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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页1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保护员工及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总部、区域、城市招聘员工,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华润万家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全体员工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 招聘的员工应当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招用未成年人或者外来务工人员,应当符合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第五条 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应当如实向员工说明岗位用人要求、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社会保险、规章制度等情况;员工应当如实向公司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健康状况、学历、就业状况、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证明第六条 员工报到当日,应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见附件一)和劳动合同签收备案表(见附件二)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签约双方各执一份第七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代表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分别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方能生效。
第八条 劳动合同文本由公司统一印制下发,主要条款如下以下条款:(一) 工作岗位和工作(工种) ;(二) 劳动合同期限;(三) 工作时间;(四) 劳动报酬;(五)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六)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七) 劳动纪律;(八)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续定和终止条件; (九) 违约责任;(十) 争议处理;(十一)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2第九条 工作岗位和工作是指公司安排员工从事某一岗位工作的具体事项第十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包括试用期一)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期限有明确的时间界定 (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只规定了起始日期而不规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但这类劳动合同应规定终止条件,当终止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三)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约定以完成一项工作为期限确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当终止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四) 试用期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一个相互适应的阶段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内的薪酬水平、福利待遇可以低于同岗位其他员工,但不能低于当地规定的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员工只能试用一次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的确定: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员工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 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的;2、 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二) 下列员工需签订两年期劳动合同:1、 接收落户的应届毕业生2、 调干、招调工员工三) 与员工有服务期限约定的,其劳动合同期限不应短于其服务期限四) 其余员工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第十二条 工作时间是指员工所在岗位工作实行的工时制度及具体工作日的起止时间第十三条 劳动报酬是指员工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公司支付员工的薪酬第十四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指公司按照不低于国家标准为员工工作提供的客观环境和劳动保护措施等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是指公司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规定给员工缴纳养老、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提供给员工一定的福利第十六条 劳动纪律是指员工在劳动过程中的行为规范公司制定和公布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和岗位规范,并有权根据发展的需要,进行新订和修订,员工必须严格遵守第十七条 除国家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外,公司可以和员工协商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第十八条 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是约束劳动合同双方的违约责任,除法律规定3的情况外,公司和员工还可以另外约定违约责任第十九条 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员工向公司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 12 个月的工资总额但员工与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第二十条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可对履行服务期、商业秘密等事项进行约定第二十一条 员工受公司出资培训或者其他特殊待遇的,应按照公司的规定约定服务期,签订服务期协议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与按照岗位要求需要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可以协商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或约定竞业限制提前通知期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在此期间,公司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约定竞业限制的,不得再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竞业限制的范围仅限于员工离开公司一定时期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原所属单位有竞争的业务商业秘密进入公知状态后,保密条款、保密协议约定的内容自行失效第二十三条 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未签订,但员工按照所属部门要求履行了劳动义务的,当事人的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员工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实际已经履行的内容确定。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二十四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起始时间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与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确认当事人对合同生效时间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对合同生效时间无约定的,自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生效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准第二十五条 员工在公司内部进行异地调动时,应当由新的工作地办理劳动合同的变更手续第二十六条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书(见附件一)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附件三)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员工首先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给予经济补偿;如果公司首先提出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将根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员工经济补偿第二十八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4(一)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一)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二)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四) 公司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经劳动局确认需裁减人员的;解除劳动合同未按规定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员工的,应当支付该员工当年一个月月平均工资的补偿金第三十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一)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 国家和当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一条 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但对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并与公司签订专项保密协议的员工,且未约定竞业限制的,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公司第三十二条 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员工赔偿下列损失:(一) 公司支付的培训费用,按照双方约定办理;(二) 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三)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三十三条 员工违反提前 30 日或者约定的提前通知期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可以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员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者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四条 员工依据本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并办理有关手续第三十五条 公司据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及当地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依据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解除劳动5合同的,还应当依照国家及当地有关规定支付医疗补助费第五章 劳动合同的终止与续订第三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如果公司愿意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应提前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若员工同意,可以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续订书(见附件一) 劳动合同的续订的期限为一年,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如果劳动合同当事人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都应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当事人第三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一)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 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三) 员工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 (四) 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五)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第三十八条 公司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并办理相关手续第三十九条 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公司应当将劳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第四十条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公司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公司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签手续由此给员工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章 劳动争议的处理第四十一条 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第七章 劳动合同的管理第四十二条 总部人力资源部负责劳动合同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第四十三条 各层级人力资源部门应该对劳动合同实行规范化管理其职责是:(一) 依法办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签订 ( 含续订 ) 、变更、解除和终止手续 , 并依法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二) 按规定办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年审;(三) 保管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文本及与签订 ( 含续订 ) 、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有关的文件,并及时归档 。
第四十四条 各城市劳动合同范本有变化的,需及时报总部人力资源部备案6第八章 附件第四十五条 公司以前有关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于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及解释权归总部人力资源部华润万家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二○○三年十二月三日附:一、劳动合同样本;二、劳动合同签收备案表样本;三、劳动合同填写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