品经营单位在销售软件产品时,应当告知用户阅读许可证协议, 并要求用户在阅读后做出是否同意的表示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软件产品经营单位销售的软件产品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并以 书面或者文档的形式告知用户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和费用没有注 明提供服务的单位的,视为软件产品销售单位提供有关技术服务没有注明额外收取服务 费的,视为软件产品价格包含服务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软件产品的测试版应当明确标出并免费提供,不得进行营利性销售。

      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对全国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 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各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 销售、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已登记的软件产品含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内容或者以内容虚假的登记备 案材料骗取软件产品登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应当撤 销该软件的登记号、登记证书已经享受的税收优惠等应当予以追回,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给予警告,并予 以公布软件产品不符合我国技术标准、规范和本办法规定,或者有证据证明其不能满足使用 要求以及与生产单位标称或者承诺的功能不相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 软件产业主管部门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该软件产品的 生产单位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0日起施行2000年10月27日发布的《软件产品管理 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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