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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简答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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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简述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的区别公司设立是公司设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 人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为公司的成立是指已经具备了法律规 定的实质要件,完成设立程序、由主管机关发给营业执照而取得公司法人 主体资格的一种法律事实,表现为一种法律上的状态 公司设立是成立的必经程序,而公司的成立则是设立的法律后果或直接目 的公司的设立与成立的区别主要有:1、发生阶段不同公司的设立和成立是取得公司主体资格过程中一系列连续行为的两 个不同阶段:设立行为发生于营业执照颁发之前;成立则发生于被依法核 准登记、签发营业执照之时实质上,公司的成立是设立行为被法律认可 后依法存在的一种法律后果2、行为性质不同设立行为以发起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主要是法律行为,受平等、自 愿、诚实信用等民商法基本原则的指导而公司的成立以主管机关发给营 业执照为要素,发生在发起人与主管登记机关之间,属于行政行为3、法律效力不同公司在核准登记之前,被称为设立中的公司,此时的公司尚不具备独 立的主体资格,其内、外部关系一般被视为合伙如果公司最终未被核准 登记,设立行为的后果类推适用有关合伙的规定,由设立人对设立行为负 连带责任;如果公司被核准登记,发起人为设立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其后 果原则上归属于公司。

      公司的成立则使公司成为独立的主体,公司成立后 所实施行为的后果原则上由公司承担4、 法律特征不同设立的主体是发起人发起人包括先行出资、筹建并对公司设立承担 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国家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对内执行设立 业务,对外代表正在设立中的公司设立行为只能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前, 并应当严格履行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行为的目的在于最终成立公司, 取得法律主体资格公司的种类不同,设立行为的内容也就不尽一致2. 董监高的消极任职资格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 年;(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 年;(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 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3. 股东权利股东权利按照法律规定享有下列权利:(1)股东身份权《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2)参与决策权《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 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 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 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选择、监督管理者权《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4)资产收益权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 的股份比例分配5)退股权《公司法》规定有以下情形可以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公司连续 5 年 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 5年连续营利,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 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 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的。

      6)知情权《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7) 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8)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公司法》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 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 比例认缴出资《公司法》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 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 他方式进行9)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例如以自己名义向侵犯公司或股东利益的人 提起诉讼等4. 有限责任的出资方式按照《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方式有以 下几种:第一, 货币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以支付创建公司时的开支和 启动公司运营因此,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 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 实物实物出资一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料、零部件、货物、建筑物和厂房等 作为出资第三,知识产权所谓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 民事权利传统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第四, 土地使用权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 向公司出资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另一种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县市级土 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通过订阅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权, 公司依照规定缴纳场地使用费前者为股东的出资方式,但必须依法履行 有关手续我国禁止劳务和信用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 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5.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主要内容2017 年 8 月 28 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厅举行 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 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解释》”,全文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 ) 《解释》主要内容摘要如下:《解释》包括 27条规定,涉及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 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五个方面纠纷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完善决议效力瑕疵诉讼制度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 会议,就公司经营事项作出决议,是公司治理的主要方式因此,关于决 议效力的争议也是公司治理纠纷的主要类型《解释》主要从以下三个方 面,完善了决议效力瑕疵诉讼的法律适用规则:一是确定了决议不成立之 诉对决议效力瑕疵的分类,各国立法例大致存在“二分法”与“三分法” 的分野,前者包括决议无效和决议可撤销两种决议效力瑕疵,后者则在此 基础上还规定了决议不成立或者决议不存在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了确认决议无效和撤销决议之诉,均系针对已经成立的决议,未涵盖决议 不成立的情形我们认为,从体系解释出发,不成立的决议当然不具有法 律约束力,应是公司法的默示性规定因此,《解释》第五条规定了决议 不成立之诉,与决议无效之诉和撤销决议之诉一起,共同构成了“三分法” 的格局有观点认为,召开会议并作出决议,是公司意志的形成过程,而 非公司的意思表示,因此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不存在是否成立的问题 我们认为,《民法总则》明确将包括公司在内的法人的决议行为,规定在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中,对此《解释》应当严格贯彻二是明确了决议效力 案件的原告范围为维护公司稳定经营和交易安全,在诉的利益原则的基 础上,各国公司法对决议效力确认之诉的原告范围多有限制。

      我国公司法 第二十二条亦就此作了适当限制但由于该规定较为原则,司法实践中对 其具体含义存在一定争议《解释》严格贯彻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立法宗 旨,在第一条规定确认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之诉的原告,包括股东、董事、 监事等;在第二条规定,决议撤销之诉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股东资格 三是明确了确认决议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法律效力关于公司内部规定或 者决议的外部效力问题,《民法总则》通过第六十一条、第八十五条等规 定予以了明确,基本确立了内外有别、保护善意相对人合法利益的原则 据此,《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 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 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二、依法强化对股东法定知情权的保护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 七条赋予了股东查阅、复制公司章程、决议等文件材料的权利该权利是 公司法赋予股东的固有权,属于法定知情权,是股东权利中的基础性权利, 依法应当严格保护《解释》针对适用该两条规定中遇到的争议较多的问 题,作出了如下规定:一是结合诉的利益原则,通过第七条明确了股东就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享有的诉权,并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 原股东享有的有限诉权。

      二是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对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 簿可能有的不正当目的作了列举,明确划定了公司拒绝权的行使边界三 是明确规定公司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间协议等方式,实质性剥夺股东的 法定知情权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行使法定知情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 持四是为保障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对股东聘请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查 阅作出了规定五是就股东可以请求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赔偿损失作了规定,以防止从根本上损害股东知情权三、积极探索完善对股东利润分配权的司法救济利润分配权,是指 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或股份比例请求分配公司利润的权利是否分配和如何 分配公司利润,原则上属于商业判断和公司自治的范畴,人民法院一般不 应介入因此,《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股东请求公司分配 利润的,应当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未提交 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不予支持但近年来,公司大股东违反同股同权 原则和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排挤、压榨小股东,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 损害小股东利润分配权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破坏了公司自治比如,公 司不分配利润,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领取过高薪酬,或者由控股股东操 纵公司购买与经营无关的财物或者服务,用于其自身使用或者消费,或者 隐瞒或者转移利润,等等。

      为此,《解释》第十五条但书规定,公司股东 滥用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司法可以适当干 预,以实现对公司自治失灵的矫正四、规范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和损害救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较强 的人合性,股东之间基于相互信任而共同投资为此,公司法规定,股东 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 转让股权的权利这是股东维护其人合性利益的主要法律依据但关于股 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通知、行使方式、行使期限、损害救济等,公司法没 有具体规定为此,《解释》一是细化了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程序规则 比如规定转让股东应当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将转让 股权的同等条件通知其他股东;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应当按照章 程规定期限、转让股东通知期限和 30 日最低期限的先后顺序确定;判断 “同等条件”应当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 式及期限,等等二是明确了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边界和损害救济制度 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立法宗旨,在于维护公司股东的人合性利益,而非 保障其他股东取得转让股权据此,《解释》第二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 司的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又不同意转让的,对其他股东优 先购买的主张,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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