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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学院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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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shaoy****1971
  • 文档编号:108119185
  • 上传时间:2019-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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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滁州学院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根据国家教育部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入学与注册第一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按期到我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入学须按规定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但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办理入学、注册等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向学院请假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作退学处理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考勤与纪律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遵守纪律,诚实守信,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第六条 学生考勤由班长或指定的学生干部负责,并于每周一上午将班级出勤情况报系办公室。

      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上课,必须办理请假手续一)请假在三天以内的,由员或班主任批准;请假在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的,由班主任初审,系领导批准;请假在一周以上的,由系领导初审,教务处批准以上审批手续的有关材料均由系保存备查二)学生因病请假三天以上,须附院医院证明请事假一周以上,所在系要与家长取得联系后批准三)学生请假到期后应向班主任销假,由系和教务处准假的,应逐级销假需续假的,应按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并附有关证明成绩考核和记载办法第七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册,归入本人档案第八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换算标准为: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考试成绩评定以学期期末考试成绩为主,有期中考试的课程,期末考试成绩占该课程成绩的60%,期中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各占20%无期中考试的课程,期末考试成绩占70%,平时成绩占30%非单独开设的实验课考核不合格的,不能参加该门课理论部分的考试第九条 对于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

      第十条 学生请假缺课时数达到某门课程一学期上课时间三分之一者,原则上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应予以重修学生因病、事请假不能如期参加考试,须办理缓考手续因患疾病或有生理缺陷不能参加公体课学习的,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上体育保健课或减少考核项目或免于考试第十一条 本科生不及格的课程须重修,专科生成绩在40分至59分的可补考一次成绩在40分以下的须重修补考成绩一律以及格或不及格登记,记分时注明“补考”字样本科生四年重修课程达四门的,毕业时不授予学士学位第十二条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均以零分记,并不准正常补考,如确有悔改表现,经教务处批准,毕业前可补考一次对考试作弊的,视情节给予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本科生毕业时不授予学士学位第十三条 学生无故不参加学院安排的实践教学、军训,按每一天旷课四学时计第十四条 无故旷课的纪律处分规定详见本细则第三十九条升级、留级与降级第十五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第十六条 学生一学期累计有三门课程或两门主要课程经重修仍不及格者应予留级或降级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留级或降级规定的,可跟班学习,准予第一学年结束时再补考一次。

      补考后视全学年成绩决定升级、留级或降级第十七条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级或降级一次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连续或累计超过两次留级或降级转专业与转学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转学:(一)学生入学后,因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或其它高等学校其他专业学习的二)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的第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系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一)学生在本院范围内转专业,由系领导提出、转入系审核同意、教务处审核、院长办公会议批准、报省教育厅备案后办理二)转入其它学校者,经两校协商同意,上报两校所在省教育厅批准后办理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转学:(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招生时由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专科生由非教师教育专业转入教师教育专业的;(三)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或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的;(四)无正当理由的或应予退学的休学、停学与复学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一)一学期因病、事假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的;(二)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第二十二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病休学生应回家疗养,医疗费用自己承担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需中途停学,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的可取消学籍第二十五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一)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院申请复学病休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已恢复健康后方可复学二)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院校退学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一)一学期有三门主要课程或各学期累计有四门(含四门)以上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的;(二)一学期累计旷课达50学时,或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以上的;(三)连续留级、降级或留级、降级累计超过两次的;(四)在校学习期间超过其学制两年的;(五)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的;(六)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的;第二十八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送交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时报省级教育厅备案第二十九条退学的学生,按学院规定限期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未交清应交费用的,须交清后方可办理有关的退学手续第三十条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第三十一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至四十七条办理毕业、结业与肄业第三十二条学生毕业时作德智体等方面的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第三十三条学生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及格并通过毕业资格审查,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本科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条件授予学士学位第三十四条 公共体育课不及格者,本科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不合格的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颁发结业证书第三十五条 毕业时不及格的课程未达到留级或退学规定门数的,作结业处理,颁发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向学院申请一次补考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第三十六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颁发肄业证书第三十七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奖励与处分第三十八条 对德智体表现突出的学生,可授予“三好学生”或其它单项荣誉称号。

      学院鼓励本科生积极报考研究生,对当年考取的学生给予一定的奖励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学生,学院视其情节轻重根据《滁州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一学期旷课在10至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一学期旷课达20至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学期旷课达30至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一学期旷课达40至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一学期旷课达50学时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旷课时数按每天实际上课时间计算,每天实际上课时数低于6学时,按6学时计擅自离校天数包括休息日在内计算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学生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可开除学籍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的;(二)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私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的;有偷窃行为而又屡教不改者;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的;(四)违反学院纪律,情节严重的;(五)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六)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第四十一条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开除学籍处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第四十二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院将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作出处分后,应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或代理人,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第四十三条学院成立由院长、教务处、学生处、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第四十四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四十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第四十六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第四十七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第四十八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九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 二○○五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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