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概念及种类.docx
18页第六章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案件的侦查第一节概述一、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案件概念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案件,是指违反国家对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从 事危害国家对货币、外汇、有价证券以及金融机构、证券期货交易和保险公司管理的活动, 破坏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案件金融:望文生义,就是货币资金的融通,通俗地说,一切与货币的流通和信用有关的活 动都叫做金融金融机构:专门从事货币信用活动的中介组织我国的金融机构大致分为银行和非银行 机构,具体包括1、 中国人民银行也就是我国的中央银行,是国务院管理全国金融业的主管机关,在全国 金融体系中居主导地位它的一个大家都知道的职能是代表国家发行货币其他职能不细说2、 政策性银行,不以盈利为目的,用融资手段贯彻国家经济政策,隶属于政府我国从 1993年起组建了三家政策性银行,即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3、 商业银行,是依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我 国商业银行主要有三类:一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即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余斌,国 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经济时报社长兼总编)二是:股份制商业银行,大约有十家,如交通银行、光大银行等。
三是:城市商业银行,如沈阳商业银行4、 非银行金融机构,指不冠以银行名称却经营货币信用业务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信托 投资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邮政储蓄机构等5、 涉外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外国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在中国境内 设立和经营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6、 国家外汇管理局,是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管理政策的执行机构二、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法律特征(―)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有些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具有 特定身份的人才能构成该类犯罪,例如《刑法》第180条规定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中 犯罪主体只限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其他人则不能构成犯罪 主体二) 犯罪在主观方面多数是故意其中有的犯罪法律规定了犯罪目的只有第189条规 定的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由过失构成三) 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对金融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从 事危害国家对货币、外汇、有价证券以及金融机构、证券期货交易管理的活动,破坏金融市 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四) 这类犯罪侵害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即我国的货币、外汇、有价证券管理秩序 以及对金融机构、证券期货交易和保险行业的监督管理秩序。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 深化,立法机关相继颁布了《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票据法》、《公 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上述的法律法规对相关金融管理秩序进行了规定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种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规定在《刑法》第三章第四节,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 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共25个罪名;根据各个罪名侵犯直接客体的不 同,可相应地分为6类:(一) 货币犯罪包括伪造货币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 货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变造货币罪二) 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犯罪包括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许可证罪;高利转贷罪;非法吸 收公众存款罪;洗钱罪后三个罪名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破坏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秩序三) 金融票证、有价证券管理犯罪包括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 业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四) 证券、期货犯罪包括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 卖证券期货罪;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五)信贷管理犯罪包括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用帐外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 非法出具金融凭证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一款、保证罪。
六)外汇犯罪包括逃汇罪;骗购外汇罪三、案件特点1、 涉案金额巨大,大要案突出破坏金融秩序犯罪具有相当的隐蔽性,一旦案发,多是涉案金额巨大,案件所造成的经 济损失往往非传统暴力犯罪可比,从而造成的影响更大,更恶劣例如“银广夏编造并传播 证券交易虚假信息案”在实际亏损2.2亿元的情况下,通过编造虚增利润7.7亿元的业绩报告, 从证券市场圈走5.74亿元资金又如,亿安科技操纵股票价格案中,亿安集团在以27亿元资 金大量购入“亿安科技”股票同时,累计滚动使用资金48亿元,进行连续性不转移所有权的 自买自卖,使该股市场价格在短短3个月的时间内,由26元/股,飙升至126元/股在这之后, 亿安集团有计划、持续性地抛售近3000万股,从中非法获利4.7亿元,使大量的中小股东遭受 灭顶之灾2、 智能性犯罪特别突出,犯罪的手段往往和新兴的科技、金融工具相联系犯罪嫌疑人多是在金融、财税、外贸系统从事金融工作的人,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他 们中的多数人一般能快捷地接触并掌握现代经济生活中新兴的金融、经济工具,如电子邮件、 网络交易等,利用新兴的工具实施犯罪,如果防范不够,往往容易得手,也给犯罪的查办带 来相当的难度。
例如近期“地下钱庄”犯罪案件,(民间自发组织形成,以营利为目的,专 门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放贷以及非法买卖外汇等非法金融活动组织的泛称很多洗 钱犯罪都是通过地下钱庄完成,保密系数高、效率高目前地下钱庄犯罪活动的反侦查意 识也不断增强,钱庄之间相互交流学习反侦查手段,其中就包括利用高科技手段作案和反侦 控,不仅充分利用、短信息来传递账户信息,逃避公安机关的秘密侦控,有的还装上“一 线通”,利用电脑网络交换账户信息、完成交易又如赵哲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赵原是石 家庄信托投资股份公司下属的某证券交易营业部的工作人员,2001年4月,赵和他的朋友买 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兴业房产”和“莲花味精”两种股票,为了炒股获利,赵 想到了先拉高股票价格,然后再趁机抛售股票的伎俩,16日中午,他窜到另一证券交易营业 部营业厅,乘股市午间休市的机会,通过小厅内的电脑终端非法侵入该营业部的计算机信息 系统,利用掌握的证券行业电脑操作技术,对尚未发送的委托数据记录进行修改,当天下午 13时股市开盘,被修改过的数据被发送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造成“兴业房产” “莲花味精” 两种股票价格被拉到涨停价位赵和他的朋友抛售的该两种股票都得以涨停价成交。
赵从中 获利7277元、其朋友获利8.4万元,但该证券交易营业部却因数据被修改短短几分钟遭受了 近300万元的损失3、 金融机构内部人员与外部人员相互勾结实施犯罪的情形较为突出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案件中,相当部分的案件都是外部人员勾结金融系统内部人员 共同实施;事实上,如果没有内部人员的参与,许多案件根本不具备实施完成的条件近年 来,随着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的增多,在该类案件中也出现了拉拢具有一定职权、 地位的金融机构领导人员,寻求保护伞,肆意实施犯罪的情形而有的案件甚至是金融系统 内部人员主动勾结外部人员实施犯罪,如违法发放贷款案件,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 放贷款案件等4、 案件被查处的比例较小由于立法上的规定操作性不强,该类犯罪案件的隐蔽性较强和公安机关打击力度不够等 原因,当前,被公安机关立案的犯罪案件只占发案数的一部分,以2004年下半年的统计数据 为例,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案件受案2419起,立案仅837起,而立案后能够被起诉、审判最终查 处的部分更少,与发案数相比,所占比例较小第二节 假币犯罪案件的侦查一、假币犯罪的概念和种类货币是经济交易的主要支付手段、商品交换的媒介,它具有价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 手段、贮藏手段和世界货币五大职能,与国民经济的发展极为密切。
货币管理制度是国家金 融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独立、统一和稳定,直接关系到物价的稳定、国民经济的 发展、市场的繁荣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关系到货币的信誉、社会的安定和国家政权的巩 固既有经济意义又有政治意义―)假币犯罪的概念假币犯罪不是刑法学意义上的犯罪类型或者罪名,是为了进行研究和开展侦查工作,而 约定俗成的概念,是对于以假币为犯罪行为对象的一系列单一罪名的统称,是一种技术性分 类所谓〃假币犯罪〃简言之,是指以假货币为犯罪对象,妨害国家货币管理制度,应受刑罚 处罚的行为二) 假币犯罪的种类根据《刑法》第三章第四节的规定,假币犯罪包括以下几种犯罪:1、 伪造货币罪(T170)伪造货币犯罪,是指没有货币发行权的人,依照真货币的外部特征,以各种手段制造足 以使一般人误认为货币的假货币,并意图使之进入流通领域,妨害国家货币管理制度的行为2、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T171K1)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出售、购买、运输,数额较 大的行为3、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T171K2)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 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行为。
4、 持有、使用假币罪(T172)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5、 变造货币罪(T173)变造货币罪,是指对真货币进行各种方式的加工、改造,使其改变为面值、数量不同的 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6、 走私假币罪(T151)二、假币犯罪的法律特征(一) 主体除走私假币罪外,其他假币犯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其中,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 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二) 主观方面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可能构成该类犯罪其中在持有、使用假币罪和出售、购买、 运输假币罪的条文表述中,还有“明知”字样如何理解和认定这个“明知”呢?(政治部P71)(三) 客体假币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这是该类犯罪与其他金融犯罪的本质区别 与重要标志假币犯罪的行为对象是伪造的货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内容,这里所谓的“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 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四) 客观方面1、伪造货币具体表现是没有货币制造权的人采取印刷、复印、描绘、拓印、照相等方法,制造假币, 在外观上或形式上同真货币基本相似,足以使普通人信以为真。
如果行为人没有实施伪造行 为,而是将真货币复印时放大或者缩小若干倍当作饰物或贴画出售,则不构成该罪例如据 说南方近两年出现印假钱代替“福”字以示招财进宝,把放大的人民币贴在门上,这种行为 虽然违法,但不构成犯罪,行政处罚就可以2、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强调“运输”是行为人实施一定行为,使货币发生空间位移既可以表现为使用车辆等 交通工具,又可表现为人力携带、邮寄等方式3、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强调:在购买伪造的货币方面,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与普通人购买假币没有区别,只是由 于主体不同而构成不同的犯罪;但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构成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罪必须是利 用“职务之便”,即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主管、保管、出纳、经手货币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换 取货币4、 持有、使用假币“持有”是行为人故意对假币实施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具体表现为持有、拥有、存放、 携带、私藏、留存等等例如将假币随身携带或将假币存放于自己的居所、亲戚朋友处或其 他隐秘地方使用”是指将假币冒充真币用于消费、还债等行为5、 变造货币行为人在真币的基础上,或以真币为基础材料,采用各种方法增大货币面额或增多货币 数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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